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巨、沈浩、陈修梅、余永惠: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被告合肥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何巨、沈浩、何承旺、邓光慧、陈修梅、余永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何承旺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578、337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正、赵蓉花:关于刘立萍与周正、赵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立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郎春景、郎龙标:本院受理原告朱达全与被告郎春景、郎龙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郎春景、郎龙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达全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600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22日,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1月23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朱达全对被告郎春景名下位于陵水县英州镇土福湾海南国际滨海度假社区北区A24-2(产权证号:陵房权证陵水字第20141679号)及南区5号楼5119室(产权证号:陵房权证陵水字第20141676号)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15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280元,由被告郎春景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敏:本院受理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储修兵与被告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储修兵借款本金2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4月6日之前的利息为500000元,自2017年4月7日起的利息以2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新:原告束庆学诉被告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束庆学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束庆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5元,由原告束庆学负担5元,被告王新负担70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志梅、郭成兴:原告束庆学诉被告杨志梅、郭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志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束庆学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被告郭成兴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郭成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志梅追偿;四、驳回原告束庆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束庆学负担10元,被告杨志梅、郭成兴共同负担14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俊: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易成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伟与被告卫晶、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卫功齐与被告卫晶、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好兴与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彭好兴工程款283871元;二、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彭好兴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838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3年4月1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彭好兴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奴尔古丽·阿力木: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庆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仁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安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庆奇诉被告陈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都昌光、都亚枝:关于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莹、胡向红、王文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7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余良礼及其继承人:申请人操根杰(系承典人操宏寿之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坐落于安庆市北正街36栋1-303室37.86平方米房屋系绝卖,应归申请人所有。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本院受理原告安庆祥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01085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金萌对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钟先荣:本院受理原告费祥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96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60万元,利息640万元,本息共计1500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之后按月利率2.5%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庆珍、周泽琳、应祚忠、应明、应祚华: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华桂与被告杨庆珍、周泽琳、应祚忠、应明、应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30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五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王华桂借款2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全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洁、沈永明: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立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立玉请求判令:被告吴洁、沈永明共同返还张立玉借款人民币45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时止的利息(年利率6%)。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晶石、张俊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惠、顾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兵:本院受理黄学华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05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见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常胜:本院受理了原告刘治安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泸州大龙酒业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海:本院受理原告孙晓飞诉被告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文龙:本院受理原告邓本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超:本院受理原告沈曹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学章、安徽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润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万豪电气有限公司、高峰:本院受理原告汪长海与被告施学章、安徽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润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万豪电气有限公司、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司凯昌:本院受理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景勇:本院受理原告唐玲诉被告徐景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婚生女徐静怡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家庭房屋被拆迁,其有拆迁安置面积252.94平方米,原告和女儿分得130平方安置面积,其余归被告所有;4、原告及其女儿应享有拆迁安置的租房费用(国家明文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存能、梁艳:本院受理原告孙永锋与被告汤存能、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童诉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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