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向许某借款100万元,后刘某与马某调解离婚,一、二审法院判决前妻马某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并查封了马某和孩子居住的房子,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询问了相关当事人后,支持抗诉——
本网讯 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8月10日,一起债务纠纷再审案件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审理,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出庭直接办案。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薛江武宣读了省检察院民事抗诉书。该起债务纠纷案件申诉人马某是安庆市迎江区人,其前夫刘某原是一名银行工作人员。2013年,安庆一市民许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刘某,刘某从卡上三次分别转出60万元、20万元、20万元,后刘某给许某出具了合计100万元的借条。双方还口头约定月利率2%。2013年10月14日,刘某通过他人的银行卡汇给许某利息4.8万元。 2014年4月22日、29日,又通过他人银行卡汇给许某15万元、5万元。此后,许某多次向刘某催讨借款无果。 2014年5月22日,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其妻子马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一审期间,马某与刘某调解离婚。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刘某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某与许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刘某的个人债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因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马某应承担清偿责任。二审作出维持判决后,马某向法院申请再审。去年8月,法院驳回了马某的再审申请,后马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16年12月27日下午,为核实案件中的诸多细节,薛江武在省检察院控申接待室分别询问了马某,以及该案中借款人刘某、债权人许某。今年3月13日,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认为,从借款目的看,该案中举债非家庭正常生产经营之需;从款项流向看,借款未用于马某和刘某的家庭生活,因此案涉100万元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一、二审认定案涉100万元借款为马某与刘某夫妻共同债务,有违立法本意。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一方举债构成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为夫妻共同生活”“为家庭共同生活”“为夫妻共同利益”等前提条件,只有具备其中一个前提条件的债务才属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原判决损害了马某的合法利益,结果有失公允。
在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薛江武依法参与,充分履职。在庭审最后发表出庭意见时,薛江武说:“本案存在两个受害人,第一个受害人是许某,我们对许某的这笔钱难以收回深表同情;另一个受害人是马某,法院查封了其和孩子居住的房子,现在面临着无家可归、无居可住的场景。案件适用法律既要考虑保护债权人利益,也要平衡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审判长最后宣布,合议庭将在庭后根据庭审情况进一步合议,择日宣判。
为落实、规范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省检察院专门制定出台了《员额内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规定》,对各级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市、县检察院检察长的办案数,分别不得低于本院员额内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5%、10%和15%,副检察长分别不得低于20%、25%、30%,专职检委等其他入额领导干部分别不得低于25%、30%、35%。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763名已入额院领导人均办案10.3件,占员额内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54.8%,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已成“常态”。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