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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28 17: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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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小金:本院受理陈先红申请执行孟小金担保追偿权纠纷(2016)皖0111执02608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1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孟小金应支付陈先红1902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孟小金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98号仕嘉名苑北楼25层2508室房屋及室内物品进行评估,现已分别作出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7]第028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1309800元)、皖安和评字[2017]023号委托评估家具设备价值咨询报告(评估价14758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6)皖0111执026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98号仕嘉名苑北楼25层2508室房屋及室内物品。现孟小金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及室内物品。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维立:本院受理原告张山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迎峰:本院受理原告胡强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平柏、张汝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解安庆申请执行你们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灵执字第00023-2号执行裁定书。(2015)灵执字第000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的被执行人张平柏所有的位于灵璧县娄庄镇食品站的房屋(灵房字第娄庄0040号)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灵国用2004字第00364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依法拍卖该处财产,买受人张勇(身份证号:342224197411210453)以64万元的最高价格成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灵璧县人民法院
蒋伟、杨玲:本院受理的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91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蒋伟、杨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15175元并支付利息(以1715175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4年8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64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67元,由被告蒋伟、杨玲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蒋伟、杨玲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杜金贵、沈翠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杜金贵、沈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69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40058.4元及利息、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荆强: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平县金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荆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726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建店补贴款330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绿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绿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6600元、利息34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凤台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吕超、王琴、刘月溶、裴芳文、谢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台县国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凤台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谢国杰、被告韩雪、被告吕超、被告王琴、被告刘月溶、被告裴芳文、被告任新亚、被告董萍萍、被告谢涛、被告张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5053187.67元以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文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金109169.83元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文苗:本院受理原告靳海东诉被告姚文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靳海东货款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柏光存、王平安: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柏光存、被告王平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剩余货款67644.72元、违约金10146.71元、律师费30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红菊:本院受理原告翟荣稳诉被告郭红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斌、张玉青:本院受理原告毕厚平诉被告张斌、张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志、合肥市伴你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费荣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六安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3月1日受理被申请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3月20日指定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4月30日前,向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37200;联系电话:13335641152、189564477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5月11日9时在霍山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霍山县人民法院
何建:原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诉何建、许书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书玲不服一审(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742号判决申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院已启动再审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042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648元;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电脑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孙红:本院受理马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办案作风监督卡、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5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宁娜: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宁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04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
公  告
安徽花儿绽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明戈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蜀劳仲字(2017)第75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31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金坛市万杰电器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市万杰电器有限公司货款65310元,并自2015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的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正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韦正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勤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陆勤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本璐: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杨本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尚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杨尚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陈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殷陈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陈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殷陈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全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全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全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全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汽宇互联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安五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汽宇互联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253840元(房屋租金计算至被告将租赁房屋实际返还原告之日,现暂从2016年7月25日计至2016年12月25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6500元(违约金计算至被告付清房屋租金之日,现暂从2016年7月25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5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费14446.55元(水电费按实际费用支付)。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开伦、张欣培、翁正惠:本院立案执行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09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丽贞、张朝河、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张晓升、黄兆莉、张奕娟、张晓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汇景生态园有限公司、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开伦、翁正惠:本院立案执行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09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勇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勇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0004.09元及利息3099.39元、滞纳金2246.14元(上述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1月8日,之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84元由被告张勇强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益坚、席绪红:本院受理原告李文与被告邹益坚、席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文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邹益坚、席绪红立即清偿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9.5万元(以借款本金7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6日,判决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邹益坚、席绪红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4000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邹益坚以其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88号吟春园高10幢1102室(房地权合产字第028837号)的抵押房产对上述第1至第2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显鹏、孙永香: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士纪、李月月、陈从虎、李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9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王士纪向原告偿还由其向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587264.38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按照每日0.067%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其他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沭阳财达包装材料厂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92052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7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路基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鑫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士纪、李月月、陈从虎、李艳、王祝立、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1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王士纪向原告偿付其所借首付款本金174320元,利息10782.72元(利息计算见还款计划表),逾期违约金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暂合计195102.72元。其他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波、卢桂庆、合肥卢浮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玉梅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波、卢桂庆、合肥卢浮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黎中燕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忠贵: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滁河干渠工程管理处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陶冶、高敏名下(西字第003641号)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北村114-116幢商网104室房屋,经强制拍卖流拍,现法院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537003.9元进行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变卖费用及房屋产权过户等税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变卖成交价款于买受之日起10日内交至本院账户。
收款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
账号:1022401021000210661
联系电话:0551-65352597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叶红:原告张小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晓林、梅赵华: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公司、方卫国、王红梅、王栋海、张明桥、孙长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5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徽博宏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3228955元(本金3000000元、代偿利息228955元),并以3228955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截止到2016年9月30日的利息为1872793.90元;二、依法判决被告徽博宏源公司承担原告支付的诉讼保全担保费14000元整,最终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三、依法判决被告方卫国、王红梅、王栋海对被告徽博宏源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决将张明桥和孙长勤抵押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1幢1706室(产权证号:包字第068721号)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并以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给原告;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点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振荣、高书云、杨振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杨振荣、高书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04168元及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计算方法:从2014年2月21日起,以月息0.9%为标准,以每次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分段计付至2015年2月28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5年3月1日起,以月息1.5%为标准,以每次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分段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杨振伟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00元,由被告杨振荣、高书云、杨振伟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宏叶:本院受理原告陶文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65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2560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4日,此后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振荣、高书云、杨振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杨振荣、高书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470675.96元及违约金(自南亚公司代为支付租金之日起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到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杨振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490元,由被告杨振荣、高书云、杨振伟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道银:本院受理原告董朝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0102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李道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董朝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1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4年10月17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另1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自起诉之日2016年6月27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董朝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0元,由原告董朝军负担590元,被告李道银负担5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道银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天津安盛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共耕高速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0102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天津安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共耕高速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货款23916元并赔偿原告安徽共耕高速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以2391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5月6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共耕高速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70元,由被告天津安盛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东、张晓东:本院受理合肥建波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及你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案号(2017)皖01民终5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诉人合肥建波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余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强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孙余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强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孙余传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宏山:本院受理原告朱守林诉被告王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宏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朱守林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王宏山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宏山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江:本院受理原告汤善荣诉被告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汤善荣起诉要求被告常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133元(自2016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刘勇、胡珊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刘勇、胡珊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紫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紫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友亮、曾杏园: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鲁友亮、曾杏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捷:本院受理原告朱贤智诉被告高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常乐、段宗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程常乐向原告支付垫付款536322.69元及违约金128578.97元(截止至2016年9月4日,后期按照0.05%/年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664901.66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勇、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孙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自2012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勇、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自2012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420元,由被告孙勇负担20620元,由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常乐、段宗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程常乐向原告支付欠款79420元及利息7857.72元,违约金36764.10元(截止至2016年7月16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124041.82元;2、判令段宗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