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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0-24 1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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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世伟:本院受理庞怜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2812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丹凤:原告合肥市蜀山区星际花都酒店与被告吴丹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师永华: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9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照:本院受理原告李卫华诉被告刘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伍徽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金问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伍徽琳借款98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伍徽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0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金问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显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季显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透支本金99660.82元、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胡睿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透支本金50039.58元、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永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赵永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透支本金912699.38元、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方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透支本金290432.67元、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峰:原告贺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刚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贺刚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丁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长催、黄玉花:原告凌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窦长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凌晖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凌晖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0元,保全费1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40元,由被告窦长催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向三:原告蒋在坤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金向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在坤货款94432元及其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9443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蒋在坤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60元,由被告金向三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忠树:本院受理原告程君诉被告代忠树、合肥信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掖市成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钱磊、杨自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掖市成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钱磊、杨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外运国际供应链衢州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迅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外运国际供应链衢州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俊:本院受理原告蔡加高诉被告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守来、王芳、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王宏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守来、王芳、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刘道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陈晶酉: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262号民事判决:“一、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0元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以15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31日开始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利息按合同的约定月利率1.45%计算;2016年9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和罚息按月利率2%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损失100850元,担保费损失53181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陈晶酉对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1900元,由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陈晶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乃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步勤诉被告尚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尚乃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步勤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海瑞、杨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刘海瑞、杨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海燕、杨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7680.56元,承担逾期保费726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5月3日始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燕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环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燕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良俊:本院受理原告王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83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震:本院受理原告郁贤根、殷莉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立即停止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始信花园10幢305室(房地产证:合产字第110192239号)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2、判令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始信花园10幢305室(房地产证:合产字第110192239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3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5684.7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950.39 元; 3.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41144.47元,以35,6847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06-27起暂计至2017-8-24,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600元5. 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33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潜山三奇工贸有限公司、肖强(身份证号码340824196405180039)、徐春梅(身份证号码340824196302080043)、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徐国安(身份证号码342824196702273233)、杨后秀(身份证号码342824196912203225)、潜山县泽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全(340824196802074213)、王文英(身份证号码340824196805224221)、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徐性永(身份证号码330425195502051632)、蒋春仙(身份证号码33042519660311422X):本院受理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073号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潜山三奇工贸有限公司立即给付代偿款8539455.36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40%);2、依法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20万元;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徐国安、杨后秀所有的担保财产,在折价、评估、拍卖后享有20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5、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潘宜长、胡小燕、安庆市福川商贸有限公司、王文生、胡向红、黄莹、施琼、吕春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01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熊伟、余静、安庆路尔特商贸有限公司、余福保、熊英、赵齐斌、汪丽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97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金虎、李耀美、安庆市鑫诚制衣有限公司、安庆市鸿瀚商贸有限公司、殷鉴、管凌玲、黄帆、江莺、杨积宝、李美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97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至圣轩商贸有限公司、徐小红、安庆市奔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阮松贵、程红、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钱周、陈龙、彭瑶、裴美云、李冰、杨淑霞、杨善得、杨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01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董后道、李本菊:本院受理原告王陈英诉被告董后道、李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建国:本院受理原告焦其武诉被告孙建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高艺杰:本院受理原告唐金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274.58元(以4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10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日,利息为3274.58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学义:本院受理原告苗小红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因被告私自变卖原告车辆,请求判令被告无权处分原告车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殷保祥、高丽琴:本院受理原告何朝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殷保祥、高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朝祥借款221800元及其利息(其中2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10月12日起,4.5万元借款利息自2016年3月15日起,3万元借款利息自2016年4月7日起,5万元借款利息自2016年4月24日起,分别按年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另外76800元不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何朝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殷保祥、高丽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国顺:本院受理原告钱昌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665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夏国顺偿还原告钱昌华两笔借款及利息,被告夏国顺2016年4月1日借款原告钱昌华陆拾万元,被告夏国顺2016年2月5日借款原告钱昌华壹十五万贰千元整,两笔借款总计本金七十五万两千元整加上利息十八万元整,共计九十三万两千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雪松:本院受理原告张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雪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4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雪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执行的周敏与伍海燕、贾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伍海燕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10幢908室房屋(产权证号:包063689),该资产经过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依法对资产进行变卖,变卖的保留价为1520934.75元,有意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与本院执行局联系。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宏斌、唐定富:本院现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782、6783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余根水、刘同春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肥劳人仲案字第111号、11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5室,电话:0551-68828956),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47年10月24日
公 告
亳仲裁[2017]111号
阜阳市现成食品有限公司:亳州仲裁委在2017年3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张士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市现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多次联系被申请人处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皆无法送达。现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举证通知、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之后第7日上午9时整为开庭时间。
亳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
公 告
亳仲裁[2017]121号
马继超:亳州仲裁委在2017年6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马继超(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黄海社区道遥中路19号302室,身份证:342125197505010437)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多次联系被申请人马继超处因马继超下落不明,皆无法送达。现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举证通知、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之后第7日上午9时整为开庭时间。
亳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10月24
遗失声明
▲广德鑫昌盛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528094XH)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大业货运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皖交运管许可广字341822202872号)副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