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祥龙:原告蒋世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马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蒋世芳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7536元;二、驳回原告蒋世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20元,由被告马祥龙承担1680元,由原告蒋世芳承担4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恒富、圣恩芝: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樊恒富、圣恩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13611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3日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6年11月9日,后期利息应以79.1361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60元,保全费4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660元,由被告樊恒富、圣恩芝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冬霞、朱正好:原告范子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和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孙冬霞、朱正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范子辉借款10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0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子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130元,由被告孙冬霞、朱正好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冬霞、朱正好:原告闵永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孙冬霞、朱正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闵永海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利息自2014年3月17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另80000元利息自2014年4月1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孙冬霞、朱正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闵永海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3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闵永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80元,由被告孙冬霞、朱正好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54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皖0102民初5547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保:原告鲍艳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玉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鲍艳月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8日起,以所欠本金3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王玉保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字第55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欧开武、郭保红:原告陈志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欧开武、郭保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志举借款本金33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2%,以所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费16000元。二、如被告欧开武、郭保红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合肥市瑶海区双七路瑶海南村1幢201室房产(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3753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三、驳回原告陈志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80元,由被告欧开武、郭保红负担7200元,原告负担1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欧开武、郭保红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字第6155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敏、温华勇:原告赵俊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温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俊华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俊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温华勇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字第7504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成志:本院受理原告刘元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大根:本院受理原告詹孙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3000元及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清息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毅勇、李慧、李承耀、邱雯:本院受理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陈毅勇、李慧、李承耀、邱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经纬拍卖有限公司对李承耀名下位于合肥市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1701-1703室、1704-1707室房产进行拍卖,该房产在安徽省人民法院涉诉资产交易中心网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举行拍卖会,但终因三次拍卖会无人登记致使拍卖均告流拍。现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上述房产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将合肥市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1701-1703室、1704-1707室房产予以变卖,变卖底价为第三次流拍价,分别为:203.1万元、185万元。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仿明: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长丰县祥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295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解除与长丰县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4147016870019GD20140079),并承担案件受理65元,申请执行费5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赵刚、水红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36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磊、叶娜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2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家兵、王玉扣、杜健、沈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宁城诉被告杜家兵、王玉扣、杜健、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辰海鲜池设计有限公司、王光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浩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天辰海鲜池设计有限公司、王光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晋翔商贸有限公司、许增波: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天乾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星源机电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何学峰、沈美霞: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詹羚(曾用名:詹如根):本院受理原告黄道仲诉被告詹羚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担保借款一万五千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怀生、查敏:原告刘立财诉被告李怀生、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怀生于本院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立财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其中本金170000元自2014年5月31日起,本金180000元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期间止月利率2%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800元,总计7350元,由被告李怀生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双河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肥任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克副诉你们及胡俊、胡坤飞、安徽新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63445.67元(伤残赔偿及其他赔偿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德与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明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万元,并按月息2%自2015年10月20日开始向原告支付所欠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至2016年12月20日欠息为30800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后先启与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后先启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按月息2%自2015年10月30日开始向原告支付所欠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至2016年12月30日欠息为14000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成伟与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成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万元,并按月息2%自2015年11月15日开始向原告支付所欠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至2017年元月15日欠息为30800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超与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按月息2%自2015年11月2日开始向原告支付所欠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至2017年元月2日欠息为5600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明伏与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明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按月息2%自2015年10月21日开始向原告支付所欠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至2016年12月21日欠息为16800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帮芝与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帮芝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按月息2%自2015年11月6日开始向原告支付所欠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至2017年元月6日欠息为14000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传海与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传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按月息2%自2015年10月28日开始向原告支付所欠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至2016年12月28日欠息为56000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亚、张雪梅、董志军、叶荣喜、李伟、赵冬梅、张晓东、谭颍、李婷婷、黄晓楠、李殿峰、张秀兰、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笑牧、陈昀、合肥纸老虎纸品有限公司、合肥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方霞、潘奕萍、合肥市百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004、7012、7007、498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新越秀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5161312.5元(后续代为支付部分另行追加或另行起诉);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75215.9元(以本金48613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1月15日暂算至2017年2月16日共计75117.27元,以后顺延计算至被告偿还完全部款项之日止;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2月15日暂算至2017年2月16日共计98.63元,以后顺延计算至被告偿还完全部款项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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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阮怀香诉被告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本金90万元;2.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117万元(按年息24%暂计至2016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计至本息付清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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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明、黄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崔锦荣诉被告欧阳明、黄小燕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 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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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克定:本院受理原告吴先文诉被告杨克定、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500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149020元(按年息24%暂计至2016年10月28日,之后的利息应计至本息付清时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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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胜、涂俊、马文城、王彬: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138、1123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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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兵:本院受理原告邢小燕诉被告凡兵、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邢小燕23996元;二、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邢小燕6850元;三、驳回原告邢小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邢小燕负担624元,由凡兵负担157元,由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51元。公告费800元,由凡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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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峰、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爽与被告叶峰、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爽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44615.11元;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期间利息共计11119.5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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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勇章、曹少侠、胡义先、曹颖、管美章、岳玫:本院立案执行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53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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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张锋:本院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83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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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珍、邵世祥: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彭侠与被告吴大珍、邵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大珍、邵世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彭侠借款本金55万元;二、被告吴大珍、邵世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彭侠利息63830元(自2016年8月1日起的借款利息,其中5万元借款本金部分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50万元借款本金部分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8元、保全费36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吴大珍、邵世祥共同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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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乔洪安、乔延生、乔参军、许勇清、张金辉、李建民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公司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大珍、邵世祥: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彭侠与被告吴大珍、邵世祥、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大珍、邵世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彭侠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告吴大珍、邵世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彭侠利息18296元(自2016年8月1日起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葛斌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6元、保全费1370元,由吴大珍、邵世祥、葛斌共同承担。公告费800元,由吴大珍、邵世祥共同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伟伟、李先好、仰平原、王妍慧、崔杨洋、杨立新、秦新红、汪军、郭耀祖、刘以丽、陈永雪、王少余、刘亮、李秀孺、秦俊、何剑、李萍、黄陈、胡成福、袁敏、张其云、葛袁源、郑伟、胡晓玫、黄庆九、康家圣、陆忠春、王文拓、吴剑、许祥、陈春枝、都治国、韩家一、韦伟、万定保、余晓雨、刘海波、王雪芹、杜军、荣梅、叶太保、柯善明、陈晓莉、刘中、任永琪、刘明发、李顺顺、朱瑜、唐继志、刘晓霞: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 民初1957号、1975号、1997号、1998号、2000号、2001号、2002号、2004号、2005号、2006号、2007号、2008号、2009号、2011号、2012号、2013号、2014号、2016号、2017号、2019号、2021号、2022号、2025号、2026号、2027号、2031号、2033号、2035号、2036号、2037号、2039号、2042号、2043号、2044号、2046号、2050号、2051号、2052号、2053号、2054号、2055号、2056号、2063号、2066号、2068号、2070号、2072号、2073号、2074号、20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通程序裁定书。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永胜、文克群、孟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孟永胜向原告原告偿还垫付租金220411.75元及逾期违约金240579.7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后期按每日0.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460991.49元;2、被告文克群、孟永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水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6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51890.5元,逾期违约金68270.83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8月29日,后期按每日0.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归还成工牌装载机(型号:ZL50E-II,机号:00000000100216432)。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士凯:本院受理原告苍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苍新借款本金4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73400元(截至2016年8月17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4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苍新律师费15000元;三、驳回苍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03元,由苍新负担679元,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24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宇响、韩志娟、韩志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502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赵宇响、韩志娟向原告支付欠款134332元及利息8144.66元,违约金66399.26元(截止至2016年8月11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款清之日止),合计208875.92元;2、判令被告韩志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宇响、韩志娟、韩志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501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赵宇响、韩志娟向原告支付垫付款763237.37元及违约金202079.09元(截止至2016年8月11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款清之日止),合计965316.46元;2、判令被告韩志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宇响、韩志娟、韩志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520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赵宇响、韩志娟向原告支付垫付款393554.80元及违约金100310.80元(截止至2016年7月14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款清之日止),合计493865.60元;2、判令被告韩志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文进、巫建芬、费钦山、郭英、伊翠翠、王定勇、彭雅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太传、王文娟、杨昌举、邵伏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昌友、李俊慧、魏家成、薛模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涵、王丹丹、孙梅、文良炎、吕鹏程、汪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松、谷艳艳、王飞、胡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国林、金义清、宁德凤、温敏、邵莉娜、孙承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仁松、王惠杰、宣善慈、夏其珍、宣扬、朱凤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房芳、李冬、卢院明、陶丽、王强、房李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神杰、王岭、张雪、刘希思、王先登: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萍、张金平、王斌、吴喜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陆要:本院受理原告陆大飞与你及阮怀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1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姚宝军、赵雪娜、姚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姚宝军、赵雪娜支付原告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702662.9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6031.2元,合计868694.16元(其中违约金166031.2元是自2013年5月3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之后违约金以702662.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6日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三姚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宝军、赵雪娜、姚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姚宝军、赵雪娜偿还原告货款3483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350.4元,合计63186.4元(其中违约金28350.4元是自2012年8月1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16年12月13日,之后违约金以3483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4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三姚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项良付、孙小红诉你和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袁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项良付、孙小红货款10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项良付、孙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袁鹏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玉亮:原告谢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朱玉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谢严借款14万元及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90元,由被告朱玉亮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斌:本院受理原告詹孙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詹孙群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37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7月9日,此后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花儿绽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成戈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蜀劳仲字(2017)第75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31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公 告
安徽赛诗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柳荣、陆黎明、丁添添、管丽娜、吴凡、范启显、任婉婷、何金嵘、姜俊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九案,因你单位搬移办公场所,多次联系未果。因无法查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984、985、986、987、988、989、990、991、992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公 告
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委受理的杨坤与你公司、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国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阜仲字第041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仲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第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注销公告
安徽沃丹斯铜业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石岗;联系电话:13905867052。
安徽沃丹斯铜业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2日
遗失声明
▲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干警浅亚伟遗失法院工作证,编号为:皖法S10081113,声明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