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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头费”是个什么鬼? 阜南查处一起商业贿赂案件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5-22 15:08:30


阜南讯 供货商想把自己的商品在商场或超市占到一个好的摆放位置,以此提高自己的商品销售量,而向商场或超市额外缴纳一笔费用,行业称之为“堆头费”。“堆头费”成了超市行业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但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打击。近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查处了一起药店收受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案件。

不久前,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一农村市场上对一家药品零售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药店正对大门的柜台上堆放着一种标示为某某品牌的“多维钙片”特别引人注目。该药品台历大小的包装盒搭积木般的堆设,造型别致,与其他正常摆放在柜台货架中的药品,明显不同,显然是在刻意突出,促销这种品牌的药品。

以前,执法人员曾根据举报查处过一些超市采取不正当手段向供货商索要“堆头费”的商业贿赂案件。这些超市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声称想占好的位置就必须给付“堆头费”,“这是行业规矩,你不愿多掏钱,还想占好位置,可能吗?”引起供货商们的强烈不满,要求对这种索要“堆头费”的行为进行查处。难道曾经在食品、日用品超市出现过的这种情况,药店也存在?由此,执法人员进行了深入调查。

药店老板说,这个品牌的钙片是从一名代理商那里进的货,因为代理商有特别的要求,所以特设了专柜,摆了个这么造型,吸引大家的注意,以促进销量。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店主拿出了一张《商品入店协议书》。协议约定,药店允许某某代理的“某某”钙片进店销售,而且这个产品要在店中摆放在显著位置,堆放时间为一年,“堆头费”是1200元。如果店中不按照协议约定摆放,就要双倍返还“堆头费”。“这样摆设增加了销量吗? ”执法人员问。店主肯定地说:“因为摆放在显眼和方便的地方,销量明显比其他钙片销得好。 ”执法人员进一步询问:“收到的‘堆头费’入账了吗? ”店主说:“私下给的,收钱时给打了收条。药店个人经营,没有建账。再说这事也不能公开。 ”对于为什么收取“堆头费”,店主说是代理商主动给的。因为这个品牌的钙片知名度不高,看到这个代理商有增加销量的想法,自己想多挣一点,就趁机要了这家代理商的“堆头费”。店主自己也承认这样做对其他家的产品不公平。

按照店主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找到这个品牌的代理商。代理商承认在那家药店销售有自己代理的某品牌钙片,销售的情况与药店店主所述基本相同。为什么要与药店签订协议,给付“堆头费”,这名代理商大倒苦水。这名代理商说,商品入店协议是药店事先拟好的,现在生意难做,同行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况且自己所代理的某牌钙片也不是什么大品牌,没有名气。不给药店好处费,他就不会把其代理的商品摆放在好的位置,销量也就上不去,利润也就很少。如果给了“堆头费”,自然就会放在好点的位置,老板也会上心些,销量和利润也就上去了。这样做也是生意给逼的,被迫给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经过调查后,执法人员认为,该药店为增加销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收受代理商的“堆头费”的行为,既不公开,又不入账,符合商业贿赂的“账外”、“暗中”两个最基本的特征,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后,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12000元。
(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