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孝荣、王开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孝荣、王开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孝荣、王开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本息771450.59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刘兵、张少红:本院受理朱晓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张鸿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偿还至2015年10月14日欠款本金9908.21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计算以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未还部分款项为基数,自所欠款应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张鸿已偿还的款项);二、被告张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支付律师代理费8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24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负担24元,被告张鸿负担9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张传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传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偿还至2016年6月8日欠款本金27760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计算以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未还部分款项为基数,自所欠款应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张传虎已偿还的款项);二、被告张传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支付律师代理费8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3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负担238元,被告张传虎负担15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李海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借款本金531.94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小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程小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借款本金44245.71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玉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曹玉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先亮、吴国生、贾旻、董红旗、周群、王俊、张宇:本院立案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751、1752、1753、1754、1919、2547、254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晓琴、曹昌仁、钱琼花、熊国春、许光辉: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027、4028、4030、4033、403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费用(之后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张文起、许言辉、沈宝成、廉联、邢秀友:本院受理原告陈德月诉你们及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请求依法判令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张文起、许言辉、沈宝成、廉联、邢秀友共同偿还陈德月借款本金94万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仁扩:本院受理原告叶旺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王仁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叶旺树货款1062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628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1元,由王仁扩负担;公告费800元,由王仁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辉、安徽永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大金与被告汪辉、安徽永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汪辉、安徽永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姚大金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借款本息共计352333.33元(其中本金200000元,月息2分5厘,利息152333.33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止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暂定为20266.67元(月息2分,此后顺延,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2017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广林:本院受理原告许业东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项怀亮、章奇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调查评审费、手续费共计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被告项怀亮对被告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项怀亮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追偿;3.驳回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项怀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钱峰、吴千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李恒江、马守翠、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梁宾、丛言言;徐芝云、叶晖、陈海霞、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牛殷红、周春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559、6558、6555、6557、6561、628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华中敏、王广俊、朱利利、陈凤梅、朱铜华、郭文树、顾运坤、杨玉环、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华中敏、王广俊、朱利利、陈凤梅、朱铜华、郭文树、顾运坤、杨玉环、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562、6563、6564、65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 24251424,票面金额伍拾柒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 24262286,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鸿路、王翠云、周月良:本院受理原告夏宝玉诉被告孙鸿路、王翠云及第三人周月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睿:本院受理原告周文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我关于2017年4月24日在合肥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的下列物品,当事人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2017年12月5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气手枪1支物品依法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2017年9月29日
遗失声明
阜阳市名徽宾馆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341202774992402001,声明作废。
刘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守春诉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刚:本院立案执行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姚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姚刚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姚刚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濉溪路42号方圆华庭8幢601室房产(合产字第110743号),并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合肥市新站区濉溪路42号方圆华庭8幢601室房产评估价为1540900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107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姚刚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濉溪路42号方圆华庭8幢601室房产。因姚刚下落不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建海:本院受理原告李亚南诉你、陈萍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亚南支付20280元;2、驳回原告李亚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孙建海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荣光、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孔云福、林彩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熊荣光、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孔云福、林彩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均被退回,且无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32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为:驳回被告熊荣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杜金平、周腊梅、熊荣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杜金平、周腊梅、熊荣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均被退回,且无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32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为:驳回被告熊荣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朋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朋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东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东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林慧、李军、李青桐、周柏友、钱叶秀: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3999487.3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11月13日至2017年8月1日,本金按400万元计,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按3999487.37元计,利息、罚息、复利标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已支付的利息174669.44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11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85493.06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三、如被告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军、李青桐抵押的安庆市开发区站南路山城大厦9#门面、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号兴利达大厦二十一层B座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48534号、2013年第703号安庆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抵押批准通知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600万元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周林慧、李军、李青桐、周柏友、钱叶秀对被告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林慧、李军、李青桐、周柏友、钱叶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青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新襟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潘孔富、刘晓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新襟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潘孔富、刘晓霞、汪津浒、刘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新襟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123404.9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如被告安徽新襟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玉梅名下已办理出质登记的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400万元股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据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受偿的部分向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潘孔富和刘晓霞共同对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据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受偿的部分向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汪津浒和刘玉梅共同对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据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受偿的部分向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64元,由被告安庆新襟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潘孔富、刘晓霞、汪津浒、刘玉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玉国: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金生与被告李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玉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胡金生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被告李玉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潘辉:本院受理原告刘宇诉你及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银行利息12000元(自2016年5月20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按照月1000元计算,以后按照此标准顺延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萍、陈峰:本院受理原告方叶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任萍、陈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2、依法变卖被告的抵押房屋,原告的债权优先受偿;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建铭:本院受理原告陆荣陆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55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16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6502元(自2014年1月22日起暂算至2016年10月21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标的合计2255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英格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北京英格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74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7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北京英格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拥军、汪操:原告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王焕德:原告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国俊:原告王家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勇、朱幸福:原告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军、张良君:原告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郎胜、刘延康:原告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永龙、王文霞:原告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荚东宏、吴宏梅:原告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贤山、朱灵芝:原告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耀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曹松华、吴爱瑾、李宏、李莉、崔旭贤、张淑珍:本院现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492、6623、6624、6625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海明威鞋业有限公司、合肥国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张冰、童柳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海明威鞋业有限公司、合肥国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张冰、童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爽:本院受理原告张维成与被告胡鑫、梁爽、胡振斌、胡玉宏、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胡振斌、胡玉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现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3民初5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胡振斌、胡玉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被告胡振斌、胡玉宏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5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云、袁媛、孙强云: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致平与被告夏云、袁媛、夏家全、孙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致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上述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18717元及逾期利息20950元,共计389667元(按月利率1.7%,自2015年11月4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4日,顺延计息至款清息止之日);2、上述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依法确认原告对九狮桥街10号美美多商厦夹层商铺2009、2061室房屋享有抵押权且上述债务在被告抵押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4、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坤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6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金国: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被告朱金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朱金国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3288.21元;2.朱金国支付利息人民币43.85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30.17元(截至2017年6月2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6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13332.0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罚息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人民币13562.23元(截至2017年6月2日止);3.朱金国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朱金国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U0555,发动机号为329071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朱金国继续清偿;4.诉讼费由朱金国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6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青、张玉萍、李忠武、王冬梅、李忠群、何先美、李洋、李庆: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明青、张玉萍连带偿还贷款本金595000元及截止到2017年9月19日逾期利息17252.43元,复息5877.42元,罚息273300.63元(之后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李忠武、王冬梅、李忠群、何先美在其担保的880000元数额范围内,李庆在其担保的295000元数额范围内,李洋在其担保的300000元数额范围内,对第1条所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确认原告对李忠武、王冬梅、李忠群、何先美位于高新区科学大道兴园小区46-106室房屋,李庆名下所有位于高新区科学大道8号兴园南区17-207室房屋,李洋名下位于高新区科学大道8号兴园南区17-307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5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涧明、丁秋彤、安徽上景酒店有限公司、邹正文、叶燕青、黄圣成、刘世云: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诉被告汪涧明、丁秋彤、安徽上景酒店有限公司、邹正文、叶燕青、黄圣成、刘世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645、66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龙、杜琼、黄发粹:本院受理原告张平平诉被告王龙、杜琼、黄发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8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永祥、赖根美:本院受理原告叶明光诉被告李永祥、赖根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6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梅林:本院受理原告钱进英、王阳诉被告龚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龙彪、孙君萍、程龙坡、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程龙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326198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南亚公司每笔代为垫付之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段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同时南亚公司已收取的45000元履约保证金应予冲抵违约金);二、被告程龙坡、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程龙彪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70元,保全费4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870元,由被告程龙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传艳、杨传波: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47306.63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分段以原告每期垫付金额为基数,从实际垫付之日起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杨传波对被告杨传艳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60元,由被告杨传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可、陈正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54871.25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分别以原告每期垫付金额为基数,从实际垫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陈正云对徐可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10元,由被告徐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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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可、陈正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8792.4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68792.4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段自每笔款项应付之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陈正云对徐可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40元,由被告徐可、陈正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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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竟杰、巩献维、邵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朱竟杰与巩献维共同向原告偿还欠款275712元,违约金101189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1月26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376901元;二、被告邵建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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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永红:本院受理原告王恩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恩法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5年3月10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80元,由被告谢永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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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珍、黄潮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3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徐小珍向原告清偿代垫款546183元及违约金412799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7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958983元;二、判令被告黄潮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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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晓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美珠与蒋晓萍赵晓云、合肥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松谷路西、翠微路北东海花园3幢13A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053354号)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293.56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执141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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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思荣、汤明河:本院受理原告李军、夏成胜诉被告吕思荣、汤明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皖0191民初4339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吕思荣继续履行2017年3月9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吕思荣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99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57390元(利息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8月7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汤明河对被告吕思荣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培军、何海航: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周培军、何海航偿还贷款本金384743.2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2、周培军、何海航赔偿律师费损失25200元;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周培军、何海航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梅: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偿还贷款本金452428.53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2、赔偿律师费损失32000元;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周梅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传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晋广与被告吴传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传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晋广40000元;二、驳回原告高晋广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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