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公布最新一期12315维权报告
本网讯 花3000元增发前,理发店店员巧舌如簧承诺确保增发效果,如无效可全额退款,可当12个疗程没有任何效果后,店主却打起太极不愿意退款。 6月23日,省工商局公布了最新一期12315维权报告。 4月,全省各级12315机构受理消费者问题共计17810件,其中受理消费者投诉2224件,举报193件,咨询15290件,其他问题103件。交通工具、服装鞋帽、电信服务、家用电器、通讯产品、餐饮和住宿服务投诉位居前列。
花3000元增发却无效果
4月底,天长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许女士投诉,反映之前去天长某理发店理发时,该店店员称其店内有增发项目,许女士头顶头发较少,如果做满12个疗程,可保证许女士的头顶能长出头发,如无效果可全额退款。在店员的劝说下,许女士花费了3000元在该店做了该项目,但12个疗程过后,没有任何增发效果,许女士气愤不已,要求退款遭拒,与商家协商无果。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被诉方核实纠纷情况。经调查了解,许女士所述情况属实,商家也认可许女士的增发效果并不理想,可以再为许女士做几个疗程,但许女士认为没必要浪费时间,既然12个疗程做下来没有效果,就要如商家之前所承诺的全额退款。工作人员宣传了《消法》的相关内容,告知商家要信守承诺,诚信经营。经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还许女士增发费用3000元,并向消费者表示歉意。
点评:根据《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应当与承诺相符。本案中,经营者既然口头已对消费者承诺无效退款,就应当兑现自己的承诺,全额退款。
所购窗帘与样品存差异
4月中旬,马鞍山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沈女士投诉,反映其今年2月底在花山美居某品牌窗帘专卖店订购了某品牌窗帘,预付了全款4800元,近日收到窗帘时发现与所订购的样品不一致,要求商家解决未果。
接诉转办后,花山区湖东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在仔细检查后发现,沈女士所购窗帘与其订购的样品为同一货号,因为窗帘加工的工艺,材质、批次等原因造成花纹上有差异。经销商以“这两种窗帘是同一货号,存在色差属正常现象”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更换或退货。工作人员认为,该品牌经销商样品展示与实际商品不一致,且没有对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对此消费纠纷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调解,经销商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同意对沈女士所订购的窗帘全部予以换货。
点评: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因此,经销商应对此类消费纠纷承担一定的责任。
延保期内不履行手机维修义务
4月18日,铜陵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汪女士投诉,称2016年2月13日,其在铜陵市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手机,价格6302元,此外还支付了398元享受“一年包换、五年包修”的延保服务。最近发现手机无法进入耳机模式,商家进行维修后,汪女士取机时发现手机又出现了新故障:耳机和充电器与手机无法配套使用。汪女士再次要求店家进行修理,商家却表示不予解决。
接诉后,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商家了解情况,经核实,汪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保证为汪女士修好了手机。
点评:根据《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汪女士购买手机时,与商家达成“一年包换、五年包修”的延保约定,现在手机在包修期内出现故障,商家应按约定给予处理。
(记者 李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