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丰惠实业公司与被告王胜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安徽丰惠实业公司与被告王胜勇之间的租赁关系于2016年11月30日解除;二、被告王胜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丰惠实业公司房租47700元及违约金6969元(违约金暂算至2016年11月30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丰惠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元、保全费5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胜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学芳、徐茂财、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汝标、周吉梅、郑梅、张茂扣: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2846、3129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自虎、吴翠莲、徐拥军、李爱武、徐梦婷:本院现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629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庆、刘孝谦:本院受理原告阮卫峰与被告何章翠、杨军、李庆、刘孝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卫峰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利息(从起诉日计息,月息按2%计算,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田江南、杨琴: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丁伦祥与被执行人田江南、杨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庆、项小亚、李浩、钮新龙、石斯琪、张恒、王国柱、项华奇、李仁雨、钮为锦、石志峰、张中志:本院受理原告陶伟与被告王庆、项小亚、李浩、钮新龙、石斯琪、张恒、王国柱、项华奇、李仁雨、钮为锦、石志峰、张中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陶伟各项损失共计22862.6元;二、被告钮为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陶伟各项损失共计5715.65元;三、被告石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陶伟各项损失共计5715.65元;四、被告张中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陶伟各项损失共计5715.65元;五、驳回原告陶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原告陶伟负担412元,被告王国柱负担563元、被告钮为锦负担141元、被告石志峰负担141元、被告张中志负担14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国柱、钮为锦、石志峰、张中志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其元:原告尹章勇诉被告吴其元、尹玉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尹章勇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754389元及截至2017年9月25日利息75439元(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息止)。
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俊峰:原告张会胜与被告孙俊峰、徐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孙俊峰、徐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会胜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06066.67元,此后利息从2017年5月19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会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俊峰、徐宏林共同负担9540元,原告张会胜负担262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海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香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海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香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费78400元及利息4396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5月12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香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原告合肥香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元,被告程海生负担18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海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谈其群、黄健:本院受理原告陈召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按月息2%标准支付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其中17万元自2016年2月25日开始计算;4万元自2016年9月23日开始计算,截至起诉日利息损失为7263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徐长林、徐长海、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绍兴、王思桃、苏绍存、苏绍根、汪荣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福存:本院受理原告徐海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1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徐志远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徐长林、徐长海、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绍兴、王思桃、苏绍存、苏绍根、汪荣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年友、高丽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市卓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年友、高丽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年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卓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5万元;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卓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吴年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斯国斌、洪天梅、斯开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撤销被告斯国斌、洪天梅将共有的697046元房票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斯开轩的行为;二、撤销被告斯国斌、洪天梅将共有的58101元补偿款转让给第三人斯开轩的行为;三、撤销被告斯国斌、洪天梅将共有的22790元奖励款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250元,由被告斯国斌、洪天梅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3019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陶明卫:本院受理原告程志模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陶明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程志模黄蜀葵干花款人民币8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元,公告费(按实结算),由被告陶明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郑和平、陈晓玲、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焦贤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6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2016年1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刘传燕等: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已对刘传燕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西侧张洼路北侧板桥商城主楼1幢1-1房产(包字第033078号);位于合肥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A2幢101、101中、101上房产(合包字第150040166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前述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现已作出评估报告,皖财苑房评字[2017]第077号、079号其中板桥商城主楼评估价值为6232.02万元,玫瑰绅城评估价值为495.28万元。由于本院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皖财苑房评字[2017]第077号、079号)、(2016)皖01执637号执行(拍卖该房产)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以偿还债务。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鲍江、刘家峰、张娟、程艳红、陶胜传、李淑云、聂晶: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997、3999、4000、4296、429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鲍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6031.1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2.蒋楠、孙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原告有权就合肥市上派路9号曙宏南苑9幢商业201、110、210、109、209房产优先受偿,刘家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吴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原告有权就合肥市宁国路菜市场316室房产优先受偿,陶胜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聂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972.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敬明、秦洪美:本院受理原告陶余川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滩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方文化艺术促进中心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祥荣:本院受理原告李志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树新与被告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娟:本院受理原告张道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高杰、王奋、杨旭年: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31日9时在安徽省白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扬州皖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皖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80015.6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树敏、刘海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树敏、刘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476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杰:本院审理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偿付代偿的信用卡分期贷款本金17673元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a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本院受理原告常富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马勇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富强借款本金63260元,并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常富强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谢春雨:本院受理原告杨婷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755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阮大鹏、王泽敏、李卫东、曹勇、孙善为、杨剑、刘小兵、周炎: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牌楼支行、双岗支行、牡丹支行、汇通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15、00912、00911、00793、00795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3民初1117、1950、184、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牌楼支行、双岗支行、牡丹支行、汇通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晓峰、代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小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袁立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6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潍坊瑞泰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5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守霞、徐瑞、韦学龙、葛静、龚彩平、刘雪松、黄玲玲、梁明、梁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164、4165、4166、4167、4168、4169、4170、4171、4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之后顺延计算);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赵玉华申请执行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军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名品广场10幢7层办公701、702、703、704、705、711、712、713、714、715室并依法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向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名品广场10幢7层办公701、702、703、704、705、711、712、713、714、715室;
二、变卖价格:701-704室,总价174.25万元;711-712室,总价64.2万元;705室,51.19万元;713、714、715室分别为30.31万元、35.58万元、28.93万元;
三、保证金:100000元;
四、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
五、竞买参与人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商业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和境内法人均可参加竞买,法律另规定的除外;
六、竞买参与人应向我院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户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账号:1022401021000240661;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八、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本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本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少喜:本院受理原告王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和任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09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款清时止,截至起诉时应付利息为27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沙宗贵:本院受理原告王立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沙宗贵:本院受理原告周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范青怀:本院受理的原告江义俊与被告范青怀合同纠纷一案,江义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三万五千元、支付原告相应利息一万一千四百六十元整(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8%计算),共计四万六千四百六十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玲、陈文浩: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昀与被告金玲、陈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玲、陈文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昀借款本金166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3240元。案件受理费4164元、保全费146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30元,由被告金玲、陈文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倩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辰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倩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寰球动漫技术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陈启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225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健:本院受理李省友、崔良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厚润标码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09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通州市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受理的合肥长城蜂窝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通州市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410号选定鉴定机构通知、指定鉴定机构通知、现场勘察通知、质量检测报告、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公告期满。公告期满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质量鉴定机构,未选择一致的,由本委依法指定质量鉴定机构,公告期满后第20日下午3时前往案涉厂房现场进行查勘,公告期满后第50日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公告期满后第6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0月19日
遗失声明
▲安徽泰莱姆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DAB0X7)遗失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安徽泰莱姆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DAB0X7)遗失中国人民银行广德县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编号:3610-01814284;核准号:J3773001015001;账号:20000520061610300000198),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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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