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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抢夺被判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14 14:40:43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2016年7月29日凌晨3时许,孙某骑黑色两轮电瓶车,沿颍上县慎城镇政务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政府北门路段时,发现被害人赵某(女)独自步行,孙某便驾车从身后接近被害人,趁其不备,将赵某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手提包抢走并逃窜,包内有约80元现金、驾驶证等财物; 2016年8月14日22时许,孙某骑黑色两轮电瓶车,发现被害人刘某(女)正独自步行,孙某将刘某随身携带的一个浅蓝色挎包抢走并逃窜,挎包内有80元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在抢夺刘某财物得手后,孙某又驾车行驶至城北广场公共自行车站点附近,发现被害人吴某母子两人步行,孙某遂将吴某随身携带的一个橘黄色挎包抢走并逃窜,挎包内有400元现金、银行卡等财物。

案发后孙某已经将抢夺的财物返还给三被害人。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