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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就餐被烧伤 商家担责赔偿六万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21 15:11:20


2017年4月21日,胡女士和朋友一行四人去天长市区某火锅店就餐,在就餐途中因服务员操作不慎致胡女士面部、颈部、手臂及腿部被酒精烧伤。胡女士被严重烧伤的手臂接受了创面削痂术及植皮术。商家积极承担责任配合胡女士治疗,并给付了前期治疗费、护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6000余元。由于胡女士后期还需要继续治疗、康复等,胡女士向被诉方要求给付后期治疗康复费用被拒,无奈之下,胡女士将此纠纷投诉到天长市消保委。

胡女士投诉的事项涉及到人身伤害,天长市消保委非常重视,立即查看了消费者提交的证据。在了解清楚纠纷缘由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涉诉双方当事人就酒精烧伤一事进行调解。

2017年6月中旬,第一次调解会上,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分歧太大。最终,不欢而散未达成结果。2017年7月下旬,第二次调解会上,消保委工作人员将双方分开调解。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被诉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投诉人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营养费等共计6万元整。投诉人胡女士对消保委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火锅店液体酒精致顾客烧伤引发的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本纠纷中投诉人要求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起纠纷也是一起典型的服务侵权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胡女士在进入火锅店之后,就与火锅店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火锅店因服务瑕疵而导致顾客胡女士人身伤害应由火锅店经营者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共场所火锅店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胡女士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上述纠纷中,天长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预估了胡女士后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经调解,商家最终给付胡女士6万元赔偿金。

天长市消保委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一定要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对从业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对经营场所内的设施及时进行检修,排除安全隐患,并且在醒目处设立警示牌,发现消费者出现意外,应及时采取相关急救措施或将其送往医院,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量把消费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 ·汤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