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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0-26 10: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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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明利、王浩: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苏明利、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勤:原告潘国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一、张勤支付藩国春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开始至欠款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藩国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60元,由张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昆、江南鸽:本院受理原告丁锐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等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1日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等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汪必胜:本院受理原告徐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4024.8元并支付利息808元(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7年9月1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善飞、郭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21561元;2.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违约金 136236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8日),自2017年1月9日至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2500元;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孟平:本院受理原告孟凡财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你赔偿各项费用82047.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长丰县人民法院
顾朝海:本院受理原告陈阿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顾朝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阿妹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顾朝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修诉被告安徽汉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茂名万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为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南县时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先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诉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春雨日化有限公司、赵清清、赵丽、潘生宁、王玮、范红伢、吴选志、黄凤: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0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税号:91340800851330542J)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邵东科:本院受理原告王梅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683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子雪、孔令艳:本院受理原告俞全军、王祥玲诉被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原告将坐落于蓬莱花园社区6栋3单元305室房屋过户至原告俞全军、王祥玲名下;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俞全军、王祥玲违约金10万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福建南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614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物料购置余款21000元;预期违约金1302元;同期贷款利率3288.6元,共计赔偿原告25590.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来全:本院已立案执行夏斌与你及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随机抽取安徽沃尔德拍卖有限公司对你所有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瑞龙花园14幢1808室房屋(产权证号:长丰10008589)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夏斌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76万元接受上述拍卖房产予以抵债。现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长执字第003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陈来全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瑞龙花园14幢1808室房屋作价76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夏斌(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08266713)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夏斌债务321400元,加438600元由夏斌直接交付本院,用以支付该房产截止2017年10月20日止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抵押贷款本息143054.13元、诉讼费3256元、公告费800元、律师费9000元、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费2118元、本院诉讼费2825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100元。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夏斌时起转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丁宪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群与被告丁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群借款本金34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2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按2%/年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54元,由被告丁宪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爱武、张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宋继武与被告张平、王爱武、张祖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平、王爱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继武17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之后以17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所有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祖俊对被告张平、王爱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40元,由被告张平、王爱武、张祖俊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平、王爱武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耿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胜平与被告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耿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胜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86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4元、保全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94元,由被告耿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圣荣、沈进华:原告沈思龙诉被告凌圣荣、沈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思龙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12800元(其中8400元自2015年12月28日算至2016年7月28日,直接载明在借款总额中;其后按月利率2%暂自2016年7月28日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共12个月,利息计14400元,扣除2017年7月18日已付利息10000元,之后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728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沙日文:本院受理原告穆洪和与被告沙日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沙日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穆洪和9087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72元,由被告沙日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世翔:原告王家兰与被告王世翔、罗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世翔、罗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家兰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7年5月26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家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家兰负担64元,被告王世翔、罗媛媛共同负担185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世翔:原告王丽与被告王世翔、罗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世翔、罗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丽借款本金133000元并从2017年5月26日起以13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丽负担136元,被告王世翔、罗媛媛共同负担376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世翔:原告王家华与被告王世翔、罗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世翔、罗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家华借款本金183000元并从2017年5月26日起以18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家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8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家华负担188元,被告王世翔、罗媛媛共同负担476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世翔:原告王家荣与被告王世翔、罗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世翔、罗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家荣借款本金221000元并从2017年5月26日起以22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家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6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家荣负担171元,被告王世翔、罗媛媛共同负担5415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华:本院受理原告施维澶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施维澶借款本金22万元;二、驳回原告施维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500元,由原告施维澶负担4900元,被告王华负担4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炎生: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韵与被告施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施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韵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00元由被告施炎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晓磊:本院受理原告单正飞与被告史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史晓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单正飞借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单正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00元,由原告单正飞负担50元,被告史晓磊负担7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史晓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涂友品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涂友品货款25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40元由被告王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建凤、合肥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刘松诉被告沈建凤、合肥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松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合同违约金92000元(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元为基数按20%计算违约金);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本次诉讼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昌玉、贾贤萍、李俊:上诉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龙吉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跃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跃保于2016年10月13日因病去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李跃保的继承人李昌玉、贾贤萍、李俊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函
安徽恒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扬:本委受理的安徽孚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恒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扬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58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
更 正
2017年10月17日本报刊发阜阳仲裁委向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公告中,受理的当事人“王西玲”误刊为“王四玲”,特此更正。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