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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0-12 10: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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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治中、许文革、合肥普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们与再审申请人孙志宏、被申请人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你们作为一审被告,应到庭参加诉讼。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再45号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举证期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海宁: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海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9月8日至2016年8月23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597.16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海宁各自负担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海宁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书玲: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任书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9月7日至2016年8月23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487.77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任书玲各自负担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任书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君忠: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彭君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9月8日至2016年8月23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254.63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彭君忠各自负担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彭君忠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丽丽: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9月8日至2016年8月23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90.24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张丽丽各自负担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丽丽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磊:原告朱明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明扬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5360元(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至规划 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80元,由被告宋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二伟: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杨二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39746元;二、驳回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90元,由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70元,被告负担34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二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祝银:原告戴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张祝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戴平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2017年5月17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张祝银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保、孙国金、朱正好、孙冬霞:本院受理原告余丽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玉保、孙国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余丽萍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孙冬霞、朱正好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40元,由被告王玉保、孙国金、孙冬霞、朱正好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里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万里、汪平、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开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肥西盛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下一品苗木花卉经营有限公司、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万里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万里、汪平、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开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肥西盛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下一品苗木花卉经营有限公司、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玉保、孙国金、朱正好、孙冬霞:本院受理原告彭本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玉保、孙国金、朱正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彭本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本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王玉保、孙国金、孙冬霞、朱正好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保、孙国金、朱正好、孙冬霞:本院受理原告胡先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玉保、孙国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胡先兰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孙冬霞、朱正好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先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王玉保、孙国金、孙冬霞、朱正好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9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依法委托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记证号为:肥西国用(2012)第3068号、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2014388号],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289999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估价报告和拍卖裁定书。如对此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用。逾期本院将对你们的上述资产进行拍卖。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瀚洋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合肥瀚洋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为1265元,由原告合肥瀚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传燕、凌琨:本院受理的杨克申请执行与刘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刘传燕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嘉山路西张洼路北板桥商城附楼第三、四层(产权证号:包036681)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评估总面积1410.35平方米,评估单价11896元/平方米,评估总价1677.75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财苑房评字[2017]第07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宏峰、孙丽丽: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汪宏峰、孙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汪邦兵:本院受理原告马春兰诉你(2017)皖0123民撤2号、(2017)皖0123民撤3号、(2017)皖0123民撤4号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案的上诉状和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黑马动漫技术有限公司、刘武、纪明山、刘克英、杨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季超、方习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服发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4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45543.96元,拖欠利息3265.6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6日止,此后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自2016年4月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违约金;2、依法判令原告由权处置并就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大发宜景城一期工程20幢3单元506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有限偿还原告本息,承担实现抵押权全部费用(如公告费、拍卖费等);3、被告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的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诉讼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丁云霞、王进益: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琰与丁云霞、王进益、安庆市金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何琰与被告丁云霞、王进益、安庆市金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编号为000310号);二、被告丁云霞、王进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何琰违约金2万元,该款由被告安庆市金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收取被告丁云霞、王进益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中直接转付原告何琰;三、驳回原告何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丁云霞、王进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站,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廖胜稳、张霞:本院受理原告刘强与廖胜稳、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廖胜稳、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强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2016年9月1日期间,自2016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738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9108元,由原告刘强负担3000元,被告廖胜稳、张霞负担61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廖胜稳、张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宗元、罗小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宗元、罗小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窦昌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旭、王金枝、合肥华锋运输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张志芳与被告胡安乐、王旭、沙国祁、王金枝、合肥旭阳货运有限公司、合肥华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少锋:本院受理原告杨美健与宋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宋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美健借款本金27000元并支付利息(1、借款6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7日起以月息2%顺延计算;2、借款5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以月息2%顺延计算;3、借款16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1月13日起以月息2%顺延计算。上述三项利息合计最高限额为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美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76元,由原告杨美健负担46元,被告宋少锋负担9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宋少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定国、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定国、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繁昌县安运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 繁昌县安运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成军: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成山与被告胡成军、赵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成军、赵世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成山借款本金1980000元;二、驳回原告胡成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40元,由原告胡成山负担4820元、被告胡成军、赵世萍共同负担226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成军负担。裁定如下:(2017)皖010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7440元,由原告胡成山负担4820元、被告胡成军、赵世萍共同负担226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成军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7440元,由原告胡成山负担4820元、被告胡成军、赵世萍共同负担226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胡成军、赵世萍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成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玉芳、夏瑞、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芳、夏瑞、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 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其斌、陈恩平: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翔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伟:本院受理原告音良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韦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音良芳货款32137元,同时支付原告音良芳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伟:本院受理原告音良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韦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音良芳借款5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音良芳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蔡诚: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蔡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536947.66元及违约金15130元,驳回原告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矢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3520元,计14000元,由被告蔡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孙庆元诉被告杨奇、胡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1.5%的标准支付,款清息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19900元,本息合计919900元,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孙庆余诉被告杨奇、胡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1.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61600元,本息合计461600元,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许惠铭诉被告杨奇、胡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4日起按照月息1.5%的标准支付,款清息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41800元,本息合计341800元,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贤枝: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挺与被告张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桂挺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文奇: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史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21执831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史建建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申请执行费26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睿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注册住所地经营,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款人民币4758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280元、执行费704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孙邦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28万元及利息43981元,合计32398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林:本院受理原告汪云超诉被告储林、韩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储林和韩玉敏归还原告汪云超32万元借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周艳兵申请,于2017年7月31日裁定受理其与合肥星辉奥尼斯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星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星辉公司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星辉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通讯通信方式:合肥星辉奥尼斯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锦路36号;联系电话:15375254241;联系人:徐谨),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星辉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在安徽省长丰县法院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行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完爱林:本院受理原告杜双麓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完爱林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双麓货款44620元,同时支付原告杜双麓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余浩、张萍: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浩、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64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余浩、张萍偿还原告借款62736.3元,违约金71519.4元,合计134255.7元;(其中违约金71519.4元是按应付款额的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0年3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日,之后违约金以62736.3元为基数按应付款额的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7年7月2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欧阳明、黄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崔锦荣、合肥顺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明、黄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崔锦荣、合肥顺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120万元(暂从2012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即:100万*24%*5年=120万元),2017年4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续算;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定远县大全制米有限公司、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汤传权、韦道芳、杨兴松、杨兴元、杨兴宏:关于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11、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娄彦惠:本院受理原告贺洁、许嘉华、贺文诉被告娄彦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开庭地点在第十一法庭。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浚: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志平与被告汤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进军:本院受理原告王瑞潮诉被告钱翠凤、史进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原告王瑞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钱翠凤鉴定费、交通费及实际支出费用共计4406元;二、驳回原告王瑞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6元,由原告王瑞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雅洁:本院受理原告梁婷婷与被告徐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婷婷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5年8月6日计算至2017年8月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共4900元整);2、判令被告偿还违约金24000元(违约金按每月百分之二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翟占士、代艳、韩登超、代侠、胡凯、黄海梅、刘栋梁、刘慧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653、6654、6126、6365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就前述全部诉请享有优先受偿权。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为平、李红: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为平,李红,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同玲、张友珍、邵建生、聂颖、张苗苗、严徐、金鑫、黄仙兰、系新祥、陈惠风、包满意、王开平、权曹云、许凤云、杨星语、高秀云、彭荣飞、张树梅、李亮、马莉: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二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716、6717、6718、6720、6721、6722、6725、6726、6728、6729、6731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林、靳二培: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孙林、靳二培、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家传: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马家传,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自好: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自好,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自好、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自好,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