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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他人信用卡盗钱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6-02 14:53:11


因意外获得他人信用卡,遂起盗取之心。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被告人汪某、黄某信用卡诈骗一案,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2015年3月,被告人黄某驾驶三轮车路过余某(已故)的老宅时,在余某处索得一些塑料袋装着的废旧物品,后发现其中一个塑料袋内装有余某的身份证、存折和借记卡,遂起私欲,将上述物品交给汪某。汪某于2015年4月10日至10月21日期间,多次冒用余某身份信息,使用余某的信用卡,先后于2015年4月10日、5月3日、10月17日、10月21日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杨柳支行ATM机上插卡取现金共计8800元,与黄某平分使用。案发后,被告人汪某、黄某赔偿了余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余某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共同骗取他人财物8800元,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徐秋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