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童乃金、周梅、周勇、邢光明、童献青、楼松林、楼惠仙:本院现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993号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聂磊:本院受理的原告聂自玲与被告聂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聂自玲与被告聂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聂自玲负担100元,被告聂磊负担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聂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刚、李攻建:本院受理的原告靳杨琴与被告李刚、李攻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靳杨琴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5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自2015年9月14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3日,款清息止),合计33450元;2、被告二对诉请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绍松、沈少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乐锦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绍松、沈少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第28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苏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合肥市苏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私人订制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王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私人订制娱乐管理有限公司2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宏祥、费瑞林:本院受理原告齐路路诉被告吴宏祥、费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吴宏祥返还借款本金6万元人民币,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的24%支付违约金;二、请求判令被告费瑞林对借款本金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的其他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华中:本院受理原告齐路路诉被告李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万元人民币,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的24%支付违约金;二、本案的其他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启事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合肥源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合肥华城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2017)皖0103民初5097、5100号两案中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60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等有误,现更正为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10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习奇、魏久士、孙昌勤、汪祝华、潘顺、彭宇、夏晓兵、王庆彬: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41、02142、02143、02144、02145、02146、02150、0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9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汤亚飚:本院受理原告夏冠清与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9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营士祥:原告刘鸣镝与被告营士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玉港、刘爱英: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玉港支付原告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445281.46元,担保管理费用385599元,合计830880.46元(其中担保管理费用385599元是按实际垫付金额日万分之五点五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之后担保管理费用以445281.4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点五的标准自2017年6月15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遭受的损失;2、判令被告刘爱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刘玉港、刘爱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威、王春轩、王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威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融资租金本金25701.27元,垫款管理费用24652元,合计50353.27元(垫款管理费用18098元是按实际垫付金额的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2年9月1日分段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之后垫款管理费用以25701.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7年3月11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春轩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王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业强:原告合肥九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九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7800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九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王业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丽娟、赵健海:本院受理原告谢长龙与被告赵建丰、王丽娟、赵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建丰、王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长龙借款本金14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赵健海对本判决第一项赵建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谢长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75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40元,由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菊、胡正勇:本院受理原告朱娜诉你们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债务(截止2017年7月31日本息合计376250元)为胡正勇和阚菊夫妻共同债务。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伟:本院受理原告音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韦伟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音红梅借款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音红梅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建良:本院受理原告汪文强诉被告张建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陈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陈峰、薛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3769999.99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按本金4000000元计算,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按本金3800000元计算,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按本金3799999.99元计算,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本金3769999.99元计算,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扣除被告安丰农资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423144.41元)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二、被告陈峰、薛寒对被告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在38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峰、薛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36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200元,被告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被告陈峰、薛寒共同负担5016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赵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红志水暖建材商行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安徽赵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宜秀区红志水暖建材商行货款8851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安庆市宜秀区红志水暖建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10元,由被告安徽赵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向文、操亚梅、陈国平、张太平、黄帆、梁彬、张晓慧、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张向文、操亚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振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陈国平、张太平、黄帆、梁彬、张晓慧、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向文、操亚梅追偿;3、驳回原告王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王振已预缴10000元)、保全费5000元(王振已预缴),合计146800元,由被告张向文、操亚梅、陈国平、张太平、黄帆、梁彬、张晓慧、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兴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与陶成德、刘大姐、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丁小红、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苏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七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2850216元;2、本案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7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世萍: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夏雪芹:本院受理原告程凡诉被告夏雪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赔偿款共计1287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盛三伟、盛长芳:本院受理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术奎、周明宏:本院受理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标、王建景、王传文:本院受理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世翔、余跃:本院受理原告戴祥明诉你们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03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戴祥明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453.7元;在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戴祥明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45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戴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负担290元,被告姜世翔、余跃负担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子良:本院受理原告储慧斌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陶有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家保与被告陶有明、顾晓东、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家保货款42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家保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陈家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艳婷:本院受理原告王正友与被告杨军、杨艳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军、杨艳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正友借款本金264000元及利息1346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6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分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正友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6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9620元,由原告王正友负担490元,由被告杨军、杨艳婷共同负担91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军、杨艳婷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文靖、合肥默然商贸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77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春媛:本院受理的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苑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与被告李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借款本金5万元并从2017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张志负担1500元,被告李苑龙负担186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兴业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洪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兆峰胶业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兆峰胶业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07620元,逾期付款利息109434.3元(计算至2017年8月4日,顺延至款项清日止),合计417054.3元2.被告洪祥对芜湖兴特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77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振:本院受理原告孔运芳诉被告王振离婚纠纷一案,孔运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孔运芳与王振离婚;2.孔运芳与王振婚后购买的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视机归孔运芳所有;3.王振支付孔运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得部分20万元;4.王振赔偿孔运芳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5.王振支付孔运芳生活困难帮助费3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王振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雅丽:本院受理原告魏琦诉被告张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琦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22600元,并双倍赔偿原告45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薛正一:本院受理原告魏琦诉被告薛正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琦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19000,并双倍赔偿原告3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政伟、郭军:本院受理原告吴广鹏诉被告刘政伟、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广鹏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266.67元(按月息两分标准计算,自2015年3月4日起暂算至2017年8月28日,具体应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上合计为80266.67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就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永祥:本院受理原告杨奎诉被告沈永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杨奎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归还不当得利1.7万元及逾期利息直至还本付息止(利息自起诉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款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武义云:本院受理的原告童建国与被告王帮俊、武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童建国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帮俊立即归还借款950000元,支付利息849000元(自2013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8月25日)并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被告武义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等全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磊与被告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磊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2元,由原告张磊负担300元,被告徐山负担105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7年9月12日刊登的原告张良权与被告王华法、杨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原告潘有家与被告合肥市徽付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更正为“原告张良权与被告王华法、杨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庆才、姜昌凤:关于夏清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夏清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仁云、郑青:关于王华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349号、(2016)皖0103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华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锐、夏磊、郑家平:关于张祖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张祖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云、陆荣:关于戴朝晖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中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戴朝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家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昌萍与被告李伟、冯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昌萍借款本金4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1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昌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76元,由原告孙昌萍负担576元、被告李伟负担7300元;保全费268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085元,由被告李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彭仁昌诉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石材款46920元,利息11260元(自2015年8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以上共计人民币581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鸿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鑫亿服饰整烫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案件涉及的生产设备及部分库存衣物资产,并依法委托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价格评估:处置的生产设备及部分库存衣物的资产价值为466925.32元。因库存衣物不宜长期置放,本院依法按照评估价格直接变卖上述财产,有愿意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请与2017年10月15日之前将上述款项转账至本院账户内,并请与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荣双平、王方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荣双平、王方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娄飞:本院受理原告王聿俊诉被告娄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紫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辉创电子经营部诉被告曹紫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丽明、马菊霞、李柏果、王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丽明、马菊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3433.72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4年8月19日,2017年1月16日后,以23433.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李柏果、王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1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王丽明、马菊霞负担19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丽明、马菊霞、李柏果、王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丽明、马菊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85964元、违约金(以85964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王丽明、马菊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瑞、吴绪东、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11021.64元,违约金96943.3元(自每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2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由被告李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振军、杨家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付振军、杨家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74231元、违约金42251.58元(计算至2016年8月26日,2017年8月27日后以174231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欠款日止);案件受理费4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50元,由被告付振军、杨家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新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范新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首付款56296元、利息5144.89元、违约金(以56296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60元,由被告范新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春、康玉蕾、吴化套、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春、康玉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82319.92元、利息16860.61元、违约金(以182319.92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日止);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90元,由被告李春、康玉蕾、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云如、佘正莲、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云如、佘正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1039元、借款利息6000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4年4月7日,以本金231039元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之后以本金181039元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云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被告陈云如、佘正莲、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瑞、吴绪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扩垫付款136009.3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0月10日后,以13600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瑞负担4840元,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广富、张梅:原告唐笑飞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善东、王正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蔡善东、王正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坤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祥宏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何坤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千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千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安徽华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合肥迈恒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建章:本院受理原告李祯诉被告孙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建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祯借款7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赵银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蜀劳仲字(2017)第748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7日9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大众网吧(注册号:342523000022239)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江云;联系电话:13856371122。
广德县大众网吧
2017年9月28日
下列证件遗失,声明作废。
▲赵仁水遗失运输证,证号341021256431,车牌号皖J7179挂
▲歙县宏达汽车修理厂遗失运输证,证号341021255407,车牌号皖J7366挂
▲歙县鸿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运输证,证号341021250863,车牌号皖J6062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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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