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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0-16 10: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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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本院根据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26日裁定受理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须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元月3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安徽尚之庭竹木科技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工业路),联系电话:王亮15805641612、张静15385901344,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元月18日上午9时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一楼第一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6日
李正祥、张月晴: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正祥、张月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初44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对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万元和利息、罚息等536885.52元,(按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8月2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依合同约定计算)和违约金15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各类费用合计人民币30万元;3、被告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1、2项义务的,原告有权对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在《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依法判令被告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之约定对上述1、2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各被告承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玲:本院受理原告陈晶与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晶借款本金828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原告陈晶负担1540元,由被告张玲负担697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慧、吴汤剑、刘传刚、高纪环、刘重华、梅云坤、王凤、计正华、潘声俊、陈明兰、张琴、沈华德、郑红霞、汪元宝、孙德云、张有福: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600、2601、2602、2604、2603、2438、2439、24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胜超、王亦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阮胜超、被告王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阮胜超、王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贷款本金209858.8元,利息2937.6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阮胜超、被告王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律师代理费5512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对被告阮胜超、被告王亦伟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铜陵路万和新城广场4-1-912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7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1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负担112元,被告阮胜超、被告王亦伟负担540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受理原告朱刚平与被告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朱刚平货款123500元;二、驳回原告朱刚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14元,原告朱刚平负担203元,被告李俊负担3571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海波、陈冬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葛海波、陈冬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道余:本院审理原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道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794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共计921754.05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阴广霖塑业有限公司、杜雪芬:本院审理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广霖塑业有限公司、何强、杨梅华、杜雪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198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200万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晓明、刘继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朱晓明、被告刘继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借款本金405046.79元和利息、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曹先慧、徐业江、合肥市国隆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曹先慧、徐业江、合肥市国隆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5210514.54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毛圣华、张守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宏开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炜、何媛媛、张守群、倪冬梅、毛圣华、张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以时、郝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金以时、被告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以时、被告郝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罚息130059.6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17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金以时、被告郝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31252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金以时、被告郝霞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亳州城5幢104-1、104-1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01211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01209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5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351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251元,被告金以时、被告郝霞负担191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大成:本院受理原告吴义兴诉被告吴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义兴货款计人民币71440元及过期付款利息(以614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义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26元,由被告吴大成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来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鲍来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鲍来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12647.36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647.36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2元,被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2元,被告鲍来月负担94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恬园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日诚诉被告上海恬园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罗日诚诉请:一、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285.5元;二、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十倍赔偿金1285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长坤、王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长坤、被告王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长坤、被告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款项12977.76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977.76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2元,被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2元,被告谢长坤、被告王丽负担90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大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大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大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33284.37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4799.04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485.33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62元,被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2元,被告郑大胜负担15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二八、牛性兰、高晓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刘二八、被告牛性兰、被告高晓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二八、牛性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贷款本金317155.85元,利息5203.86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二八、被告牛性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律师代理费991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取支行对被告刘二八、被告牛性兰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卞河路原创生活雅苑18幢1704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26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负担62元,被告刘二八、被告牛性兰负担720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骆松、王桂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骆松、被告王桂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骆松、被告王桂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代偿款项8005元及资金占用费、罚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罚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0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12月29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52元,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452元,被告骆松、被告王桂云负担60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庐江县富俊汽车贸易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禾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庐江县富俊汽车贸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禾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庐江县富俊汽车贸易中心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的《安徽区域东风风行直营店合作协议》;二、被告庐江县富俊汽车贸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禾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架号为GZ045631、GZ053024、GZ053024、GZ432718号汽车四辆。案件受理费47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58元,由被告庐江县富俊汽车贸易中心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时达物联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多录诉被告合肥正时达物联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黄多录诉请:一、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社会车辆加盟合作协议: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一万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6000元(结算至2017年6月5日);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楚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平诉被告林楚平、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2017)皖0111民初5889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华龙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金华龙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燕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二、被告李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金华龙宾馆有限公司承包费819000元、电费2195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金华龙宾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050元,由原告合肥金华龙宾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雨来: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孟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21执898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孟令军借款50000元及迟延利息。同时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