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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27 09: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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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永锡:本院受理上诉人付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审被告赵巍、宋永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终287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变更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付楠、赵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15101.63元,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3615101.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65%计至借款本金款清之日止);二、维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付楠、赵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连带赔偿律师费损失167000元;三、维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宋永锡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维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付楠、赵巍抵押的位于紫蓬山旅游开发区紫蓬观澜苑1幢101(房地产权证号2011902590-1)房产经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维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被告宋永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楠、赵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8286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付楠、赵巍、宋永锡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286元,由上诉人付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睿仁商贸有限公司、梁冰、周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睿仁商贸有限公司、梁冰、周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6589号、80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雅万居商贸有限公司、邵梅佳、石桓嘉、殷建、孙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雅万居商贸有限公司、邵梅佳、石桓嘉、殷建、孙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超、汪登平: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余超、汪登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857845.38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余超、汪登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5万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余超、汪登平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天山路与紫云路交口滨湖世纪城·徽杰苑16幢1705室(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264402号)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窦长催、黄玉花: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窦长催、黄玉花偿还借款本金174832.04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2、窦长催、黄玉花赔偿律师费损失13500元;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窦长催、黄玉花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丁开新、朱晴: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丁开新、朱晴偿还借款本金433477.95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2、丁开新、朱晴赔偿律师费损失31400元;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丁开新、朱晴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汤宜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凯银物资有限公司诉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汤宜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合肥凯银物资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322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佃余与方文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方文森名下位于合肥市铜陵北路与瑶海路交口华府竹丝苑二期28幢204室(产权证号:合产343931)房产 ,依法委托拍卖公司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现对上述财产予以公开变卖,变卖价为135万元,办理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须自行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政策,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如有意购买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与本院联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锐、郑家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新菊、杜二红与被告郑锐、郑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锐、郑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新菊、杜二红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郑锐、郑家平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国华与被告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国华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2500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60元,由原告唐国华负担600元,被告陈建负担416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品:本院受理的原告付东海与被告李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东海借款本金2404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6347.2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8日,之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40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付东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原告付东海负担218元,被告李品负担8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青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史景奎与被告郑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青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景奎借款本金22516.67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5761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1日,之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2516.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史景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2元,由原告史景奎负担215元,被告郑青松负担75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郑青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圣文:本院受理原告左从新诉被告高伟、第三人许圣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注销案涉房屋抵押权登记;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传威:本院受理原告道宝军诉你及王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张传威、王长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84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传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423.6元(14.12平×1元/平×30月)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起每天按照应交物业费的千分之前计算至款清时止);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文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的物业费1347.36元(112.28平×1元/平×12月)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起每天按照应交物业费的千分之前计算至款清时止);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宴法:本院受理原告葛茂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政伟:本院受理原告夏传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2、判决被告偿还每月3000元利息;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明霞与被告王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原告梁明霞与被告王华所生之女王梁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梁明霞抚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迎锋:本院受理原告王彬彬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确认位于瑶海区临泉东路风景苑19幢A604室(合产字第055215号)房产归原告单独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瑶海区临泉东路风景苑19幢A604室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麒瑞:本院受理原告聂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1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9月7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7日,按借条上约定的借款年利率36%计算,即借款月息为三分计算),款清息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彭刚、林宗为:本院受理原告聂兵诉被告彭刚、林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44800元(以8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暂至2017年4月10日按借条上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36%计算,即借款月息为叁分计算)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如鲜:本院受理原告刘如全诉被告许延臣、苍立、周如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许延臣、苍立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宣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云诉被告宣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建、王维英、郜俊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4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银行垫付按揭款324879.51元,利息49040.14元(以324879.5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5年10月29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息随本清),暂合计373919.65元;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敏杰、赵同敏:本会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143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27日
减资公告
安徽广上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WDKF17))经股东会议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500万元减至人民币550万元。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王平;联系电话:13956606550。特此公告。
安徽广上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7日
遗失声明
广德欣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101617)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39759656—9)正本,现声明作废。



张健、严家俊、六安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家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你们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健、合肥芳草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宏志、安徽省星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家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你们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朱昌荣、程英凤: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包义兵与被执行人朱昌荣、程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包义兵申请执行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91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朱昌荣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西路18号9幢604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36877)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贰拾伍万玖仟贰佰元(125.92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10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符家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符家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魏福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福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陶泽斌:本院受理原告钟有霞诉被告陶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陶泽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钟有霞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贤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包河区静安中空玻璃厂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3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壮世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环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3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以苹:本院受理原告唐金红诉被告宣以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金红起诉要求被告宣以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8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借款暂由2017年4月8日计算至2017年7月30日止,利息6171.2元)本息合计454171.2元,并由被告宣以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二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盛月敏:本院立案执行的凌圣虎、周燕申请执行你与尹佳盛、夏道兰、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皖0111执2238号一案,你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1、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皖金房估字[2017]112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国元名都花园14幢301室评估价149.3207万元、国元名都花园14幢302室评估价87.5316万元、国元名都花园10幢302室评估价223.0331万元。2、本院(2017)皖0111民执2238号之一执行拍卖裁定书。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桐:本院受理原告尚军与被告李桐、张家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军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桐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自2017年8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款项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张家保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利息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立福、方学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立福、方学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徐立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起以74000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吉美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方学梅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76元,由被告徐立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万紫:本院受理原告聂祝芬与被告赵万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聂祝芬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借款利息5166元(以5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暂至2017年7月11日按借条上约定,借款月息为两分)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用于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本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慎成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许本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慎成钢管租赁站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租金、返还租赁物赔偿款、运费、零工和人工费等合计83697元;2、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32866.2元;3、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小旺、王红燕:关于贾贤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贾贤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祥胜,马宿灵,曹华忠,曹月兰,宿州市万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卫华,肖尚玲,强世山,张传彩,许昌海,吴继红 、吴家远,孔菊香,吴宾,孔旭敏,侯守新,陈宗英,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李超,余娅,方玲基、许书文,杜红梅、柳善根,毛林谊、穆玉侠,丁清峰、罗海师,徐阿芳、丁继强,王黎明,涡阳县天力商贸有限公司、章汉矛,董珠丽、王文革,赵郁娟,王旭、张磊,潘维,合肥博耀贸易有限公司、王先炉,余云兰,舒城县炉兰精米有限责任公司 、殷成功、王超,梅春弟,合肥迪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彭春华、朱传俊、徐恒、马冬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6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495、6496、6498、6499、6500、6501、6503、6504、6505、6506、6507、、6508、6509、6510、6512 、6513、5945、46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