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自永、张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廖自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廖自永所有的位于无锡市钱桥镇欣欣苑12-202室住宅房屋,经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查封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结果为105.68万元。
如对此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交纳重新评估费用,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房产进行拍卖。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姜红精、赵韵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创名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4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33600元并从2015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朱美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5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变更诉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朱美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239.82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21日利息、罚息为9408.91元;自2017年7月22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二、判令被告朱美春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96元。三、被告朱美春如到期不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安庆市大观区集贤门1号楼2单元403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宜房字第50156159号,房地产他证证号为:宜家字第5057834号)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中亚、汪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5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变更诉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张中亚、汪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7552.46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21日利息、罚息为9184.04元;自2017年7月22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二、判令被告张中亚、汪婷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267元。三、被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章宏伟、张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5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章宏伟、张琴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7361.86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21日利息、罚息为38198.09元;自2017年7月22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二、判令被告章宏伟、张琴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159元。三、被告章宏伟、张琴如到期不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开发区丹桂花园4#楼606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字第50127676号、宜房字第50127677号,房地产他证证号为:宜字第5047115号)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勤虎、徐春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5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张勤虎、徐春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5013.51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21日利息、罚息为10587.51元;自2017年7月22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二、判令被告张勤虎、徐春霞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56元。三、被告张勤虎、徐春霞如到期不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迎江区华中路北侧大发宜景城二期工程16幢1单元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字第50177620号、宜房字第50177621号,房地产他证证号为:宜字第5068777号)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特此公告。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兴国、汪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兴国、汪建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汪兴国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被告汪建国对上述被告汪兴国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汪建国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兴国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汪兴国、汪建国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振娟厨具经营部、张政娟、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金来、潘玉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振娟厨具经营部、张政娟、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金来、潘玉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振娟厨具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7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被告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金来、潘玉琴对上述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振娟厨具经营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金来、潘玉琴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振娟厨具经营部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振娟厨具经营部、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金来、潘玉琴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盛守本、吴爱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声从、吴兰飞: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苏成明与被上诉人韩晶、吴声从、吴兰飞、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苏成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安民、董立红:本院受理原告王震根诉你们、方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汪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震根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王震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汪安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彩云、王前勇:本院受理原告范蒙蒙诉被告冯彩云、王前勇、合肥庐阳区梦婚典婚庆礼仪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彩云、王前勇:本院受理原告段传坤诉被告冯彩云、王前勇、合肥庐阳区梦婚典婚庆礼仪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锦:本院受理原告丁成兵诉被告梁锦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丁成兵与被告梁锦离婚;二、丁梁杰由原告丁成兵抚养,被告梁锦每月支付丁梁杰抚育费7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直至丁梁杰独立生活时止(给付办法:每月初由梁锦向丁成兵自行支付);三、驳回原告丁成兵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桂华:本院受理原告陈穆秀诉被告朱桂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穆秀11000元;二、驳回原告陈穆秀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祖成、陈庆钢、安徽蓝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四创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辉:本院受理原告唐义胜诉你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秀芳、何美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军:本院受理原告夏晓佳诉被告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第324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夏晓佳借款本金40480元及利息(利息以4048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晓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60万元,并支付利息1013952.3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36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息10%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47元,由原告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854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朝科、林超:本院受理原告朱宗阳诉被告刘朝科、林超合同纠纷一案,朱宗阳请求判令: 1、解除合同,判令被告一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洪胜: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险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363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4793.7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305.06元;3.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8831.89元,以14793.7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1月4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24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 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我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宗强:本院受理原告史守华诉被告蔡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史守华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7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0月1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5062元(具体数额待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文萍、赵亚兰、夏传海、林梦露:关于钟文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文萍、赵亚兰、夏传海、林梦露:关于钟文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爱琼:本院受理原告张传钧与被告丁勇、刘爱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传钧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7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刘爱琼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传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60元,由被告丁勇、刘爱琼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鸿:本院受理原告程慧君诉被告刘鸿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不准许原告程慧君与被告刘鸿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王仕胜与被告金问梅、金向三、刘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金向三、金问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仕胜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刘静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向三债务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98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322元,由被告金向三、金问梅、刘静华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金问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庆、王娟:本院受理原告钟文云与被告李庆、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文云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庆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1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61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王娟对李庆欠付原告钟文云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道芹:本院受理原告时长锋与被告马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长锋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叁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汉明、赵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高汉明、赵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汉明、赵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125138元、利息133.6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燕、石超红:本院受理原告巩思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资金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成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勇诉被告安徽万资金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信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成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天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马鞍山信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据材料复印件、第三人安徽天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中止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读卫、李璐璐:本院受理原告俞祝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2.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1900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此后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中兵: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段中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608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段中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江龙、汤锦英、余磊、梅民、高子函、朱亚丽、谈柏华、黄承宏、熊强慧、兰飞、邢建华、郭殿春、张文韬、李有明、祟勇军、田本文、李金龙、石洋、薛志国、孙胡兵、黄鸿安、刘晓波、张光顺、许成山、王德贤、高建、朱飞龙、李枝银、姚凤琴、孙丽娟、王旭、代丽斌、郑志亚、陈中勇、朱正启、刘金龙、肖大胜、金星: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三十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298、3301、3302、3303、3304、3305、3306、3307、3308、3310、3311、3312、3314、3315、3317、3318、3321、3323、3326、3329、3332、3336、3337、3338、3339、3340、3341、3342、3343、3344、3347、3348、3350、3351、3353、3354、3355、335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华尔美商贸有限公司、刘光曙、王立翠、刘青、许文霞、张显宝、刘玉珍: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华尔美商贸有限公司、刘光曙、王立翠、刘青、许文霞、张显宝、刘玉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显宝名下位于合经区耕耘路北清潭路西乡村花园墅区E区(产权证号:合产071263)、合经区石门路南、松谷路东石门路小区307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90333)、308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90331)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建英估字[2017]第1006、1004、10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依次为伍佰伍拾伍万肆仟元[555.40万元(单价20251元/平方米)]、壹佰壹拾柒万叁仟玖佰元[117.39万元(单价11783元/平方米)]、壹佰壹拾柒万叁仟玖佰元[117.39万元(单价11783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建英估字[2017]第1006、1004、10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14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140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徐恒、马冬平、余卫国、徐慧: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评估,余卫国名下亳州路1号世纪家园25幢702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130011525号),评估价值为:单价人民币18100元/m2,总价人民币3136549元。余卫国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568号晨光苑4幢203室(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51264号),评估价值为:单价人民币16300元/m2,总价人民币2293573元;徐慧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国际花都郁金苑12-1-1002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625853号),评估价值为:单价人民币17600元/m2,总价人民币224312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开庆、马东、安徽泰颐实业有限公司:方立宏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马东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徽昌苑21-1701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80409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单价人民币14005元/m2,总价值人民币211.66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程锦:本院受理原告分速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秉诚商贸有限公司、周正、赵蓉花、安徽窖龄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24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松柏:本院受理秦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松: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与被告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30日止,其后利息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424000元;二、原告对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与天柱山路交口中环东方名景23幢2-801室房产(产证号:合瑶不动产权第8120154828号)在依法执行、拍卖、变卖等处置程序中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为清:本院受理原告朱胜强与被告朱为清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4800元(截至2017年8月20日),并自2017年8月20日起按每月1200元支付抚养费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徐恒、马冬平、余卫国、徐慧: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评估,余卫国名下亳州路1号世纪家园25幢702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130011525号),评估价值为:单价人民币18100元/m2,总价人民币3136549元。余卫国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568号晨光苑4幢203室(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51264号),评估价值为:单价人民币16300元/m2,总价人民币2293573元;徐慧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国际花都郁金苑12-1-1002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625853号),评估价值为:单价人民币17600元/m2,总价人民币224312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开庆、马东、安徽泰颐实业有限公司:方立宏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马东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徽昌苑21-1701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80409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单价人民币14005元/m2,总价值人民币211.66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项红群、安徽金盾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项侃、周利丽诉项红群、安徽金盾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松、娄靖靖: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挺诉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原告赵桂挺诉娄靖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048号、2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广飞与卫晶、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寿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诚缘家具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朱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诚缘家具厂报酬93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93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4月17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合肥市新站区诚缘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30元,由被告朱寿明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封宏、周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419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197534.39元(其中本金192000元,利息4746元;罚息788.3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466.67元、管理费66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64396.21元(暂计从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4月15日,之后滞纳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2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杜金平、周腊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熊荣光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5325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325号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封宏、周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419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197534.39元(其中本金192000元,利息4846元;罚息788.3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466.67元、管理费66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64396.21元(暂计从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4月15日,之后滞纳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20000元;5、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普贵、刘敏、张维余:本院受理原告张道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陈普贵、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道权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本金60000元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为标准,从2014年1月2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金60000元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为标准,从2014年2月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为标准,从2014年4月1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张维余对被告陈普贵、刘敏在本判决中60000元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张道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330元,由被告陈曾贵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忠兰、姚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樊忠兰、姚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424990.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2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0元,由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846元,被告樊忠兰、姚伦共同负担97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058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贤枝: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桂挺诉被告张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判后,原告赵桂挺不服本院(2017)皖01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瑶海区法院(2017)皖01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清偿上诉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480元;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3、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鹏、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汝蕙、孙仕斌、孙仕文、孙仕钧与被告王鹏、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汝蕙、孙仕斌、孙仕文、孙仕钧借款本金120000元;二、被告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汝蕙、孙仕斌、孙仕文、孙仕钧12个月借款利息21600元;三、被告合肥乐利金融信用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汝蕙、孙仕斌、孙仕文、孙仕钧逾期利息损失12600元(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王汝蕙、孙仕斌、孙仕文、孙仕钧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大树、束平英:本院受理原告胡跃与被告段大树、束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大树、束平英返还原告胡跃借款本金47000元;二、被告段大树、束平英给付原告胡跃借款利息(计算方式:自2010年7月15日起以4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7月14日止);三、被告段大树、束平英赔偿原告胡跃逾期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7年7月15日起以4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胡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庆涛:本院受理原告马乾坤与被告范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庆涛返还原告马乾坤借款本金2万元;二、被告范庆涛赔偿原告马乾坤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6年11月8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马乾坤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庆涛、杨翠:本院受理原告马乾坤与被告范庆涛、杨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庆涛、杨翠返还原告马乾坤借款本金19万元;二、被告范庆涛赔偿原告马乾坤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6年11月8日起以1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马乾坤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细爱:本院受理原告阮秀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细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阮秀珍货款4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由被告张细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詹羚、安庆市大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吴文辉、华勇、姚兵:本院受理原告胡以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7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詹羚、安庆市大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吴文辉、华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本付息时止);2、判令被告姚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滨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伟、蔚海珍:本院受理原告朱凤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张来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问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来梅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本金20000元年利率24%,从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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