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徽商银行合肥三里庵支行与朱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对朱凤云名下位于合肥绿都嘉园2幢401室房产(房地权庐字第054881号)进行拍卖,上述房产于2017年6月7日、2017年7月24日、2017年9月25日三次在安徽省人民法院涉诉资产交易中心网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举行拍卖会,但均因标的会前无人登记而于2017年9月25日第三次流拍。现因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上述房产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将依法对案涉房产依法予以变卖,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永健、刘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永健、肖荣、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先进:本院已受理原告昂婷与被告钟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82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2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暂从2017年8月26日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该借款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美诚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效荣、米惠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金成:本院受理的原告毛仙女诉被告吴金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中胜、石康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潘中胜偿还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155829.02元及资金占用费40312.18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次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用继续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合计196141.2元;二、判令被告石康玉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裴苗苗、裴新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裴苗苗偿还原告代垫银行按揭款本息合计79350.97元(其中本金68957.59元,利息10393.38元);2、判令被告裴新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能平、沈庆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周能平、沈庆萍偿还原告代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息合计33108.09元(其中本金25108.05元,利息8000.0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凯、丁新玉、胡月、王文芹、丁少辉: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2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宏斌、孙翠凤:本院受理原告钱荣珍诉被告王宏斌、孙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荣珍起诉要求被告王宏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306800元(按年息24%暂计算至2017年5月19日,扣除已付的1万元利息,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款清息止),本息共计526800元;被告孙翠凤在欠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由被告王宏斌、孙翠凤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斌:本院受理原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陆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0000元及利息383400元,合计1093400元(以71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4月30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30日款清息止),并由被告陆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中固特种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世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贤兵、上海中固特种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贤兵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280000元;2、判令被告王贤兵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期间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年利率4.75%的四倍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算,判决利息顺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上海中固特种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晏明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川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晏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32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4787.5元(以3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轩传刚、杨修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轩传刚、杨修云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已到期银行按揭款46027.26元,违约金3386.8元,合计49414.06元(剩余违约金自判决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爱萍、刘孝谦:本院受理原告周增能与被告蒋爱萍、赵亮、桂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增能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蒋爱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整,利息14000元,并自2017年5月20日始按本金350000元支付2%月息至清偿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蒋爱萍赔偿原告违约金105000元;3、判令被告赵亮、桂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世翔、罗媛媛:原告王家兰与被告王世翔、罗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世翔、罗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家兰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7年5月26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家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家兰负担64元,被告王世翔、罗媛媛共同负担185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世翔、罗媛媛:原告王家华与被告王世翔、罗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世翔、罗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家华借款本金183000元并从2017年5月26日起以18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家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8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家华负担188元,被告王世翔、罗媛媛共同负担476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世翔、罗媛媛:原告王丽与被告王世翔、罗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世翔、罗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丽借款本金133000元并从2017年5月26日起以13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丽负担136元,被告王世翔、罗媛媛共同负担376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世翔、罗媛媛:原告王家荣与被告王世翔、罗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世翔、罗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家荣借款本金221000元并从2017年5月26日起以22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家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6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家荣负担171元,被告王世翔、罗媛媛共同负担5415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小国:原告张平与被告杨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小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平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小国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雍小明:关于张飞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张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云霞、阳伟义、李明虎、项群、合肥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云霞、阳伟义、李明虎、项群、合肥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社区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判令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800万、利息90872.95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代偿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合计:8090872.9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6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云霞、阳伟义、李明虎、项群对第一项、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依法判决在对项群名下位于包河区银杏苑小区银杏广场41幢503,抵押物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29040号的房产在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中优先清偿原告上述全部债权及诉讼费用;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六、判决合肥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受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原证号合国用(2015)第221号,现不动产权证号皖(2015)合不动产权第0224059号],土地面积15909.53m2,土地价值41160000(不含地上建筑物)内对原告的全部债权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家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森益德食品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富家天下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森益德食品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偿付面条货款14608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强:本院受理原告贺斌诉被告费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费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贺斌租金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费强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金凤、许正胜:本院受理原告马长潇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金凤、许正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长潇代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1671464.7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671464.7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9月3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长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270元由被告杨金凤、许正胜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跃进、殷淑君:本院受理原告关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跃进、殷淑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关建军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8日起,按月利息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跃进、殷淑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关建军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三、对于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关建军对被告杨跃进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7幢503室(房地权蜀字第070007号)的房产在700000元的担保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关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650元,由被告杨跃进、殷淑君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平安:本院受理原告俞建国诉你、安徽鸿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瑞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异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沙宗贵、刘来红: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沙宗贵、刘来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胡松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胡松负担784元,被告沙宗贵、刘来红负担4116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被告沙宗贵、刘来红负担;公告费800元,被告沙宗贵、刘来红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吕春华、周峰:本院受理原告戴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吕春华、周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戴平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吕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戴平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100元,由被告吕春华、周峰共同负担2480元,被告吕春华自行负担62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建军:本院受理的(2017)皖0111民初3539号原告吴生清诉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追加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庆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额119640.10元其中(透支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9月6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家俊、陈波:本院受理原告王连华诉你们及淮南市好朋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5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扬、沈贵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5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桂香、王峰: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桂香、王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杨桂香向原告偿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276314.84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欠款结清时止,暂计10000元),暂合计RMB 286314.84元 ;2.被告王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友奇、尹良松:本院受理原告欧友荣与被告黄友奇、尹良松、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海恒投资控投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友奇、尹良松支付拖欠的款702231元及利息151644元(除质保金外的541586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24日暂算至2017年3月24日,并应延算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琴:本院受理原告宇宗云诉被告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017年9月14日从中国银行宿州埇桥支行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2,25021218,汇票金额为2000000元,出票人为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埇桥支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017年8月26日从中国银行宿州埇桥支行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2,25021210,汇票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埇桥支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杜雪婷:本院已受理原告吴海凤与被告杜雪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2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1900元。2、判令被告偿付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为2544.17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主张权益的交通费、误工费等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延丰: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王延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6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额134397.24元,其中(透支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6月27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标的额134397.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光福: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合肥市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福物业服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007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8640元,逾期交纳物业费滞纳金1359元,合计99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学衍: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合肥市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学衍物业服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07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4677元,逾期交纳物业费滞纳金2946元,合计76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徐大鹏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增加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中锐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中锐轴承有限公司、王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华腾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你名下所有的日立牌挖掘机(机型:ZX120机号:AYKV107321)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37.77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执134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华腾资产评估事务所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安徽俊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安徽俊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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