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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0-11 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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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敏、万宇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敏、万宇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杨敏于2015年10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660800659FC20150014);2、判令被告杨敏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网上备案注销手续(备案单号:1510013344),并立即返还位于环湖路北、云外路西翡翠湖玫瑰园高层公寓15幢34层3403/3403上室房屋;3、判令被告杨敏支付原告违约金387616.8元、律师费50000元,并且原告有权从被告已付房款不直接扣除;4、判令被告万宇骏对被告杨敏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国超:本院受理费凤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759号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未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剑、魏国亮:本院受理原告孙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剑、魏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的告孙飞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海军、刘海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聚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聚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机款17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2500元。二、被告徐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聚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元。三、被告刘海东对被告徐海军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于先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苏一飞、吴小宝、张凤玲、周群、王德才、杨金艳: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232.4234.4235.42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罚息,并给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若被告未按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兵、孙敏:原告史健洋诉被告邵兵、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史健洋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邵兵偿还原告出借款剩余本金共计38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违约金)22.1931 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止,计算方式附后,后续利息损失(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孙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上述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俊:原告孙欢诉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5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田多才、陆忠梅:原告穆磊磊诉被告田多才、陆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穆磊磊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7万元。2、两被告偿还原告每月2分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42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素珍、王庆文:原告鲁广英诉彭素珍、王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鲁广英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6日始,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分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7月5日,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席礼祥、费玉琴:本院受理的原告费宝珠与被告席礼祥、费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斌:原告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陆斌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安拆、维保、定期检查费用106980元,并自2014年12月9日起以此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起诉之日止利息1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一切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辉、彭金焕:原告吴红艳诉被告李辉、彭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红艳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至借款还清时止,按月息三分计算,暂计算到起诉之日利息为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伦友:原告张海礼诉夏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海礼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413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2354.6元(以5413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合计一年,利率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为准,即54130元×4.35%×1年=2354.6元,此后款清利息损失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才平、李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智超与被告刘才平、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华贵: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林店街道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沈华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林店街道官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综合养殖场承包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将养殖的生猪等自行处理并将承包的养殖场交回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邱谷: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霞与被告 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邱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 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禾浦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诉被告合肥市禾浦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孔维磊租赁合同纠份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禾浦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电费22689元、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73340.33元,合计196029.33元;二、被告合肥市禾浦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未按时交付租金的逾期违约金12589.49元(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之后以173340.33元为基数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0元,由原告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负担70元,被告合肥市禾浦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禾浦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禾浦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诉被告合肥禾浦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孔维磊返还原物纠份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禾浦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林地占用期间的使用费14787.53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负担980元,被告合肥市禾浦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禾浦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贾正能、王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与被告安徽金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贾正能、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在本院摇号随机指定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贾正能位于含山县华阳东路与望梅路交汇永成时代广场壹品世家一区3#楼101、201号房产(房地权证:含山县房权证环峰字第13005110号)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上述房产价值为1470466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同时,本院裁定对你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告沈建华诉被告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沈建华借款本金3168750元,并支付利息(以316875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息随本清)。案件受理费330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74元,由被告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北京润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宝凤、朱逸新、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宝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746666.66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门山村祝安组[皖金林证字(2009)第261401001号林权证上的03424261401QDSYMSY19043、08105、08106、08107、08108、08109号林地(面积合计2079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朱逸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完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90元。由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690元,被告杨宝凤、朱逸新、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述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7269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宝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桂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准予原告王桂芳与被告闫宝东离婚;二、婚生女闫夕希由原告王桂芳抚养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被告闫宝东暂不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王桂芳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呈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荣花、曾越波: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荣花、曾越波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皖新房估报字[2017]205《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6)皖8601执1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中载明:被执行人曾越波、王荣花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西路锦绣花园10栋504-604室房产(房地权证:庐字第2014007494、2014007495号),在价值时点(2017年6月21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820786元,单价为5473元/m2。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曾越波、王荣花位于庐江县城镇文昌西路锦绣花园10栋504-604室房产(房地权证:庐字第2014007494、2014007495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庞君华、孙佩璇、鲍江、王希伟: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7392、4909、4911号、(2017)皖010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道栓、黄德洲: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等两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599、3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482、1488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善玉、侯其梅:本院受理原告郑宏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41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池州华茂商贸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卫权、方辉、苏亚琴: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华茂商贸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卫权、方辉、苏亚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池州华茂商贸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卫权、方辉、苏亚琴: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华茂商贸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卫权、方辉、苏亚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卫兵:本院受理原告喜相随商务汽车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许再福、刘兵、许珂:本院受理王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许再福、刘兵:本院受理王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伟、王凤英:本院受理宋玉婷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臻鹏实业有限公司、秦炯辉:本院受理杭州速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向阳、王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向阳、王席偿还原告代垫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合计91803.15元(其中本金84559.65元,利息7243.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包训明:本院受理原告梁忠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9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海宾、石逸斐、亿德密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顾林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地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翠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池陈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前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跃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锦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祥云、毕灵: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陶祥云、毕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33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辉、何兵、唐玉全、鲍现莉、刘新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537、6554、6556、6560、6566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挖掘机就前述全部诉请享有优先受偿权。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点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其银,俞海云,王华金,马玲,王玉洁,罗疆,刘得梅,卢昌马、潘雨娟,殷南清,陈和芬,殷子航,殷子珺、骆宝兵,沐广霞,潘丽娟,殷商清,陈和芬,殷子航,殷子珺、董万丹,袁建宁,董万霞,蒋舜,张古稳,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959号、6544号、6545号、6546号、6547号、65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讼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正松、刘广苗、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李运来、丁帮玲、李海侠、吕魁武、平兆春、刘维莲、胡守支、周秀芬: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553、6552、6551、6549、6550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挖掘机就前述全部诉讼享有优先受偿权。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培忠、刘顶兰、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朋、徐树根、吴云、殷道远、王艳、董万霞、蒋舜、胡守支、周秀芬: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538、6539、6540、6542、6543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挖掘机就前述全部诉讼请享有优先受偿权。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蚌埠市奔达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17年09月30日,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9,766,828.78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该债权的担保方式为“抵押”:(1)由第三方安徽佳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姜桥路北、天河路西工业房地产(土地合计证载面积34,324㎡,房产合计证载面积 17,910.27㎡)提供抵押担保;(2)第三方沈武以其个人名下位于蚌埠市兴业街555号宝龙城市广场13号楼2单元16层1号住宅(合计证载面积142.99㎡)提供抵押担保。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杨磊、胡月武
联系电话:0551-65803065、65803066
电子邮件:huyuewu@cinda.com.cn;yanglei@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2号楼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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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