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银: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来好: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玉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成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廷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国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仁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欣、张慧:本院受理宣玉荣、宣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0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未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管德武:本院受理蔡善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梅杰:本院受理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宿营:本院受理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永:本院受理汪言红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成仓、吴学俊、朱颖:本院受理蔡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上诉状。判决被告吴学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蔡伟31970元苗木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洪芹诉被告汪琦第三人安徽吴辉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刘洪芹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先安、刘安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先安、刘安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常先安、刘安玲将承租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徐工牌挖掘机一台返还给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常先安、刘安玲支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025000元、违约金182850元(自2014年7月3日计算至2016年5月3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杰、李素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杰、李素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杰、李素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代垫款1300541.41元,并支付利息(以1300541.4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6.095834‰计算,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德虎、单乃萍:本院受理原告钱立新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法院廉政监督卡等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勤智、黄金城、陈福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4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秀政、陈来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48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友龙、杨月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4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杰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4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近奎、杨秀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48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超、孟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4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4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彬、方兴萍、李娟、李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47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自菊、能恒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47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后卫、陈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4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建筑、杨路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48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光磊、岑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47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蒋化伦、王旭:本委受理的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们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429号(蒋化伦物业纠纷案件案号)、(2017)合仲字第04020号(王旭物业纠纷案件案号)两案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两案并分别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下午2时30分、4时在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
公告函
张涛、张甜:本委受理的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们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239号案(张甜物业纠纷案件案号)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2017)合仲字第0426号案(张涛物业纠纷案件案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2017)合仲字第0426号案张涛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2017)合仲字第0239号、(2017)合仲字第0426号案分别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17日下午2时30分、4时在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
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17年11月3日10时在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大厅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厢式货车五辆,参考价叁万捌仟元,保证金两万元。
2、厢式货车十辆、小轿车一辆,参考价玖万捌仟伍佰壹拾陆元,保证金伍万元。
以上标的按项目整体拍卖,详见评估报告。
二、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17时止,在标的物所在地。
三、竞买登记手续办理:
竞买人应在2017年11月1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缴至名称: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账号:1265260104001015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庆分行宜城支行;并于2017年11月2日17时前凭保证金收据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若竞买不成保证金于会后三个工作日全额退还(不计息)。
四、联系方式:
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人:丁先生:18155660515。
公司地址:安庆市迎江区绿地1号写字楼九层(恒大绿洲大门正对面)
安庆市工商监督电话:0556-5288817。
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5日
公 告
王建国:我委受理阜阳市易景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委作出的(2017)阜仲字第091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
更正启事
本报10月23日二版刊登的“声明”一文中的“调阅相关咨询”应为“调阅相关资料”。特此更正。
注销公告
广德县千里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26990)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马惠芬;联系电话:13856350220。
广德县千里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5日
遗失声明
广德东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10577)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张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遗失,编号:A20073412020432,声明作废。
阜阳市胜利南路38号个体工商户张士臣营业执照遗失,注册号3421043300318,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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