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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0-23 09: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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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红伟: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鑫铋晟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美凯伦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第三人王红伟原系被执行人郑州美凯伦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已吊销)股东,亦是按收购买申请人机械设备的实际接收人,现担任郑州美凯伦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偿接受执行人郑州美凯伦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资产并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追加本案第三人王红伟(身份证号码412826197010277132)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红伟在人民币4322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8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计算)范围内承担履行责任。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明瑞、樊宗桂、张德跃:本院受理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陈明瑞、樊宗桂、张德跃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魏磊、谢鲁:本院受理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魏磊、谢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平:原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5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程晋凯、段述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返还设备并支付机械使用费87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229680元,合计1099680元;2、判令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锋:原告李从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从新劳务报酬58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1日起,以58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王锋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邵勋、杨友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被告王绍勋于2012年7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王绍勋支付原告使用费1700000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242500元);3、判令被告王绍勋支付原告运费105000元;4、判令被告杨友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夏氏科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51446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翟应林、解启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翟应林偿还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42781.5元及违约金12834.45元,合计55615.95元;2、判令被告解启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先根、郭中转、王宝山、李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海波、高青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诉你们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6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葛章林、李玲、合肥春雨精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76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志聪、丁德霞、黄红梅、邹燕、何林、刘良桂、何道稳、李倩倩、刘模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红梅、邹燕、何林、刘良桂、何道稳、李志聪、丁德霞、李倩倩、刘模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邹燕、何林、刘良桂、何道稳、黄红梅、李志聪、丁德霞、李倩倩、刘模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美华、孙实龙、丁伯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35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叶会元、谭跃芳、谢云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2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费瑞忠:原告刘先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娜、徐恩坤:本院受理原告杨冬枝诉被告汪娜、徐恩坤、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汝宝、李传艮:本院受理的陈文云、张为高与季汝宝、李传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两被告履行协议,配合办理位于瑶海区淮南路淮合花园21幢3004室房屋产权证并协助配合将该房产过户于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明明、关少东、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於风华与钱明明、关少东、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373999元(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7日以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8月9日,余款计算至款清日止),以上合计97399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良才、王先兰:本院受理的闫志修、陈良才、王先兰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72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6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彪:本委受理的李芝玲与黄彪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644号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12月22日下午15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公 告
合肥海容保洁有限公司:本局于2017年9月8日受理胡跃荣(身份证340122197102100621)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瑶海举[2017]0068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因你单位地址不详、电话拨打不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举证和答复,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行政决定。
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