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正银:本院受理原告刘淮琴与被告刘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正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淮琴借款本金72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淮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1100元,由原告刘淮琴负担20元,被告刘正银负担11080元。保全费4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970元由被告刘正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保江:关于王琪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传根:本院受理原告王海与被告张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张传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借款本金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26元、保全费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96元由被告张传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家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骏联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家明、沈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合肥骏联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家明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二、被告金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68000元及购车款36000元,合计104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骏联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660元,由原告合肥骏联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金家明负担2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金家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明星、王安安:原告周邦凤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建发、叶伟平、朱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052、682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当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按照0.45%/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罚息,按照1.2%/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综合费,另按照千分之一/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徐建发、叶伟平承担(2017)皖0103民初6052号案件律师费6.8万元;3.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之所得价款在被告徐建发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叶伟平对被告徐建发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飞、陆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与被告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使用房屋的租金827631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827631为基数自2017年1月计算至款清时止);被告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违约金39801.85元;驳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76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担1276元,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进军:本院受理原告王瑞潮与被告钱翠凤、史进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作出(2016)皖0103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7年9月29日向原告王瑞潮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2017年9月27日向被告钱翠凤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2017年9月29日向被告史进军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原告王瑞潮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涉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沙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文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587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帮俊、武义云: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传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传富请求判令:被告王帮俊、武义云立即偿还原告王传富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285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2日,此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斌、方芳:本院受理原告孙明忠诉被告许斌、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飞、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冰、王曙光、王少尤:本院受理原告杜坤诉被告陈飞、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冰、王曙光、王少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查祥美诉被告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宏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德武诉被告张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海燕、石超红:本院受理原告孙宁诉被告王海燕、石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传家房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魏兵诉被告安徽传家房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魏兵办理社保或纳税证明费用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和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森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和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887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赁款27万元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动才、谢艳红: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动才、谢艳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70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垫付款75108.55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杨齐素:本院受理的原告淮南市海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咏梅:本院受理原告龚子健与被告李健、陈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大鹏: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阮大鹏、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蒋海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大勤:本院受理原告邓海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海泉、林永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4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美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5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昌圣、薄翠红:本院受理原告韩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一、王昌圣、薄翠红返还韩旭借款1100000元及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17年1月12日开始至借款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王昌圣、薄翠红返还韩旭垫付款8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250元,由王昌圣、薄翠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永茂、张静:原告叶启垒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一、常永茂、张静返还叶启垒借款3633325元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12月31日前利息为1711953元,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至借款36333325元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月利率2%),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叶启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70元,由叶启垒负担3934元,常永茂、张静负担48336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00元,由常永茂、张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转业、樊慧:原告费文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863号民事判决书:“一、胡转业、樊慧返还费文杰借款450000元和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15年5月25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胡转业、樊慧赔偿费文杰律师费损失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胡转业、樊慧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时,费文杰对胡转业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侨康苑16幢401室房屋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20元,由胡转业、樊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75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40元,由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季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雪、黄玉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殷桂华:本院受理原告杜绍兰、晋从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474、39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保宪:本院受理原告王成诉被告王保宪、刘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诺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向新诉被告深圳市诺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宜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陈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558号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辉、洪双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洪双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张辉偿还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15233.06元及违约金4569.92元,合计19802.98元;二、被告洪双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永克、黄克利、黄利微、黄克微: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扬与被告黄永克、黄克利、黄利微、黄克微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黄永克、黄克利、黄利微、黄克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张明扬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张明扬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若东、杨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若东、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尹若东、杨丽共同支付原告货款3534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5262.6元,合计478662.6元(其中违约金125262.6元是自2014年11月21日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分段计算,之后违约金按此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波、曹春莲: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诉你们及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波、曹春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借款本金400631.43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2月23日的利息为35522.88元,自2017年2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波、曹春莲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有权对被告黄波、曹春莲抵押的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迎江世纪城二期A-4幢1单元2201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波、曹春莲第一项给付义务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对上述抵押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黄波、曹春莲追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0元,由被告黄波、曹春莲、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和宝、曹晓桂、朱温浪、安庆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志根诉你们及何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和宝、曹晓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汪志根借款9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标准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39万元予以从中扣除);二、被告朱温浪、何志兵、安庆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和宝、曹晓桂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朱温浪、何志兵、安庆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刘和宝、曹晓桂追偿;三、驳回原告汪志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汪志根负担1100元,被告刘和宝、曹晓桂、朱温浪、何志兵、安庆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7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何志兵就(2017)皖0803民初124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吉娜、陈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7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8日利息18279.66元,自2017年3月9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吉娜、陈刚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行享有的上述债权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偿还义务;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吉娜、陈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原告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行为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安徽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安徽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锦、倪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汪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徐明锦、倪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丽借款500000元;二、两被告自2014年4月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原告500000元的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500000元全部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4120元,由被告徐明锦、倪海燕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宏志:本院受理蔡柯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时秀林、夏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0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两被告偿还欠款514146元;2、两被告赔偿损失190755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自2016年4月25日至清偿之日的损失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亚乐、张军琴、陈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0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代为垫付银行贷款203053.6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计:25833.75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12日,直至付清时止);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家燕、张邵景、张邵春、曹培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培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垫付款340544.96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40544.96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00元,由被告曹培厂负担7350元,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友福、孙德云:本院受理原告张道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2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16080.00元并支付利息212055.20元(以11160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后期利息本清息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峰:本院在审理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800435.21元、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2月9日起,以800435.2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800元,由被告陈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凯、邰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朝英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高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童朝英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4334元;二、驳回原告童朝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90元,由被告童朝英负担1445元,由高凯负担22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瑞干、王传侠、孙启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8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瑞干、王传侠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76306.11元并支付违约金43718.29元(截至2017年7月20日,后期按照每日0.05%的利率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共计220024.40元;2、判令被告孙启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佳启、池州市大恒生化有限公司、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傅新良、乐瑜、付新叶、潘俊杰、方陆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7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5000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582160元(暂计至2017年6月23日,详见利息支付清单,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2%每月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25200元;4、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八就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佳启、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鸿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新叶、钱叶林、唐泽花、傅新良、乐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7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415820元(暂计至2017年6月23日,详见利息支付清单,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2%每月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25600元;4、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八就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从利、王兰、崔玉山、冷肥西、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从利向原告支付垫付款32918.58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合计42918.58元;2、判令被告崔玉山、冷肥西、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被责令改正人:费瑞林[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大兴镇兴集村刘小郢村民组010号;合肥科技实业园(众望分园)E1-E28号楼项目负责人:费瑞林]:经查,因你在合肥科技实业园(众望分园)E1-E28号楼工程项目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拖欠129名工人工资1928042元。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责令称:在接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于2017年10月27日下午5点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请你单位认真执行上述决定,并于2017年10月27日前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叉口;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勇、马斌;联系电话:68838159)。
拒不履行本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肥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肥西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0日
遗失声明
▲徐海兵,警官证遗失,警官证号065238,声明作废。
▲纪晗,警官证遗失,警官证号065272,声明作废。
▲吴勇遗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毕业证书,编号:220486,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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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