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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23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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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禤辉、瞿敏、吴晓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平钧诉被告禤辉、瞿敏、吴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长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严长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剑寒、合肥天仁精密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亿塑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剑寒、合肥天仁精密塑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学顺、陶广荣;姚静生、杨会云;张兴军、闫晓慧;周政;姚伦;樊传胜;樊宗立,朱长梅;杨守田、余井苹: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37、238、243、245、363、364、4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传票文书发文稿、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2017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名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朱旭明、陈维洁:本院受理原告胡金兵、章启贞诉被告安徽名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朱旭明、陈维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二朱旭明与被告三陈维洁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二朱旭明与被告二陈维洁向原告返还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怡园小区1幢606室的房产,将该房产恢复至原告胡金兵名下;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4.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珏: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王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兵、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盛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盛鹏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6万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66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即2017年2月21日逾期还款违约金61.13万元),暂合计人民币227.13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旭: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林兵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林兵请求判令孙旭向原告赔偿车物损失赔偿费8500元、赔偿原告交通住宿费共计2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志华: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波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波请求判令徐志华向原告退还36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毕昌勤:本院已受理原告盛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盛鹏请求判令毕昌勤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50万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即2017年2月21日逾期还款违约金为953万元),暂合计人民币345.3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宏伟、陈超、吴庆梅、张胜文、吴霞、张世芳、夏伦义、童庆福、贾良菊、刘胜早、夏伦凤、邓敬权、刘霞、邓安元、苏晓辉、王伟伟、窦丽君、陈文宏、刘玉霞、俞伦景、陈萍、陈文安、汪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3871、3872、3873、3874、3876、3877、3880、38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天安汽车租赁信息经纪服务部、陈微诉被告汪亮、汪庭明、任国荣、王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庭明、任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天安汽车租赁信息经纪服务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440元;二、被告王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天安汽车租赁信息经纪服务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960元;三、驳回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天安汽车租赁信息经纪服务部、陈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由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天安汽车租赁信息经纪服务部、陈微共同负担454元,被告汪庭明、任国荣共同负担50元,被告王武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务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曹艺凡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支付2016年度房屋租金56639元;2、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12418.1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克胜: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郭克胜支持原告剩余租金41340.8元、滞纳金763.98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以每期租金4134.08为基数,按照1.2‰/天分段计算,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8420.96元及律师费3000元,合计53525.74元;2、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持有的广汽三菱帕杰罗劲畅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劲畅2.4-MT后驱舒适版京V(国IV),发动机号SNN8644,车架号LL6652B05FB002114)享有并行使抵押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传高、段体育:本院受理王昌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7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茂宏、李凤:本院受理的王玉来诉你们与熊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茂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玉来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自2016年7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熊美林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熊美林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陈茂宏追偿;四、驳回原告王玉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1元,由原告王玉来负担447元,被告陈茂宏、熊美林共同负担19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茂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中、陈家明、舒城县平安车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章国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孝梅诉被告章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轩鼓: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维军诉被告陈轩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轩鼓支付原告唐维军欠款人民币31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1000元为基数,月息2%为标准,自2016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储士昌:本院受理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程忠领:本院受理原告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叶守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0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晓东、王海梅:原告陈建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庆丽、王辉、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云高诉被告黄庆丽、王辉、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黄庆丽、王辉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2、请求被告黄庆丽、王辉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5年12月8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日为246000元;3、请求被告黄庆丽、王辉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4、请求被告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庆丽、王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正:本院立案执行的安徽日上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正、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正、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就查封的被执行人杨正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秀珍大厦1幢604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24242)房产一套,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安(合)评(2017)字第34010031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评估房产总价为196.4420万元。本院现已作出(2016)皖0111执38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杨正(身份证号码:34030219760613082X)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秀珍大厦1幢604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24242)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杨正下落不明,现向杨正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置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勇、肖建、张俭: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彬民间借借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姜文:本院受理原告程祝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十万元整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旭、王金枝、合肥华锋运输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张志芳诉被告胡安乐、王旭、沙国祁、王金枝、合肥旭阳货运有限公司、合肥华锋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快而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旭、王金枝、合肥华锋运输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蒋家付诉被告胡安乐、王旭、沙国祁、王金枝、合肥旭阳货运有限公司、合肥华锋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快而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旭、王金枝、合肥华锋运输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胡安乐诉被告王旭、沙国祁、合肥旭阳货运有限公司、王金枝、合肥华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礼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汪澍与王礼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澍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安徽中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礼平名下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微山花园9-601室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中安(合)评(2017)字第340100168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为34.65万元(单价:4003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中安(合)评(2017)字第340100168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6)皖0103执13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1326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明校、徐顺明:你们与申请执行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230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德义、王利仙、罗明明、刘巧云、闫小虎、贾晓华、马迪、汪兆梅: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德义、王利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罗明明、刘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闫小虎、贾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马迪、汪兆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803、2809、2804、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028、1029、1030、1031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雪松、程勋虎、邱小梅、魏张明、程红燕、李林寿、杜萍、戴诗帅、戴诗满、张彤、王芝杰、合肥中环鼎城置业有限公司、贾钢、唐燕燕、史志芳、刘朝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九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伟、刘政海、许德凤、崔磊、徐会、刘传生、徐学兰、刘爱国、吴晓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寨银山人和矿业有限公司、金寨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齐素、王松玲、范世平、郑生团、王松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璜、秦正华、孙勇、束传群、崔华群、崔华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志斌: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二保与被告程志斌、黄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蔡二保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利息人民币3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与被告章牛发、乔英、章文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李明请求判令: 1、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章牛发、乔英将座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366号橡树湾二期(西)45幢1101室房产的资产转移给被告章文龙的行为;2、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366号橡树湾二期(西)45幢1101室房产归章牛发、乔英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房晓凡、李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慧芹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过常枝与被告陈玉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过常枝请求判令:一、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建二村46幢507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10457号,建筑面积56.92平方米)住房全部归还原告过常枝所有;二、被告陈玉林协助原告过常枝将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建二村46幢507室过户登记至原告过常枝名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宏年: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通达航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通达航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50049元。并支付利息14423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倍自2016年2月6日起暂计至2017年1月12日,至款清之日止),共计364472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邱小敏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2015年第二季度到第四季度以及2016年四个季度共七个季度的租金共计68432元,并且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违约金每日按租金的千分之一赔偿)31734元,合计100166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燕: 本院受理原告周虹诉被告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燕: 本院受理原告周虹诉被告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守昌、郝侠、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马守昌向原告偿还垫付银行贷款331038.99元及违约金291342.9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9月5日,后期按每日0.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622381.9元;2、被告马守昌归还2台工程机械;3、被告郝侠、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正元、钱晓慧: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勇: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迎新: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冬根、代春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潘冬根、代春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鸿梅:本院受理原告袁旭梅诉被告马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电子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传燕: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林、赵凤华:本院受理原告朱能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来兵、陈刚、合肥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孙来兵、陈刚、合肥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华许周:本院受理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华许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华许周于2016年3月2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被告华许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返还其所承租的车辆牌号为皖AAF334的朗动1.6AT领先型汽车;二、被告华许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月租金2790元的标准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2日起的租金及滞纳金(滞纳金按上述应付租金的5%计算)至被告华许周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但计算上述租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19年3月2日。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华许周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更正启示: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于2017年3月8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陈勇章、曹少侠、董世林、李传菊、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皖0103民初7005号一案中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有误,现更正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立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威龙与被告张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海锋:本院受理原告施晓伟与被告杨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76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仇多壮: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诉被告仇多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仇多壮支付张明房租12500元(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2、仇多壮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的物业费719元、电费127元,共计846元;3、仇多壮支付张明办公用品存放保管费600元;4、仇多壮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玉强活动板房厂诉被告罗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合肥玉强活动板房厂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活动房款63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45元(暂按月息千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12月3日,以后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学友:本院受理原告李云逸诉被告王学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李云逸请求判令:1.王学友向李云逸支付26158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3508.44元(利息损失以2615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自2016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11月20日,顺眼至款清之日止);2王学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勤:本院受理原告赵成安与被告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成安请求判令:1.方勤返还赵成安借款50000元、利息3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 方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志胜:原告陈尚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二龙:本院受理原告韩成林诉被告钱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元:原告宗同华诉被告王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3982号原告安徽云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及(2016)皖0111民初3984号原告安徽诚盛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982号、(2016)皖0111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军:本院受理原告翟德强诉被告许理建、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胡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量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瑞、林士刚、郭晨楠、孔昊冉、周名民、胡磊、郑丽娜、王志强、张杨、于燕、卓越、赵家春、王琳、黄凤英、朱秀英、赵红梅、张绪源、郑守松、段祥美、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安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瑞、林士刚、郭晨楠、孔昊冉、周名民、胡磊、郑丽娜、王志强、张杨、于燕、卓越、赵家春、王琳、黄凤英、朱秀英、赵红梅、张绪源、郑守松、段祥美、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六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529号、525号、528号、530号、527号、5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众淼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张萍;联系电话:13856325130。
广德众淼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3日
注销公告
广德自立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现已经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张可忠;联系电话:13856307018。
广德自立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3日
遗失声明
▲广德自立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15151)遗失营业执照副本,声明作废。
▲合肥好豹商贸有限公司遗失交通银行开户许可证(证号:J361001199600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