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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30 10: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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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芳虎、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马娟:本院已受理原告汪海荣诉被告陶芳虎、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马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汪海荣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安徽省徽萃阁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各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工计4440元、退还工作服押金100元;3.各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0日到2016年2月3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薪资2634元;4.各被告共同为原告补办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的社会保险,不能补缴赔偿损失;5.各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7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芳虎、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马娟:本院已受理原告许正宏诉被告陶芳虎、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马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许正宏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安徽省徽萃阁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各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工计12440元、退还工作服押金300元;3.各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0日到2016年2月3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薪资10577元;4.各被告共同为原告补办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的社会保险,不能补缴赔偿损失;5.各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8758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芳虎、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马娟: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陶芳虎、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马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强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安徽省徽萃阁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各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工计4340元;3.各被告共同为原告补办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的社会保险,不能补缴赔偿损失;4.各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557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王业华、焦其树诉你与焦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办案作风监督卡、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12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蔡圣国:本院受理原告张国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21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程红光:本院执行梁木斌申请执行程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程红光名下位于合肥市大圩镇金葡萄家园D区10幢1404室房产一套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皖金和房估字(2017)202号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红光:本院执行梁木斌申请执行程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程红光名下位于合肥市大圩镇金葡萄家园D区10幢1404室房产一套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皖金和房估字(2017)202号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邹德生:本院受理原告刘国态诉你、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92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200元及利息500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德生: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兵诉你、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932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800元及利息10800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4月8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其后利息顺延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发之、胡月霞:本院受理原告孙家斌、朱燕芹、张孝清、孙帮琴、赵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551、5552、5553、55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颜鸿飞、王秀娟、安徽金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业贵、丁忠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孔德军、汪世梅、合肥市盛丰羽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骆昌琴、余平、孔翼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代小权、王世维、代多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世聪、王恩琴、安徽金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万里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万里、汪平、王鹏飞、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雄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蓬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聂宗长、陈万琼、安徽万里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佘林文、胡雪峰、安徽万里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必军、倪良芝、张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52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振兴钢构件有限公司、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振兴钢构件有限公司、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凯、宋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九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世龙、黄翠萍: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援诉被告王世龙、黄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李小援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以及利息960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0月24日,其后至款清);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家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茂峰糖业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白糖货款共计253900元;2、判令被告以2539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4倍标准利息损失116794元至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亚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赵亚庆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1幢901室房产(合包150061731)依法委托安徽沃尔德拍卖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涉诉资产交易中心网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予以公开变卖、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1幢901室房产(合包150061731)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46万元。如有意竞买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在变卖期内,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为买受人,之后七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不低于3万元)并缴清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款项的确定为最终买受人。上述房产为现状移交,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变卖财产的所有权自变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党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茂峰糖业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白糖货款48000元;2、判令被告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4倍标准利息损失23040元至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飞、安庆市龙都商贸有限公司、曹翠云、郑生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秀支行与被告安庆市龙都商贸有限公司、曹翠云、郑生云、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40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35元,减半收取1391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秀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万里电工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重科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万里电工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庆市万里电工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重科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81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庆市万里电工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万华油品有限公司、张增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五里村民委员会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安庆市万华油品有限公司偿还向原告的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及利息24万元整;2、判令被告张增佳对被告向原告的200万元借款及利息2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1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朱晓梅、占德如、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学建与被告朱晓梅、占德如、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晓梅、占德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朱学建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本金按47万元计,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5年7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按27万元计,按照月利率2%计算罚息;朱晓梅已支付的利息4万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朱晓梅、占德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朱学建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晓梅、占德如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晓梅、占德如追偿;四、驳回原告朱学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0元,由原告朱学建负担260元,被告朱晓梅、占德如、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负担90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杜陈:原告安徽华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陈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华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住宿费56366.8元及利息1691元(该利息暂计算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10月17日止,此后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立兵:本院受理原告许可证与朱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可证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8506.85元(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军、陶存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敏与被告杨军、陶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军、陶存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敏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照6%/年计算至所有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及公告费400元,合计8220元,由被告杨军、陶存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明浩: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学敏与被告王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学敏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3600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6%/年计算至所有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学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4元,由被告王明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管理飞、徐志霞:本院受理原告邱涛诉被告管理飞、徐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本付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增桥、夏金枝:本院受理原告顾燕敏诉被告吴增桥、夏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66950元,顺延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曾令明、李先菊:本院受理原告杜运诉被告曾令明、李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75000元(暂自2015年4月8日计算至2017年1月8日,款清息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伟、叶安生、叶繁: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孙伟、叶安生、叶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孙伟、叶安生、叶繁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8672.68元,利息720.82元(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息共计9393.5元; 2、孙伟、叶安生、叶繁承担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3、孙伟、叶安生、叶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峰、韦洁、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峰、韦洁、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第7层(房地产权证号:合产108008)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宝孚(2017)估(房)字第21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壹仟贰佰柒拾肆万陆仟贰佰元【1274.62万元(单价:11942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宝孚(2017)估(房)字第21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7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775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怀杨: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德猛与被告崔玲、怀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6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怀杨、崔玲共同承担。公告费800元,由怀杨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军明、刘晓丽、合肥福联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乾观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启东商贸有限公司、刘家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3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培助、马燕:本院受理原告王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8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功霞:本院受理了王功群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第9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曹配思:本院受理原告孙义宏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5日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汪有济与朱清华、郭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朱清华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路澳澜宝邸1806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059005)、元一美邦国际3幢15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庐044512)、东环广场A-1603室(产权证号:包041752)房产,但三次拍卖均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朱清华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路澳澜宝邸1806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059005)、元一美邦国际3幢15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庐044512)、东环广场A-1603室(产权证号:包041752)房产。
二、变卖价格: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路澳澜宝邸1806室的房产,1643380元;元一美邦国际3幢1502室的房产,1831505元;东环广场A-1603室,1619923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
四、应买方式:公告期内,意向人向本院缴纳保证金二十万元整,并于交款之日起10日内联系本院办理相关手续。
五、变卖方式:在公告期内一人报名的,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需将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转至本院账户(未能按时交齐变卖款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在公告期内多人报名的,将由本院组织实施竞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未竞得房产的,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五、与本标的的相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特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变卖,缺席将丧失相关权利。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向东、季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李昌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向东、季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昌国借款本金3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起,以3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李昌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原告李昌国负担6400元,由被告郑向东、季红霞负担37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求宝、陈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伽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7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付求宝支付原告货款23297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32973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陈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秦国权、陈敏、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左飙、王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借款本金4991201.5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以4991201.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9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律师代理费57300元;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对被告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万国大厦产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87642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87658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87659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87662号的四套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秦国权、陈敏对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中确定的被告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左飙、王薇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在年利率11.7%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秦国权、陈敏、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左飙、王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良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99992.82元、消费手续费660.72元以及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14641.74元,滞纳金5796.73元,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道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59868.12元、消费手续费1295.96元以及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12954.89元,滞纳金3464.33元,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章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72958.60元以及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52320.37元,滞纳金5771.89元,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茂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97632.43元、消费手续费2329.11元以及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15710.89元,滞纳金5770.15元,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先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79920.33元以及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71968.46元,滞纳金4630.10元,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管理类费用5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颍上县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你公司违法建设一案,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颍城管罚[2016]6号),因注册地联系不上,现在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局将依法处理。
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3月30日

尚木兰:本院受理原告司海屯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1125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不准许原告司海屯与你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定远县人民法院
张晓文: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第8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英杰: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第8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国清: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第8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操: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第8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桂磊、李云、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桂磊、李云、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真仪:本院受理原告潘杰诉被告周真仪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安旭、黄云花: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昌玉、罗玉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昌玉、罗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晓婷: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9691原告何书勇诉被告曹晓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六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钱德圣:本院受理原告张双喜诉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钱德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雨沁:本院受理原告张成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洛: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军、黄萍: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军、黄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执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1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军、黄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金兴苑(财富时代广场)4幢603室(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11054号)、位于合肥市当涂路天使苑西村(铂金时代)26幢105.205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70641)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别为: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叁拾万零陆仟叁佰元(130.63万元)和伍拾柒万壹仟玖佰元(57.19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33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秀玲、张立民、刘正平、韩晓菊、夏超、王彩凤、合肥市华灿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夏秀玲、张立民、刘正平、韩晓菊、夏超、王彩凤、合肥市华灿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柏运江、王玉玲:关于汪帮清、周德新与你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4343、1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汪帮清、周德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尔平、孔德年、孔海波、高丽丽: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高尔平、孔德年、孔海波、高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正中、张学勤、陶新峰、庞秀梅、陈芝、许德强、陈俊、钱荣生、徐恒、马冬平、朱涛、马宁平、徐文慧、王倩倩、何冬生、李芳荣、王政、史学锋、王涛、马占先:关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借款合同纠纷等七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748、4727、4747号民事调解书、(2016)皖01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96、02197、0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蒋建良、蒋薇、俞博鑫、陈建林、胡文学:本院受理原告周奠基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84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周奠基不服本院(2016)皖0103民初5843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立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力威沈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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