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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21 09: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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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敏、史孔霞、陈小林、蒋前进、王友全、许良林、沈玉梅、张大恒: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282、1281、1708、1711、1707、1288、1710、1285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3日16点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磊诉被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我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斌、李业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斌、李业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绍兵、孟金梅、汪寿生、陈绍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宣城市兴农粮油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三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军、王玲丽、安徽祺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明陆、陈先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989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刘明陆向原告支付尚欠购机款295000元及违约金203527.5元(自每笔款项逾期之日起按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498527.5元;2、判令被告陈先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先荣、王扣才:本院受理原告张宇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磊:魏德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6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委托了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位于肥西县棋石路与书箱路交口禹州华侨城二期28#407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14009822),进行了评估,评估从为1334029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估价报告和拍卖裁定书。如对此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用。逾期本院将对你们的上述资产进行拍卖。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安林板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徐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安林板材经营部货款7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50元,由被告徐心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玉龙、张志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郑玉龙向原告支付拖欠分期款224338.54元及违约金26103.56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逾期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后期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250442.10元;2、被告张志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敬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葛敬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10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以10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280元,由被告葛敬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锐、张书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张锐向原告支付垫付租金594910.08元及违约金418685.69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六点六暂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后期顺延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013595.77元;2、被告张书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贤峰:本院受理原告张显海与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俞贤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显海支付赔偿款166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公告费800元,合计4820元,由被告俞贤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程江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03445.28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武、严玲琳:本院受理原告蒋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6月6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甘利萍:本院受理原告王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甘利萍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王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甘利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杰、被告甘利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汤兆武、时宗美:本院受理原告辛文报与被告汤兆武、时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兆武、时宗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辛文报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按年利率20%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8日起至本院指定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辛文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辛文报负担700元,被告汤兆武、时宗美负担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凤龙、唐燕江、安庆市啸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汪敏、陈红英: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廖雅然:本院受理原告王春花与被告廖雅然、桂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廖雅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春花45339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原告王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0元,保全费2920元,共计11020元,由被告廖雅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叶卫安:本院受理原告周先胜诉被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叶卫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庆: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肥雁商贸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永红液化气站、安徽天歌鹅业有限责任公司、方敏、梁坤、黄定宝:本院执行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8601执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2016)皖860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5022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良超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款1081990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108199元;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梁立功:本院已受理原告陈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辉请求判令:梁立功支付陈辉欠款人民币1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立功:本院已受理原告黄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磊请求判令:梁立功支付黄磊欠款人民币5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立功:本院已受理原告范永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永余请求判令:梁立功支付范永余欠款人民币2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珊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883号民事判书。判决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高珊办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裕南路中翔盛景名苑6栋1803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费用由原告支付;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高珊违约金307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维平、丁林玲、丁本干、丁德:本院受理原告陶仁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维平、丁林玲偿还原告陶仁明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健:本院受理原告董转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驳回原告董转霞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晓珍:本院受理原告朱启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刘晓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启武借款本金6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朱启武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荣涛:本院受理原告郑之俊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程荣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之俊租赁费8940元,同时支付原告郑之俊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鹏、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国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国庆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2016年4月9日,自2016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60000元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8%计息至2016年6月25日,自2016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30000元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8%计息至2016年9月10日,自2016年6月11日起按年率24%计息,均至款清息止);二、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神国、昂丽:本院受理原告汪惠红诉你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周神国、昂丽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惠红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孙锐、韦卫文对被告周神国、昂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建洋:本院受理原告陈全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孙建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全如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并支付原告陈全如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武华东:本院受理原告姜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64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吉春荣:本院受理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忠勤、张俊:本院受理原告蒋华江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薛忠勤、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蒋华江保证金2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生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春光、郭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其勇:本院受理原告朱兴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良伍、唐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824号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道芬、杨世法: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荣强、施晓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80115.23元、利息42721.44元、复息1083.99元、罚息83292.95元(上述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6日,此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姚勇对被告李荣强、施晓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李荣强、施晓岚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李荣强、施晓岚抵押担保的位于合肥市荷花路东段山湖新村恢复楼10幢406室房产、位于合肥市荷花路东段山湖新村恢复楼11幢102室、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梦园小区郁秀居3幢2-801室房产、位于合肥市科学大道8号兴园小区北区2-607号房产、位于合肥市科学大道8号兴园北区1-103室的房产、对被告李欢、吴珊珊抵押担保的位于合肥市科学大道8号兴园南区17-301室的房产、对被告李康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科学大道8号兴园南区58-401室房产、对被告李荣军、刘菊抵押担保的位于合肥市科学大道8号兴园北区4-601室房产、位于合肥市荷花路东段山湖新村恢复楼11幢205室房产、对被告汤道芬、杨世法抵押担保的位于合肥市科学大道8号兴园南区44-101室房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达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大著、刘炜、邵贤明、莫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大著名下位于合肥市站西路1号宝文国际装饰广场6幢第二层(产权证号:合瑶120050411、120050408、120050410号),现已公开拍卖三次,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变卖底价对前述财产依法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附:变卖须知:1、变卖标的物按照现状进行交付,由竞买人自行解决;而权属变更所需相关法律文书可依法出具;2、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583.75万元为底价;3、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房产变卖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4、竞买保证金为59万元;5、变卖成交价款在变卖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6、变卖成交后变卖房产相关权属变更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承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账号:2121 0120 8005 6205,报名事宜咨询电话:0551-65996049,标的物情况咨询电话:0551-65996050。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上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纬二路与汴河路交叉口“林语人家”4幢604室(预售证号20070397)、12幢502室(预售证号20071239)、4幢商107/207(房产证号为合产112912号)、7幢商107/207(房产证号8110092255)、7幢商109/209(房产证号8110092254)房产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分别为1927645元、1587770元、3774668元、2551825元、2241469元。现向你送达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皖金和房估字[2017]187、18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本院(2016)皖01执字第581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葛登涛: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盼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119000元,其中60000元自2013年12月23日起,30000元自2014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此款利息,还款时息随本清。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公告费,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方茂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荣、席红云:本院受理原告李磊诉管韬与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福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庆光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及涉案财产估价报告书(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福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东侧金地雅苑6幢907室、7幢1104室、7幢902室(产权证号分别为10001334、1001345、10001344),经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涉案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结果分别为人民币1173500元、1086300元、1086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本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交纳重新评估费用,逾期未提出并交纳重新评估费用的,即视为无异议,且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涉案财产清偿债务。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维斌:本院受理原告魏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维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魏云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何维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何维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兴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朱兴涛、朱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久松、刘琳: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陈久松、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元祖三、马玉爱: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元祖三、马玉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红娟、张俊: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徐红娟、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善华、高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蔡善华、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建: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马建、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严红红:本院受理的胡凤忠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胡凤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凤忠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胡凤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陆黎明、严红红:本院受理的胡凤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陆黎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凤忠偿还借款20万元;二、驳回原告胡凤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陆黎明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陆黎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李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02096216;住址:安徽省肥东县杨店乡红塘村街北组;经营地址:瑶海区顺祥路龙湖花园小区12栋S101门面,联系电话:15255111567:本机关依法查明:2016年12月21日,对你在瑶海区顺祥路龙湖花园小区12栋S101室擅自开设场所开展诊疗活动进行调查,并经进一步核实: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瑶海区顺祥路龙湖花园小区12栋S101室开展诊疗活动1年时间。你本人无《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且被我局行政处罚过。现场发现的1张处方笺和1张合肥市九万里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显示金额共计458元,均认定为非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16年12月21日《现场笔录》(1份2页);2、2016年12月21日《询问笔录》(1份3页);3、2016年12月21日《取缔公告》(1份1页);4、2016年12月21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5、2016年12月21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3页);6、2016年12月21日李进开具的1张处方笺(1份1页);7、合肥市九万里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1份1页);8、2016年12月21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1页);9、2016年12月27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1页);10、李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解释予以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非法所得458元;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行活动。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缴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卫计委或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21日
注销公告
安徽叮咚商贸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柳思思;联系电话:15856333231。
安徽叮咚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1日
注销公告
广德信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81760)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贾山、窦鹏。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贾山;联系电话:13965405950。
广德信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1日
遗失声明
▲安徽省公安厅徐继生000524号人民警察证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省法制新闻协会遗失法人代表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证号:社证字0482号,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