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300051)43100114,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7日,出票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4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300051)43100115,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7日,出票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4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300051)43100222,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7日,出票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4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300051)43100223,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7日,出票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3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雪松:本院受理原告张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131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款清息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贤勇、程丹、栾奕、蔡东霞、秦建林、许闯、杨小娟、仲军雁、李淑芹、韩国强、于志峰、张汝生、李周良、李再所、张冬梅、王建发、王迎喜、吴伟、朱维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十三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2537号、2538号、2528号、2547号、2527号、2530号、2548号、2549号、2536号、2535号、2544号、2545号、2546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威、唐小艳、王部勇、王国均、喻志会、张勇、王惠、赵波、严利娟、赵军、李雅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七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2534号、2541号、2542号、2543号、2553号、2555号、2557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中平、陈宝莉、姜磊、李登波、吕维海、马政国、张天虎、张潇、柴雪萍、张燕红、何中、李映彬、陈应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九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2531号、2532号、2533号、2539号、2540号、2550号、2551号、2552号、2558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凌翠与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翠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酒款151990元及利息24318.4元(以151990元标准,自2016年5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按月利率2%标准,以后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世芝、郑家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其书与被告袁世芝、郑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其书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66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2月25日)33680元,合计人民币19968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小琼、沈文利: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英与被告马小琼、沈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张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2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4000元(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从2014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以后计算至款清日),合计人民币224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家莉、聂永虎、张琴、沈华德、郑红霞、汪元宝、武杰、王君梅、孙德云、张有福: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军、盛玉凤:原告巩辉辉诉被告金军、盛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巩辉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约定期限内利息25000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115000元(按月2%从2014年10月25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24日,后期继续请求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基础费用2500元及后期应支付的代理费部分;3、原告就被告所提供的抵押房产(产权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329544号”、抵押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巢字第201306912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王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3191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27日拖欠租金为19146元,滞纳金为958元,上述款项合计20104元;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玲、司志华:原告巩辉辉诉被告丁玲、司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巩辉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161000元(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综合按月2%从2014年11月17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6日,后期继续请求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基础代理费2500元及后期应付的风险代理费;3、原告就被告所提供的抵押房产(产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348458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两项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井杰: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郭井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1833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4日拖欠租金为16497元,滞纳金为825元,上述款项合计17322元;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蒙城县正格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蒙城县正格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630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25日拖欠租金为44100元,滞纳金为2205元,上述款项合计46305元;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之谦、韦小静、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张伟、卢丽、董勇、董晓敏、徐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之谦、韦小静、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张伟、卢丽、董勇、董晓敏、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之谦、韦小静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138号3幢306室(庐075409),张伟、卢丽名下位于合肥市阿奎利亚.米兰堡17幢1701室(合庐130063931号),董勇名下位于合肥市黄山路449号领翔花园1幢701室(合蜀字第8140028152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宝孚(2017)估(房)字第2115、2114、21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分别壹佰壹拾伍万贰仟叁佰元(13619元/平方米);壹佰零肆万零捌佰元(10316元/平方米);贰佰肆拾柒万叁仟伍佰元(17451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宝孚(2017)估(房)字第2115、2114、21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6)皖0103执15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1579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颜颜: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丁颜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495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2日拖欠租金为44550元,滞纳金为2228元,上述款项合计46778元;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晓娟、季宏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被告程晓娟、季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石玉: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涛与被告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石玉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利息8646.67元(利息暂自2015年2月4日算至2017年1月6日,此后一发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俊丰副食品有限公司、肥东佰文服饰有限公司、叶俊峰、徐辉、叶道纯、李道芹:本院受理的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皖0103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宏宝:本院受理的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皖0103民初2598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94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玲、葛金泉、合肥泉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周玲、葛金泉、合肥泉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玲名下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和煦园小区18幢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六套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086803、086801、086799、086797、086795、086793号)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蒙城北路和煦园小区18幢201室评估价为人民币89.14万元(单价为11489元/平方米),202室评估价为人民币89.14万元(单价为11489元/平方米),203室评估价为人民币112.68万元(单价为11489元/平方米)204室评估价为人民币63.58万元(单价为11489元/平方米)205室评估价为人民币53.75万元(单价为11489元/平方米)206室评估价为人民币79.04万元(单价为11489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小根、黄玉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凌锋与被告陶小根、黄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五万元整及利息(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均由被告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耀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文龙与被告安徽耀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饰装修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823.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违约金15104元(合同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2月6日,实际应当以每日64元为标准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为止);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康:本院受理的原告范爱春与被告郑康、龚晋平、计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康、龚晋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爱春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利息7250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计恩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范爱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80元,由原告范爱春负担3680元、被告郑康、龚晋平、计恩勇共同负担10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郑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永丰诉你们及苗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王永丰请求判令:一、原告王永丰与被告中经国际投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无效;二、被告苗正、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永丰640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辖9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太建设安徽太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新玉诉被告中太建设安徽太徽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自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35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彬龙:原告姜来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童彬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来权借款39000元及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姜来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30元,由被告童彬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登平、余超:本院受理原告余慧与被告汪登平、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汪登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余慧借款200万元,并自2016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余慧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学善: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转普裁定书、原告补充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滕冲: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转普裁定书、原告补充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杨军明、刘晓丽、合肥福联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乾观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启东商贸有限公司、刘家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53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京长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安徽省新龙图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二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的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04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评估报告载明: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香港商业步行街H楼房产及附着土地使用权在2017年1月11日的估价结果为人民币7298.52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处置。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陈家增、陈家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吉文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潜川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云龙:本院受理原告叶承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承承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王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骏、吴国凤、巫燕燕:本院受理原告何金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894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夏骏、吴国凤共同偿还原告张怀敏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按月利息3%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23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损失为7000元),合计287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巫燕燕对被告夏骏、吴国凤的第一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已支付律师费1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宁:本院受理原告叶承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魏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承承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魏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贵发、项叶芹:本院受理原告叶承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彭贵发、项叶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承承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随本清;被告彭贵发、项叶芹对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彭贵发、项叶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红艳:本院受理原告陶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陶芸与被告杨红艳于2013年5月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杨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200号锦和园3幢、2幢商106门面房返还原告陶芸;二、被告杨红艳支付原告陶芸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16年3月16日期间的租金36000元、违约金2000元、代垫物业费12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纪毅:本院受理原告杜俊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纪毅给付原告杜俊华货款45595元并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阳阳、席晓伟:本院受理原告杨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阳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娟借款5909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林阳阳、席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原告杨娟借款7091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杨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刚:本院受理原告刘人铸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人铸欠款193100元并自2014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人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蓝鹰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胡翠玲给付原告桐乡市蓝鹰鞋业有限公司货款660915元并自2016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桂平、合肥一货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林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桂平、合肥一货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吴林元借款本息8313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特别特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胡翠玲共同给付原告桐乡市特别特鞋业有限公司货款994977元并自2016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林森、余常炎:本院受理原告黄爱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林森偿还原告黄爱平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黄爱平支付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余常炎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盛唯唯诉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盛唯唯与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90515800235XD20111254);二、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盛唯唯购房款659317元并支付违约金32965.85元;原告盛唯唯同时将“新东城大厦”三层374号商铺退还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盛唯唯代办房产证费用40114元并自2012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本利率赔偿原告盛唯唯利息损失;四、驳回原告盛唯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辛世姐:本院受理原告盛文书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盛文书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盛文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文联、戴梅:本院受理原告张传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晓明、张路、张敏、吴大兵: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树德、徐华菊、陈清海:本院受理原告郑为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马建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东悦钢材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大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红芳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晓霞: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罗齐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瑶执字第00021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案件所涉及的刘晓霞名下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蜀069929)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的通知(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10.65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十日内向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屋,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邦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开庭传票、(2017)皖01民辖终1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任魁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袁世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晓蕾: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贤香、王华忠、刘尚勤: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诉被告王贤香、王华忠、刘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贤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立宏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7月28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从2015年4月28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王华忠、刘尚勤对被告王贤香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100000元本息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900元,由被告王贤香、王华忠、刘尚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瑞、汝晴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乐活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83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商业经营管理费及物业费共计257264元及滞纳金771.8元(按千分之三自2016年8月15日暂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两被告偿还原告保证金40000元及违约金579272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国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维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8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归还原告欠款27498元及利息2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东方商城美洛蒂照明电器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东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5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归还原告欠款18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高台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汤姆斯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晶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三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元;二、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5000元(暂定);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晋峰、万丽平:本院受理原告鲍琛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方晋峰、万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鲍琛明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2日起,按月2%的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方晋峰、万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鲍琛明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鲍琛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9360元,由被告方晋峰、万丽平负担28000元,原告鲍琛明负担13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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