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家电力公司安装工。不久前,公司印发通知决定,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当日工作时间缩短为6个小时;达到40℃以上时,停止当日施工。但同时规定,停止当日施工的,不计发工资;工作时间缩短到6个小时的,减发25%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读者:张平声
张平声读者:《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可见,高温时停止工作或减少工时,是职工的“高温权益”,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工资没有必然联系,这就如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工资照样发。公司以“高温停工或减少工时”为由降薪,属于克扣工资的性质。《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