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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报酬 工头判刑又被处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03 14:40:27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7月31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2年,霍邱人黄某通过挂靠A公司方式承包了由B公司开发的某小区5栋楼建筑工程,并担任A公司在该某小区项目部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及用工,该工程于当年开始施工建设, 2014年8月20日,其中的3栋楼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另2栋楼于2015年5月份竣工,双方因故产生纠纷未验收。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5栋楼价6300万元,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黄某在上述项目施工过程中将内外墙粉刷、木工、钢筋、瓦工等工程以包工包料或清包工的形式分包给张某、陈某、储某等20余人,由张某、陈某等人召集工人施工。

但工程完工后,黄某从A公司领取工程款 6020.75332万元(含代付款1381.728万元),从B公司领取现金953万元,却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因拖欠工人工资,被霍邱县人社局责令限期支付,但黄某置若罔闻。去年2月1日霍邱县人社局将黄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次日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截止到去年2月,黄某拖欠工人工资400余万元,后A公司代黄某向工人支付了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被害人表示对其予以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犯罪,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