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世纪天缘置业有限公司:本院现受理原告合肥多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071号案件补充证据检验报告书及银行转账凭证,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松:本院受理原告巫建明诉被告杨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巫建明货款本金54065元;二、驳回原告巫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699元,由原告巫建明负担699元,被告杨松负担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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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晓彬:本院受理原告凌道兵诉被告姜晓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道兵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441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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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恒全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42132F):本院受理原告曾琅群诉被告合肥恒全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曾琅群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27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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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袁虹、沈国华、张森、罗耕稳、周耕菊、陈祖宏、杨桂芳、陈祖祥、许慧琴:关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746、4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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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波、闫兴传、张永侠、方浩、张刚、金世保、刘杰丽、盛大春、梁快、王奎香、吴传俊、白宝红: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九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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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叶道群:关于唐良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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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雷、焦莲芝、王丽、孙亚:关于许宁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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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荣、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林、唐邦勤、王迎春、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异议人(案外人)邵劲松、余宗水、王长志、韩正起与申请执行人张玉荣,被执行人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林、唐邦勤、王迎春、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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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仁平、方霞、潘奕萍、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异议人(案外人)合肥博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宁仁平,被执行人方霞、潘奕萍、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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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朱恒圣、王蕴:关于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益坚、席绪红、合肥市华厦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邹益坚、席绪红、合肥市华厦泵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99950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利息为169932.53元)本息合计3369882.53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00元;3.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北中环国际广场2002室2203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49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振东、杨宁: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诉被告尹振东、杨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0元、利息16671.24元(暂计算至2014年6月9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以抵押房产(房地权证:合庐130008605)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拍卖等全部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3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晓芳:本院受理原告刘翠翠诉被告范晓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15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下列单位证件遗失,声明作废: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6212,车牌号皖JG020挂;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6264,车牌号皖J7753挂;黄山市歙县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3721,车牌号皖J6525挂;黄山市歙县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3486,车牌号皖J6040挂。
▲亳州市科顺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正本遗失,法人李永志,税务登记证号码:341602692830792,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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