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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电视片遭10家KTV企业侵权 铜陵中院多方协调妥善处理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03 14:48:12


日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10份裁定,准许外地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撤诉。至此,一度引起广泛关注的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诉铜陵市10家KTV企业侵害作品放映权系列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2016年元月底,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作为原告,将铜陵市10家KTV企业告上法院,认为10家企业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两只蝴蝶》等近百首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10家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作品从其点播系统中删除;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件相关材料送达后,铜陵市多家KTV企业业主随即向该市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委员会、市中级法院发出《联名请愿书》,称KTV企业的经营十分萧条,经营处于困境,同时侵权歌曲是他们购买的设备里自带的,他们并不知道侵权。且相关音像代理公司每年都来打假,让企业苦不堪言。铜陵市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于2016年2月25日召开了协调会,各KTV企业业主认为此类频繁诉讼,让企业负担沉重,且解决放映权纠纷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并认为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原告身份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2016年3月18日,铜陵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门召开“KTV行业版权问题”研讨会。会上,大家围绕如何在KTV行业和著作权人之间寻求权利平衡点、能否建立高效、可行的版权保护机制促进KTV行业的健康发展、著作权人能否授权代理人主张权利以及KTV行业版权保护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认真讨论。

司法实践中,以往对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作为原告的身份问题未深入研究,一般认为其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各地判例较多,但从2015年底起,江苏、广东等地法院的判例提出新的裁判思路,他们认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相关非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成立的经营性公司,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通过与音乐词曲作者或MTV制片公司等音乐权利人签订合同获得授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而应以相关音乐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应驳回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诉讼。

目前,TKV企业经营状况普遍不佳,且不同权利人授权的人几乎每年都进行维权,有的甚至重复维权,KTV行业经营受到很大困扰。如何既有力保护知识产权又能保证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成为铜陵中院民事三庭知识产权法官们深思的一个问题。

随后,铜陵中院知识产权法官参阅了大量文章和外地判例,经过深思熟虑,对解决此类问题提出了一个参考思路:在依法保护著作权和促进文化娱乐业健康发展之间寻求一处支点,有必要既依法保护著作权,又要考虑KTV行业的经营状况,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依法有必要对诉讼主体进行审查。

由于此类案件在全国尚未形成定论,铜陵中院依法对此类案件中止审理。

今年4月,针对在卡拉OK、文字、图片等领域存在不同程度的变相或非法集体管理行为,或者非法集体管理和商业诉讼相结合,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及娱乐市场正常业务受到严重干扰的情况,国家版权局正式立案查处深圳声影从事非法集体管理行为。这是在我国司法实践认定非法集体管理之后,首例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集体管理的查处,对扼制不断蔓延的非法集体管理,促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依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铜陵中院民三庭积极与上级法院沟通,参照外地判例精神和国家版权局的导向,恢复案件审理,于今年5月底再次组织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与KTV企业进行协调,6月8日,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向铜陵中院提出撤诉申请,铜陵中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该案的妥善处理,各KTV企业对铜陵中院在依法维权与促进企业发展所做的不懈努力表示感谢。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