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晶: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聂晶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家达: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家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月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月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荣丰:本院受理原告高玉铭、高翔诉被告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转租协议;二、被告返还店铺转让费用等213000元,并支付利息10614.5元(以21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自2015年9月11日起暂计至2016年10月10日,以后顺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戴恒贵、阮永和,抵押权人周立勇:本院已立案执行李忠强与戴恒忠、阮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阮永和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庙东街4号楼104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71567)予以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32800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随机抽取了安徽盛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予以公开拍卖,本院考虑到2016年本地房地产市场变动较大,故本院通知拍卖机构暂缓拍卖,并委托原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予以再次评估,再次评估价为:人民币48.38万元。因两被执行人及抵押权人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两被执行人及抵押权人公告送达评估机构再次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在公告期满10日后通知拍卖机构继续对上述房产予以公告拍卖。
另公告通知抵押权人周立勇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供上述房产抵押资料及债权具体金额,同时依法行使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逾期不影响本院依法处置上述房产,由此造成对抵押权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李鸿、叶重华、陈亚华、崇文先、张云、杨清龙、张伟娜: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李鸿、叶重华、陈亚华、崇文先、张云、杨清龙、张伟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张云、崇文先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B区半地下商业及车库商1133(一)(权证字号:合蜀字第8140006991号)及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信旺华府骏苑5幢1602室、1603室房屋(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10165729号、合产字第110165723号)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做出了博文房估报字(2017)第5884、5885、588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信旺华府骏苑5幢1602室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30.12万元(单价13674元/平方米)、信旺华府骏苑5幢1603室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44.41万元(单价14523元/平方米),信旺华府骏苑B区半地下商业及车库商1133(一)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1.69万元(单价21442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塘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被告合肥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塘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刚不服本院(2016)皖0102民初793号民事裁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律依法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793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三:本院受理原告董彬阳诉被告吴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彬阳起诉要求被告吴三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偿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阳团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贺婷诉被告沈阳团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皖0111民初971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好:本院受理原告宋宏计与被告张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善春:本院受理原告陈长昊与被告朱善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长昊借款本金5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7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青、张玉萍:关于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明青名下奥迪FV7241FCVTG轿车进行了评估,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华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6.63万元。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车辆评价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旋、合肥和创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金英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7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肥金英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浩、杨明云:本院受理原告高雨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浩、杨明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高雨青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9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雨青借款本金835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9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高雨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2元、财产保全费2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52元,由被告周浩、杨明云共同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志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庐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林勇:本院受理原告葛刚华与被告徐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葛刚华请求判令:1、判令徐林勇归还借款67000元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还完为止;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家林:关于夏家林与王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夏家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文健、彭祎:关于杨玉兰与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杨玉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邹益坚:本院受理原告程卓与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邹益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818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1.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卓借款本金962320元、利息322698元(自2016年9月27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卓律师费2万元;3.被告马勇、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邹益坚对上述第1、2项确定的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程卓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浩、付勇:本院受理原告陈转凤诉被告徐浩、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关于被鉴定人陈转凤伤残鉴定有关问题的回复》。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黎少凡:本院受理原告曹庆泽诉被告黎少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634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被告黎少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庆泽借款本金4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绍国、丁永荣:本院受理谢守兵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彭刚:本院受理原告张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12667元(以10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24%的年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俊宝:本院受理原告刘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7000元(暂算至起诉日,顺延至欠款付清之日时止);二、依法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奎、周代广、王成志、王宏、谢金林、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市安家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徽坊茶行、柳溪、王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迎宾茶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本案被告向原告支付茶叶货款共计41812元;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中:原告王二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卫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二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两分自2016年8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90元,保全费5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430元,由被告卫中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聂峰华、朱庆祝、郝强华: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必先、高桂英、丁必宽: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贵宏、许善云、李超: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昌俊: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大鹏、蒋海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阮大鹏、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晓丽:本院受理原告闫海军诉刘振伟、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伟:本院受理原告叶秋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培记纺织无锡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90005120709614,汇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国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淮北市丰飞商贸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皖1302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培记纺织无锡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82,25020882,汇票金额为677583.01元,出票人为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埇桥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皖1302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王丽明、马菊霞、李柏果、王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丽明、马菊霞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94956.4元及违约金57227.48元(自每笔款项应付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52183.88元;2、判令被告李柏果、王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丽明、马菊霞、李柏果、王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丽明、马菊霞共同向原告支付尚欠代垫款43433.72元,违约金20964.29元(自每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64398.01元;2、判令被告李柏果、被告王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勇翔亚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强生商贸有限公司、戴勇、戴文山、戴亚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9670932.78元以及利息433500元(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此后利息计算至款清日止);2、判决被告安徽省勇翔亚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强生商贸有限公司、戴勇、戴文山、戴亚军对被告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恩桂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832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海波、陈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勃然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065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3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传勇、赵晓红、吴建山、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758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宁传勇向原告偿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51273.79元及逾期违约金86059.36元(截止到2016年9月5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137333.15元;2、其余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学梅、李明英:本院受理原告葛小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8812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9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225.2元(自2015年2月12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2日,直到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龙彪、程龙坡、孙君萍、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615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程龙彪向原告偿还由其垫付工程机械借款326198元及违约金390401.87元(截止到2016年9月5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716599.87元;2、其他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恩好:原告黄礼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恩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礼萍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9000元标准自2015年1月7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礼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10元,由被告张恩好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斯国斌、洪天梅、陈峰、汪芳庆、刘心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斯国斌、洪天梅、陈峰、汪芳庆、刘心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444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349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用6016.00元。三、被告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斯国斌、洪天梅、陈峰、汪芳庆、刘心青对被告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斯国斌、洪天梅、陈峰、汪芳庆、刘心青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70元(已预交75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70元,由被告安庆市恒太农资有限公司、发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斯国斌、洪天梅、陈峰、汪芳庆、刘心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章季超、方习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章季超、方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52098.59元,拖欠利息3265.6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6日止,此后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自2016年4月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违约金;2.原告有权处置并就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大发宜景程一期工程20幢3单元506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偿还原告本、息,承担实现抵押权全部费用(如公告费、拍卖费等);3.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4.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章季超、方习林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逯艳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恒丰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逯艳丽、曹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逯艳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恒丰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97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庆恒丰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元,由被告逯艳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训峰商贸有限公司、朱训峰、胡雪萍、陆梦彦、陆可锦、柳建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安庆惠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庆市训峰商贸有限公司、朱训峰、胡雪萍、周结林、陆梦彦、范勇、陆可锦、柳建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1003083.73元,并承担自代偿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00616元;3.被告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4.被告安庆惠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庆市训峰商贸有限公司、朱训峰、胡雪萍、周结林、陆梦彦、范勇、陆可锦、柳建荣对被告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波、曹春莲、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乘风糖酒站、江春生、江大正、白兆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波、曹春莲、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乘风糖酒站、江春生、江大正、白兆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445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黄波、曹春莲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08131.06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3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波、曹春莲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用6346.00元。三、被告黄波、曹春莲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对被告黄波、曹春莲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号:安庆市房权证字第2033366号、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145798号、5014579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乘风糖酒站、江春生、江大正、白兆娣对被告黄波、曹春莲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乘风糖酒站、江春生、江大正、白兆娣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波、曹春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30元(已预交78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30元,由被告黄波、曹春莲、安庆市云帆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乘风糖酒站、江春生、江大正、白兆娣负担。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张良、江满玲、安庆市兴龙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方龙生、朱金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张良、江满玲、安庆市兴龙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方龙生、朱金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446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852809.59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用18123.00元。三、被告张良、江满玲、安庆市兴龙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方龙生、朱金芝对被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良、江满玲、安庆市兴龙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方龙生、朱金芝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70元(已预交148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770元,由被告良友箱包有限公司、张良、江满玲、安庆市兴龙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方龙生、朱金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丽平: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8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左申生、郑瑞:本院受理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8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周帮友:本院受理原告黄永诉你与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帮友:本院受理原告黄晓兰诉你与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帮青:本院受理原告谢景灿诉被告孙帮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善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焦涛、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冠邦机电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范德:本院受理原告陈允忠与被告焦涛、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冠邦机电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564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允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12200元,由原告陈允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荣光义、杨平:本院已受理原告蒋健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东: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柱诉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家传、张书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为马家传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垫按揭款387478.15元,截至2016年7月31日的逾期利息187628.11元,共计 575106.26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代垫款总额387478.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中翔办公家具经营部、姚瑞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雷奥家具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70元及违约金1696元(以200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13日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瑞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雷奥家具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及违约金3774元(以1360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日计算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2月13日,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4日起直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敏:本院受理原告王有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周敏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勇:本院受理安徽福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敏、张序和、袁德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袁敏、张序和、袁德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3535号、35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建文、施春波、葛明、付静雅、刘世忠、王良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蔡建文、施春波、葛明、付静雅、刘世忠、王良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3532号、3519号、35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41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798877元,利息、逾期利息41911431.87元(计算至2016年9月8日,此后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9日起以本金997988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852元,由被告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肖菁、马青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与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被告马勇、被告肖菁、被告马青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马冬平、徐恒: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被告马冬平、被告徐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宏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加堂与被告钱宏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雪华:本院受理原告丁本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95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