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飞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9个季度(8107.5元/季度)的租金合计72967.5元及截止2017年3月31日的违约金13748.33元;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徐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封君梅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11个季度(9826元/季度)的租金合计108086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月11日起,以每期所欠租金982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按季分段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封君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娟、王洋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柳青内衣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娟、王洋洋共同向原告偿还货款合计42946元(36914+6031);2、判令被告王娟、王洋洋共同向原告按照42946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金;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占卫国、李小俊、刘德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支付剩余全部货款1050000元、违约金38981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0015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律师费57600元,暂合计149741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对第一项剩余全部货款、违约金、律师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丕灵:本院受理原告郑家武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179,999.9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庞建、王少丽:本院受理原告刘斌诉被告庞建、王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2016年12月8日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凤池支行开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号为00100041,21907110,汇票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阜阳市颍州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出票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凤池支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高赞:本院受理原告杨红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准予原告杨红云与被告高赞离婚;二、婚生女高思懿由原告杨红云抚养至独力生活时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金圣慈:本院受理原告俞敏、孟奇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金圣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俞敏、孟奇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44883.95元;二、被告金圣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俞敏、孟奇支付以代垫款44883.9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俞敏、孟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金圣慈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永红:本院受理原告任志东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解除任志东与被告谢永红之间的加工合同;二、被告谢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任志东借款预付的加工费3.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永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港悦餐厅: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供应的货款131127元,支付利息77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35%的两倍计算,利息自2017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实际利息应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共计本息人民币13190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祥:本院受理原告胡伟祥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架业保证金83000元以及利息7781.25元(利息以83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5%计息,从2015年4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之后继续计算,直至款清为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茆祖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君剑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54800元,利息暂计15782元(以548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5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年6.4%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的部分顺延至付清之日),合计70582元;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帅、洪苗苗、梁本涛: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高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欠付的到期货款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17年3月25日前的违约金12432.7元,之后的违约金以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梁本涛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费用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驳回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洪苗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060元,合计4290元,由被告高帅、梁本涛连带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陈传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入资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5万元;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西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良桂、何道稳、邹燕、何林、黄红梅、李志聪、丁德霞、李倩倩、刘模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魏传林、周群、余本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和龙、胡敏贵、周继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海波、刘晓男、刘志红、胡正杰、胡小喜、张亮、任加燕、张书炳、程永春、汪爱梅、汪级南、田文生、李从菊、朱峰、尹红、常春晓、常文武、李贵叶、徐亮、郭自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303、4304、4305、4308、4309、4311、4312、4460、4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良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和诉被告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良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玉和酬金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玉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良玉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星耀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842067,票面金额壹拾柒万陆仟零壹拾叁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5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收款人上海星耀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任海涛、郭学敏:原告周凤银诉被告任海涛、郭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卫、徐莉:本院受理冯翠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卫、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冯翠英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本金2000000元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从2016年11月24日计算至付清时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静、赵伟、赵克坤、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以苹:本院受理原告刘翠贞诉你方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红兰:本院已受理原告葛敬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长海、施长伟:本院已受理原告杨礼泉诉你们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瑶海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华、宁英、王长春:本院受理陈兰英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祁家全、陈治芬:本院受理原告李朝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岚岚:本院受理原告齐俊飞诉被告刘岚岚离婚纠纷一案,齐俊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齐俊飞与刘岚岚离婚;2.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翡翠路翡翠花园C4幢(别墅)1-2层及阁楼,产权证号为皖(2016)合不动产第0016653号房产;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618幢1807室,产权证号为皖(2016)合不动产第0080175号房产;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宁夏路与乌鲁木齐路广视花园西区A1-9-902室,备案单号为1310011892号房产;两辆轿车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3.共同债务1510000元共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岚岚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合肥泽明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杨德毅、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846、4847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德磊:原告代宁宁与被告葛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葛德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宁宁借款本金70000元,并从2017年6月1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代宁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代宁宁负担1970元,被告葛德磊负担23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俊峰、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俊峰、徐宏林、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孙俊峰、徐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6万元及利息59.10万元,此后利息从2017年5月19日起以24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下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7年5月18日为48.367万元,此后从2017年5月19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9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俊峰、徐宏林共同负担32008元,原告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268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怀东、周祖玉:本院受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红、束旭坤、郑礼斌:本院重审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红、束旭坤、陈勇、郑礼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三人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此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佘蕴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霞诉你房屋租赁合同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勤诉你房屋租赁合同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鸿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家阔: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红灯笼瓷砖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6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勋德、宋玉梅:本院受理原告李必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温星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俞卫民诉被告合肥温星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关于电器及《文化娱乐许可证》转让而签订的《协议》;2、被告返还转让费600000元;3、被告对上述转让费自2017年1月22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完全返还之日,截至2017年5月10日违约金为7866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阮宏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孙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礼唤、孙磊: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孙庆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孙庆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85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道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85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刚:本院受理原告周艳芝与被告姚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艳芝请求判令:一、原告周艳芝与被告姚刚离婚;二、婚生子姚茗楷由原告周艳芝抚养,被告姚刚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延喜:本院受理原告卫修好诉被告张延喜、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飞、窦梅:本院受理原告杨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733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卞十庆:本院受理原告杨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732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施晓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706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707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韦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宏亮借款20000元;二、被告韦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宏亮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兴贤、吴菊英:本院受理原告童宗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冰兵:本院受理原告茆金林诉你以及安徽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韦冰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茆金林工资50000元,二、被告冰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茆金林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安徽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茆家应、杨培琴: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华萍与茆家应、杨培琴(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已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查封房产执行裁定书。但你逾期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经合议庭合议,决定依法对所查封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公交牡丹园9栋605室(产权证号120015732)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自本公告之日起非经本院许可,你不得对所查封的房产进行出租、出借、出卖、改造及另行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
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振宇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汪济银、李晓萍: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振宇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汪济银、李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执179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鉴定结论告知书(汪济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安南巷4幢6号评估价格为1204.38万元,单价为每平方米64371元)和拍卖机构选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下午3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参加拍卖机构选择现场摇号。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郑贤凤、焦燕燕:本院受理的陶学平与郑贤凤、焦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执1029号、(2016)皖0122执103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鉴定结论告知书(郑贤凤、焦燕燕名下位于肥东县撮镇镇店忠路西侧盛世新城22幢802室评估价格73.20万元,单价为每平方米8700元)和拍卖机构选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下午3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参加拍卖机构选择现场摇号。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肥东县人民法院
声 明
我公司承建颍上县2017年小型水利工程润河镇六庄寺闸及凌楼闸建设项目、芜湖县陶辛镇集镇美丽乡村公共设施改造工程、桐城市2017年新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B标段、明光市明西街道岗集村石门口水库渠道化工程从未提供或授权刻制任何项目部公章,凡以我公司项目部名义签订的收条,购销,担保,借贷协议等所有材料,均系非法的,无效的。我公司均不予承认且追偿其法律责任!
安徽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7日
公 告
山河建设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本委于2017年8月16日下午15点30分缺席裁决汪守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7]26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5月11日解除;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2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540元,护理费2537元;3、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
遗失声明
杨立年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具的诉讼费收据一张,编号:0031220269,金额5320元,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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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