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孙某在网络中抄袭了刘某的文章并以自己的名义在某网站发布,点击量不多。刘某得知后要求孙某赔偿,但不能证明对他造成严重损失,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请问侵犯著作权是否要赔偿精神损失?
读者:罗晓琴
罗晓琴读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孙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品的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发表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 在人身权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是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本案中的刘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因此要求孙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就无法支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