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正是人生的青春花季,然而18岁的王某两年前因持刀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已在高墙电网下,度过了两年。
2014年6月11日至13日,16岁的王某与同学梁某、刘某、房某、孙某等人在某中学参加初中毕业考试。考试期间,王某曾几次因其他学生注意其发型而谩骂、殴打他人。同年6月13日,考试的最后一天,王某在准备进考场时,不知是谁在该校二楼中间大厅喊了一声“锅盖”,王某闻听,随即来到刘某、梁某、房某、孙某等人处问是谁叫他,并与刘某发生口角,打了刘某一巴掌,梁某、孙某、房某见状上前与王某打斗。打斗中,王某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先后朝梁某胸部捅刺一刀,朝房某、刘某、孙某等人胸、腹部捅刺数刀,致梁某死亡、房某和刘某重伤二级、孙某轻微伤。
考场的两位老师见状,立即上前将王某控制。后王某被赶赴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琐事谩骂、殴打他人,引发学生打架,持刀捅刺他人人体重要部位,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并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安妍·
据了解,王某在本案发生前,就曾因与同学发生口角,两次持刀伤人。而事后王某家长以积极赔偿希望学校不要报警,恳请学校和被伤害的同学家长给王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保证严加管教。学校考虑到王某年龄较小,且家长也作了保证,所以斡旋双方进行调解并成功,王某仍继续间断性在该校上学。岂料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并没有促使家长和学校加强教育沟通、王某悔过自新,反而使王某变本加厉,更加肆无忌惮,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在审判实践中有一类情形特别值得注意,即同一未成年人曾多次实施暴力行为,但因某些因素而没有进入司法视野,最终造成严重犯罪后果,王某就属此类。校园暴力侵害无小事,只要发生就应受到遏制。王某的事实教育大家:对初次实施暴力行为的侵害人,尤其在校园切不可放任,应特别重视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切实起到矫正作用,防止其暴力倾向严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