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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可提前为自己选监护人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01 14:30:46


编辑同志:我今年70岁,早年未婚,收养一名养女已成家。现因我身体不好,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要养女的照料和慰藉,可她不尽赡养义务。我诉至法院,跟她解除了收养关系。如今,我的日常生活由侄儿照料。我想与侄儿约定由他担任我失能后的监护人,把自己的晚年托付给他。请问这在法律上允许吗? 读者:戴萍

戴萍读者:你现在有权为自己选定未来的监护人,使自己老有所依。今年10月1日将实施的《民法总则》设立了意定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时候,预先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你信得过侄儿,可以跟侄儿协商,书面约定在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侄儿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帮助你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