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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26 09: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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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昆、聂慧灵:本院受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12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贵梅、谢国成:本院受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韦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严自军、张立梅、周本案:本院受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许光辉:本院受理王京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12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苏伟栋、王慧芬:本院受理原告张有平与被告苏伟栋、王慧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苏伟栋、王慧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有平259500元,并分别自2015年9月24日起以9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以60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6日起以9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欠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和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银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莉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志中: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月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邰永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学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寄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世宏、江芳、许海萍:本院受理原告陶树平与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刘世宏、江芳与被告许海萍之间就合肥市青龙路临桥苑10幢402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宿州市阳光宝丽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风险保证金20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合计65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根修: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许根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支付原告利息至给付之日止,计算至起诉日为58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桂定旺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江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桂定旺感应门、门禁费用7600元;二、被告江锋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桂定旺7600元的利息至7600元全部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江锋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先锋、陈太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仁敬、王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威、王林娜: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安徽万总服饰有限公司、杨万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万总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铜陵南路碧湖云溪沁园12#楼A座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已通过“公拍网”网络司法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如下:拍卖标的物:位于合肥市铜陵南路碧湖云溪沁湖园12#楼A座房;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杨万总;拍卖时间为2017年10月19日上午10时至2017年10月20日上午10时止;网络拍卖平台名称:公拍网,网址为(www.gpai.net)。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红心娘网络婚恋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方勇诉被告合肥红心娘网络婚恋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红心娘网络婚恋服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方勇41999元;二、被告合肥红心娘网络婚恋服务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方勇损失3748元;(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陈方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乐平、胡玉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甘乐平、胡玉英立即支付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代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计520617.71元;二、甘乐平、胡玉英向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0元;三、甘乐平、胡玉英向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婷、朱晓妹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651、2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庚明、程春梅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461、2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宗堂、彭尚琴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34、2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大银: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勇、姜明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雷雷、张洪秀: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红莉、程红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世结:本院受理原告钱长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方志宏由原告抚养监护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按5000元/年的标准支付抚育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在你报处刊登的公告送达申请,因有错误,现将原告裴斐、樊松林,更改为原告裴斐、樊松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向文、操亚梅、陈国平、张太平、黄帆、梁彬、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王振与被告张向文、操亚梅、陈国平、张太平、黄帆、梁彬、张晓慧、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6)皖0803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张晓慧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宗尧:本院受理原告张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贷人民币贰万元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6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丁来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鸿鑫预制品厂诉你方与吴自顺、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7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杨义兵、韩明宏:本院受理原告朱宝禹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701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朱宝禹诉请:1、杨义兵、韩明宏立即支付货款175304.2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2、杨义兵、韩明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义兵:本院受理原告朱宝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701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朱宝禹诉请:1、杨义兵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729.2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2、杨义兵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超、王跃、合肥宏榜商贸有限公司、李社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超、王跃、合肥宏榜商贸有限公司、李社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合肥宏榜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半岛1号53幢102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290028517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建英估字[2017]第10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叁佰捌拾陆万贰仟伍佰元[386.25万元(单价9113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建英估字[2017]第10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15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0734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俊荣: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闯诉被告程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程俊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闯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50元,由被告程俊荣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庆业诉肥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肥西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军、何云、罗正军、贺梦霞、杨明辉、王克俭、罗兰颜、夏俊晓、周荣娟:关于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五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202、2186、2204、5701、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艮明建材经营部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讼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104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海涛:本院受理胡丽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黄祚武、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双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起第四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健泓: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叶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0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7782.09元,并支付逾欺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范如意、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范玉龙、范如意、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追偿权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2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青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飞: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7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邓界祖、杨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邓界祖、杨霞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102404.86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实际垫付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分段计算,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合计112404.86元;二、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建华、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洪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7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合计44.8万元(按月息2分,从2014年12月22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息随本清);二、判令原告金洪洋对合肥市汴河路与经二路交口的“林语人家”小区的托儿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40102201210028号)使用权、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祥龙、舒永胜、李启金、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5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李祥龙向原告偿还其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垫付的贷款96350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欠款结清时止,暂计10000元),合计106350元;二、判令被告舒永胜、李启金、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郎溪县怡禾林业有限公司、合肥怡禾农业有限公司、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栾川县百世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市万事达银核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章春红、李劲松、黄立海、谢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3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2月21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