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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17 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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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庆德、阮宏梅、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陈庆德、阮宏梅、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增明、陈萍、王军、杨淑娟、包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增明、陈萍、王军、杨淑娟、包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彭宏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宝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彭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建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宝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15473.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451823.06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彭宏伟对被告安徽建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宝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建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和彭宏伟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正邦、尹振东、杨宁、王世江、姚业翠、梅吕晖、胡迎久、岳宏、刘光群、赵桂珍、张长慧、汤波: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被告尹正邦、尹振东、杨宁、王世江、姚业翠、梅吕晖、胡迎久、岳宏、刘光群、赵桂珍、张长慧、汤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543、1546、1547、15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立梅、郑贤成: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被告徐立梅、郑贤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贷款本金等损失人民币165017.86元(上述利息等损失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9985元;2.依法判令郑贤成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徐立梅、徐立志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汇林阁西区19幢、3幢;汇林阁东区15幢;汇林阁西区12幢(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4393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就以上债权有权以抵押物处置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46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高华、卫梅:本院受理原告杜兵诉被告张高华、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高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兵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利息260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卫梅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张高华的15万元借款本金范围内对原告杜兵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杜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高华、卫梅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董勇、董祖梁、安徽宇津物资有限公司、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市正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沈萍、郑宇、刘翠花、刘郑海、史军、王荣: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186、2189、21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伟:关于贺晖、顾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56、0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贺晖、顾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合肥祥通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785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艳、洪蕾、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李艳、洪蕾、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审查后驳回被告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00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定于裁定生效之日起第三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常朋、杨松柏、王灿,张德参、胡令斌,李雪成、赵伟,方寒、石晓军,孙琴玲、张昊,贾玲玉、陈明莲,梁忠雨、朱海波、许伟民、陈章华,李丽、任英宝,张传菊、吴小戈、盛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 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2038.2041. 2045.2149.2150.2151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3日15点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忠义:本院受理原告张翔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贵宏、许善云、李超、马兆军、欧阳灵杰、许莉莉、孙伟、叶安生、叶繁: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630、6631、663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大贵:本院受理的肖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肖亮要求你归还借款10000元及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中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821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玲、黄杰友、夏素梅、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1024、1171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世成、安徽省万浮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安徽溢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毅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716、1159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腾贸易有限公司、解正娟、吴秀梅、潘玉林、付静雅、李宽华、巩同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付辉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709号案件判决不服并提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心德、钱银环: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7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傅大华、傅十斤、孔祥姣、王彭、张秀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852、7856号民事判决书。7852号判决如下:1.被告傅大华、傅十斤、孔祥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合计9626.32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1日,之后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若被告傅大华、傅十斤、孔祥姣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抵押物(车牌号皖ARF902号、发动机号PB0020894)小型汽车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7856号判决如下:1.被告王彭、张秀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合计6028.19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1日,之后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若被告王彭、张秀秀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有权就王彭、张秀秀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皖A00J08号、发动机号FB0014599)小型汽车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平、张玲、葛和平:李大新与张平、张玲、葛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学兵: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汪学兵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319455.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程志斌:本院受理原告句容市万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6日下午2时40分在本院一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焦玉龙、安徽登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秀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厚好:本院受理原告万宗云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7日下午2时4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焦玉龙、安徽登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明峰、尹太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大根:本院受理原告贾贤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为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咏梅:本院受理原告金开锁诉被告朱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开锁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朱咏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圣老二、许贵平、陶玉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圣老二、许贵平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74910元、支付违约金138981.25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陶玉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德喜、甘兴慧、方义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黄德喜、甘兴慧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425148.96元、支付违约金270912.06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方义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大根:本院受理原告贾贤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大根:本院受理原告胡正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良勇:本院受理原告李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孝海、赵爱芳、李孝传、孙明翠、李孝珍、刘涛、王光明、李孝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00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瑶:本院受理原告龚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第61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德田:本院受理原告梁修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第66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蒋燕萍、徐轶文、盛大俊:本院受理原告束勇诉被告蒋燕萍、徐轶文、盛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坤园林有限公司、俞晓东、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同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代召前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坤园林有限公司、俞晓东、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同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功福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坤园林有限公司、俞晓东、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同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孙强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8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杜金贵: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沈华德、张琴:本院受理原告杨传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明海:本院受理原告徐维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明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维宏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德、何维平:本院受理原告胡锦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紫荆花服饰有限公司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15605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庐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叶君宝: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庐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叶君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立军、王书珍、葛子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立军、王书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保代垫款286565.51元、利息损失93980.19元(截至到2016年5月30日,之后至付清之日止,以垫付款286565.5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九标准计算);二、被告葛子连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被告张立军、王书珍、葛子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洪芳:本院受理原告魏群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玉会、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玉会、张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请: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广汇汽车租赁合同》;二、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97220.72元,滞纳金6293.76元(计算方式: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2月15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违约金14583.10元,合计118097.58元;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汝超: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汝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539442元,滞纳金13216.33元(计算方式: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违约金80916.3元,合计633574.63元;二、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奥迪品牌车辆一台(发动机号CRE029643车架号WAUYGB4H0FN032143)享有并行使抵押权;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强诉被告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罗强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80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存琼、任青林、陈昆、任慧琴: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香诉被告张存琼、任青林、陈昆、任慧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张玉香诉请:一、判令被告张存琼、任青林立即共同向原告偿还代偿款603950元,并支付债务利息14594元(利息以60395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暂自2016年5月4日起算至2016年9月1日止,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陈昆、任慧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竞争选任破产重整管理人公告
2017年2月22日,申请人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邦公司)向本院申请对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中方公司于2005年8月16日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据中方公司陈述,该公司总资产和总债务均约为1.6亿元,存在多重债权债务交叉和关联担保关系,涉及案件多,法律关系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本案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有从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
3、申请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或其它法定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1、申报书及相应的证照资料复印件;机构基本情况资料等。
2、即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重整的经验、业绩;
3、报价方案。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到本院司法技术处报名(只接受现场报名)。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东路222号。联系人:侯法官,祖主任;联系电话:0555-2370060,18900559117。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池州众合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局受理杜永志同志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认定[2017]00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杜永志同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告受理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7日
公 告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黄卫华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九级)争议一案([2017]肥劳人仲案字第054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其他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5月26日下午15时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10日起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公 告
王东芹: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东芹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80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6月9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注销公告
广德新成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100786)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傅胜新;联系电话:18156307399。
广德新成物流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7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安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XP2442)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蔡旭;联系电话:13013629969。
广德县安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7日
注销公告
安徽广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22336780258G)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马大柱;联系电话:13966209576。
安徽广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7日
遗失声明
本人章昊,警官证号065390,不慎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涡阳好家缘窗帘店国税税务登记证遗失,证号:皖国税亳字:341223196812210110,现声明作废。
安徽广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22336780258G)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吴悦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安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2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万元整;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利息计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该利息计算时间为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1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2015年9月2日以后的逾期借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有根、储杏连:本院爱理原告蒋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有根、储杏连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款25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付清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蒋健;二、驳回原告蒋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李有根、储杏连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蒋健、被告李有根、储杏连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倪新生:本院爱理原告汪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准予汪霞与倪新生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汪霞、倪新生各负担一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佟伟杰:本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被告佟伟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冰利商贸有限公司:原告陶善军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冰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陶善军货款149014.80元、保证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陶善军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80元,由被告安徽冰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玉亮:原告谢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朱玉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谢严借款14万元及其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90元,由被告朱玉亮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张小兰、刘贤锋、肖迎朝、杨远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653571.6元,及违约金844941.5元(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万元;三、如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贤忠、杨远浩所有的商铺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张小兰、刘贤锋、肖迎朝对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5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张小兰、刘贤锋、肖迎朝、杨远浩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7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银水、付鑫、吕德柱、程小飞、胡峰、孙道春、陈准时、舒鹏、孙贤山、陈战胜、经海杨、刘昌鑫、吴正昌、葛永国、孙建华、蒋飞、郑诗海、樊敬克、李定一、徐成辉、高剑、孔海勇、陈永根、孙立柱、李虎、陈为明、王惠、卢传苗、包进、顾振岗、韦朝明、潘魁、胡家东、王循奎、钱力鸿、李泽超、孙方圆、李军、吴毅飞、汪望润、孙晓梅、周磊、高敏超: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662、1664、1668、1669、1671、1672、1677、1679、1680、1683、1732、1733、1734、1735、1736、1738、1739、1740、1741、1743、1744、1745、1746、1747、1748、1749、1750、1751、1752、1753、1754、1755、1756、1757、1758、1759、1760、1761、1762、1777、1837、1840、18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超、黄辉、巧云、王殿波、徐园园,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蚌埠金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徐双顺,成文娟,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卢丛远,王敏,广德万达物流有限公司、吴继斌、黄传刚,邵银曼,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635号、1654号、1655号、1656号、1657号、1658号、16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的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熊云芝:本院受理原告孙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05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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