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调结了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雷某与王某2011年结婚,婚后一直与王某的父母生活在一起,2012年生育一子,一家人其乐融融。随着时间的推移,雷某、王某感情发生了变化,2014年协议离婚。没想到这一纸离婚协议,竟让当初和平分手的两人闹上法庭。
起因于离婚协议上两人将2012年在镇上所盖的一幢三层楼房平均分割,这引起了王某父母的极大不满。 2016年7月,王某父母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经审理,一审判决雷某、王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雷某不服,上诉至宣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败诉的雷某在咨询律师后又将王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是雷某与王某婚后与王某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建造,应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雷某与王某离婚后,家庭关系解除,共同共有转化为按份共有,雷某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王某的父母对此却完全不能理解,反复强调盖房子的钱大部分都是他们出的,雷某挣钱都是自己用,家务活也不干,对家庭没有一点贡献,不应该来分他们的房子。对此,承办法官耐心解释,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诉争。 ·黄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