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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特供”现身市场 虚假表示市监查处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07 14:49:01


阜南讯 本是普通白酒,偏偏打上“内部特供”的标识,误导消费者以为是高档产品进入市场“外部普销”。近日,受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对商家这种自相矛盾的虚假表示行为进行了查处。

不久前,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拆,说阜南县城某超市销售的白酒标注了“内部特供”,“内部特供”怎么会跑到市场上卖呢?要求市监部门查处。

接举报后,辖区监管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被举报的某超市销售的安徽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珍品原浆酒”包装盒上的确标注有“内部特供”字样。与普通的白酒包装一样,该白酒的包装盒上商标、酒精度、生产企业名称、产地、执行标准、许可证编号、配料表等一应俱全,唯一的就是多出了四个字“内部专供”。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得知,这种白酒是该超市几个月前从安徽某某酒业有限公司送货员处购进,共10件,规格为500ml/瓶X6瓶/件,共60瓶。然后拆箱零售,价格在130元/瓶左右,至被举报时已销售56瓶,剩余4瓶。执法人员要求超市负责人提供该“内部特供”进货凭证时,当事人在柜台内找了一会,说当时提供的有供货单据,但因时间过去几个月了,现在找不到了。

“内部特供”,顾名思义是生产企业将自己的产品内部自用,或作为一项福利物品来发放给员工的,是不能对外供应销售的。在人们的印象中,“特供”往往代表了质量,等同于“特级”,意味着同样产品,“特供”的品质和质量会更好。所以过去市场上曾出现过“政府特供”、“军队特供”等标注白酒。“自己生产给自己吃的,肯定是质量最好的”有人这么说。

正如投诉人所说,“内部专供”怎么跑到市场上卖呢,不是明显是自相矛盾吗?其实“内部特供”变成“外部普销”,实际上就是普通的产品换了张标签,是商家制造的喙头,为了误导消费者打的一张销售牌,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假表示商品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经过调查,执法人员认为该超市的经营行为构成销售虚假表示商品等级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上述法律,对该超市给予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包装标识,并给予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