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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0-12 1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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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健: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廖健,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如凯、屈长娥: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林如凯,屈长娥,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忠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樊忠兰,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兆利: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兆利,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月忠、毛春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李月忠,毛春香,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仇鹏、陈太芝: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仇鹏,陈太芝,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国永、程晋娥: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孙国永、程晋娥、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班荣稳、司守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班荣稳,司守梅,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宗成、叶礼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樊宗成,叶礼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仇多军、张书平: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仇多军、张书平、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瀚中: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瀚中、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笑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刘笑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登科,桑兰庆: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胡登科、桑兰庆、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向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传胜、许芹: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金传胜、许芹、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向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兵、张正英: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刘兵、张正英、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志官、武克红: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马志官,武克红,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刘亮、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红伟、屠梦迪: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邹红伟、屠梦迪、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扬、刘正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金星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钟扬、刘正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前海金星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替被告偿还给出借人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8344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4月7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期以原告代替被告偿还出借人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83440元为基数的月利率3%的利息;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合同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担保费用、借款担保管理费(暂计算至起诉前一日)及索要债务产生的催款费共计2324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借款抵押物(皖AUOU18蒙迪欧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芹、赵斌高、陈团荣、李岁美、李艳明、葛德洋: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1779.83元、利息1325.33元、罚息54576.10元,合计217681.26元(以上利息及罚息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标准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款清息止);2、请求依法判令第三、四、五、六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7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红军、余姚市宏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泽平、万卫中、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敏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月侠: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德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乐思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乐思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押金6500元及租金14048元,合计20548元,并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日止;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双喜、合肥美辉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之成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电器款8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金偿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友兵:本院受理原告苏敬福与被告王焕强、黄芳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艳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567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给付货款78900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道银:本院受理原告董朝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第一项违约金计算起始时间书写错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违约金“另1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自起诉之日2016年6月27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更正为“另1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自借款之日2014年3月24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广友: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诉你、武礼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武礼群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397号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广友:本院受理原告袁德传诉你、武礼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武礼群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399号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本力:本院受理原告席绪云诉你、方兴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席绪云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881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816号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本力:本院受理原告席绪云诉你、方兴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8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1、被告汪本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席绪云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6年8月18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汪本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20元,由被告汪本力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卫东、郭振宇、崔红卫、程云霞、张宏超、王楚、郁玉梅、杨玉胜、王伟、孙冬霞、朱正好、程仁奎、刘翠芳、史正国、吴进芳、陆琍、陆玲: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孟卫东、郭振宇、崔红卫、程云霞、张宏超、王楚、郁玉梅、杨玉胜、王伟、孙冬霞、朱正好、程仁奎、刘翠芳、史正国、吴进芳、陆琍、陆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十二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635、5371、5361、5356、5376、5374、5354、5386、6178、6180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3民初8130、8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589、1614、1616、1618、1619、1620、1622、1623、1626、1627、1624、1625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军、芮其菊:本院受理原告朱传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孔祥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吴兆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杜广法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尹良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闫其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姚贵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张书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杨兴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黄夕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唐业法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艾德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新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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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周维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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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家亮、王业梅、汪邦营、徐梦云、汪兵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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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光宏、解光伦、李丹丹、章兵、蔺梅、解光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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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玉柱、张瑞梅、张朋久、赵新玲、孙自武、胡永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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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锋、张桂花、祁炜炜、王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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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朋席、方敏、张荣双、张瑞荣、苏伟、胡巧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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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贵仓、胡成荣、朱海峰、许娟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61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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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光宏、解光伦、章兵、蔺梅、解光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64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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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章权、许大俊、袁野、李朋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6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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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郭本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6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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