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虎与被告安徽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6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芜湖中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铸锻厂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芜湖中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铸锻厂支付加工费299417.9元。案件受理费5791元,由被告芜湖中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荣静静: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挺与被告荣静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袁兴论:本院受理原告吕孝保与被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袁兴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629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利息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1467元),上述本息暂合计为6709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潘二榜:本院受理原告许任强诉被告潘二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0028元(车辆车损评估费500元、修车费8830元、车辆贬值评估费500元、车辆贬值损失10198元);2、被告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对原告履行直接赔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宏伟、陈双叶、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04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064414.52元及利息损失249724.62元(该利息以担保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自2016年11月8日计算至2017年1月4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84900元;三、如被告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被告陈宏伟、陈双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路中州世纪广场AB幢203室房屋(权证字号:合产054588)、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黄山路南侧景色花园207室房屋(权证字号:蜀012387)、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号琥珀山庄花园村149幢301室房屋(权证字号:西022999)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陈宏伟、陈双叶、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昊天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王斌海、辛晓: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军明、刘晓丽、刘家志、曹志云、安徽福联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军明、刘晓丽、刘家志、曹志云、安徽福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军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光大国际广场D区801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02257号)、802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02255号)、803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02256号)、804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95284号)的房产价格进行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肆仟叁佰元(164.43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111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嘉鸿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2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中涛: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志明、潘祖芬:本院受理原告陈启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5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及其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4日起至此款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袁媛: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被告张国峰、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杰:本院受理原告董晓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礼文、杨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吴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侯书堂、郝敬艺: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德、周玲玲、方惠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炜:本院受理原告马萍诉你、王世聪、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尚广友:本院受理原告袁德传诉你、武礼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尚广友与武礼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袁德传借款人民币本金95000元和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6年11月1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德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5840元,由被告尚广友负担。另被告武礼群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为:一、不服一审法院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袁德传承担二审上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志红、汤荣梅、杨志东、杨庆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席绪云与被告杨志红、汤荣梅、杨志东、杨庆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席绪云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杨志红、汤荣梅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6180000元,截至2017.7.26利息2107163元,合计8287163元。并以6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7.7.27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2、被告杨志东、杨庆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兴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嵇霆与被告郑兴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兴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嵇霆精神补偿金1万元;二、驳回原告嵇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嵇霆负担1000元,郑兴玉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郑兴玉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光朋: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如发与被告史光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史光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如发劳务费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史光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伦胜、李德霞:本院受理原原告童家忠与被告夏伦胜、李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第21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聚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候泽元、王俊:关于赵荣兵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赵荣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苏萍、钱桂洪、合肥市永康特杯业有限公司、黄月阳、刘尊愿、合肥玖拾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3564、2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大治、何春艳、石怀体: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8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2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永善、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寿与被告杨永善、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寿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给原告货款61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宗元、罗小琳:原告窦昌明与被告王宗元、罗小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窦昌明请求判令:一、依法确认2013年3月30日原告窦昌明与被告王宗元、罗小琳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寿与被告许高胜、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寿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给原告水泥款200000元,并自2015年7月2日起按2%月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8月1日利息为10万元,合计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明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朱明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2400元、滞纳金1120元,上述款项合计235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文节:本院受理原告江舒帆与被告谢文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文节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谢文节还清所欠债务10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立新:本院受理原告陆丽娟与被告韩立新、詹其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陆丽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韩立新、詹其选赔偿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999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山御饮堂茶业有限公司、储诚长:本院受理原告孙本波与被告黄山御饮堂茶业有限公司、储诚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本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黄山御饮堂茶业有限公司、储诚长偿还本金10000元、利息2400元(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6年6月25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3日,之后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黄山御饮堂茶业有限公司、储诚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海: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寿与被告赵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寿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赵海支付欠款4060元;2、赵海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3、赵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腾飞:关于陈吴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7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陈吴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传: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寿与被告李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家寿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传支付借款3818元;2、李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世财:本院受理原告张翔与被告张世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翔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世财支付借款10000元;2、张世财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3、张世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士银:本院受理原告尹若亮诉被告张士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尹若亮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士银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尹若亮办理位于淮南市大通区金地月半湾4期19#304室房屋产权登记;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士银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小峰、程秀梅、徐全兴、徐树兴、韦宏英:原告李丽娜与被告韦小峰、程秀梅、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立公司)、徐全兴、徐树兴、韦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韦小峰、程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丽娜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12800元(此后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韦小峰、程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丽娜律师费32000元。三、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全兴、徐树兴、韦宏英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李丽娜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张胜翠、魏小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凯益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722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货款1558280.07元及应付的加价款 55850.38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此后继续支付加价款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及差旅费(差旅费凭票计算);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由四被告承担。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4日八点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台如、王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被执行人付台如、王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 朱光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皖:本院受理原告贡家东诉被告汪皖、方玲、李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汪皖、方玲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汪皖、方玲支付借款利息36000元(月息两分,自2016年12月3日暂计算至2017年9月3日,以后顺延至对方履行义务时为止);三、请求判令李君胜在本金15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伟、隗璐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2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77179.57元、利息24559.62元、罚息126.41元、复利362.07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实际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2、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浮槎路青春苑B区6幢606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慧琴、陈祖宏、杨桂芳、陈俊、胡玉秀: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732、2733号民事判决书。2732判决如下:一、陈祖祥、许慧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1000元、利息608.44元、罚息61281.23元、复息263.21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8日,之后顺延计算);二、若陈祖祥、许慧琴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瑶海区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22-2101、青年路101号8幢401室(房地权包字第056249号)、青年路148号5幢301室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就前述债权在各自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2733判决如下:一、陈俊、胡玉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1022.23元、利息11608.44元、罚息885.73元、复息410.47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8日,之后顺延计算);二、若陈俊、胡玉秀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合肥市蜀山区繁华大道147号福禄园78幢405室在最高限额30万元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治军:本院受理的赵桂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严家瑛、陈迎春: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严家瑛、陈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王晓婷和被告严家瑛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严家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4238.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14238.3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690元,被告严家瑛负担4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严家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从成、项昌珍: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崔从成、项昌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王晓婷和被告崔从成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崔从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38770.7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38770.78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565元,被告崔从成负担56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崔从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凡存、张红霞: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孟凡存、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王晓婷和被告孟凡存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孟凡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4498.6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24498.61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796元,被告孟凡存负担7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孟凡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武义云: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王帮俊、武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王晓婷和王帮俊签订的《借款协议》;二、王帮俊、武义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晓婷借款本金1293108.3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1293108.37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王帮俊、武义云以其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西凤阳路北元一时代花园7幢801室房屋(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57269号)和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福禄园40幢202室房屋(房权证:合产402494)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王晓婷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5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3236元,被告王帮俊、武义云负担176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帮俊、武义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长松: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陈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王晓婷和被告陈长松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陈长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8278.4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8278.4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1075元,被告陈长松负担23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长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卫华、程美、铜陵津城新型墙体有限公司、泗县阳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卫国、张海霞、闫忠华、蔺桂荣、闫家民、孙桂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三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5419、5422、5425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胜、涂俊、马文城、王彬: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38、1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刚、陆国强:本院受理原告蒋文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陆国强偿还借款8000000元;2、被告胡刚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刁伟伟、晁明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刁伟伟、晁明莉向原告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536967.67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实际垫付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算,暂计10000元,款清息止),合计546967.67元。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纯钢、薛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瑞:本院受理原告郑志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637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72000元;2、要求按照银行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叁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文法、鲍晓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施文法、鲍晓琴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5385.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实际代偿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分段计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施文法、鲍晓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融嘉木结构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现具体经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融嘉木结构房屋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89812.06元及违约金(以289812.0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从2015年12月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上海融嘉木结构房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00元,由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传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63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杨传波向原告一次性偿还代垫按揭款160079.43元,暂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实际垫付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分段计算,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合计170079.43元;二、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多伟、李久林、李春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8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杨多伟、李久林向原告一次性偿还代垫按揭款165755元,暂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实际垫付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分段计算,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合计175755元;二、判令被告李春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广友: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诉你、武礼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尚广友和被告武礼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70元,由被告尚广友负担。
另被告武礼群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为:一、不服一审法院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法院(2016)皖0102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李华承担二审上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广友: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诉你、武礼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尚广友与武礼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袁德传借款人民币本金95000元和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6年11月1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袁德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5840元,由被告尚广友负担。
另被告武礼群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为:一、不服一审法院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法院(2016)皖0102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袁德传承担二审上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克典、王淑琴、李长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3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李克典、王淑琴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及违约金131925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付之日);二、判令被告李长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为:一、冻结被告李克典、王淑琴、李长河银行存款1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合肥市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店路北E24210号地块的土地使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王军向原告一次性偿还代垫按揭款135540元,暂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违约金自每笔款款实际垫付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分段计算,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合计145540元;二、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事保证责任;三、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其祥、葛双梅: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侯其祥、葛双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孝军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2440元,由被告侯其祥、葛双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新洋、任喜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悦华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新洋、任喜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悦华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656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被告王新洋、任喜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璕:本院受理原告汪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0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明、黄诗琴:本院受理原告汪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0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建、施鹏飞:本院受理原告汪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0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如凯、屈长娥、张活书、林如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如凯、屈长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垫付款168147.05元;二、被告张活书、林如刚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林如凯、屈长娥追偿;二、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70元,由被告林如凯、屈长娥、张活书、林如刚负担4500元,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