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29 09:23:53

点击下载:
石庆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忠云与你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偿原告刘忠云7013元;二、驳回原告刘忠云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石天芳负担。同时,原告刘忠云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常禹、王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明凤诉被告时常禹、王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时常禹、王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明凤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时常禹、王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向原告孙明凤支付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时常禹、王向华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恩香:本院受理夏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恩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8746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加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垒诉被告吴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7年09月29日公告
法治安徽网
admin
2017-09-29 09:23:53
石庆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忠云与你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偿原告刘忠云7013元;二、驳回原告刘忠云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石天芳负担。同时,原告刘忠云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常禹、王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明凤诉被告时常禹、王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时常禹、王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明凤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时常禹、王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向原告孙明凤支付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时常禹、王向华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恩香:本院受理夏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恩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8746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加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垒诉被告吴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庆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忠云与你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