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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0-30 1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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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安徽百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张冰、童柳平、洪邦、操清华、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3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百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4000万元及利息4280787元(计算至2017年1月4日,此后罚息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和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二、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张冰、童柳平、洪邦、操清华对被告安徽百荷商贸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000万元借款范围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承担连还清偿责任;三、被告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百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张冰、童柳平、洪邦、操清华、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百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2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279元,由被告安徽百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张冰、童柳平、洪邦、操清华、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首蕲:关于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将你所承租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与北二环路交叉口合肥明发商业广场A1区一、二层117上、下号商铺(面积为206.17平方米)返还给申请人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对你存放在商铺内的红酒予以查封并要求申请人负责保管。因你欠付申请人公司房屋租金尚未支付,本院委托评估公司对红酒进行价值评估,因红酒标注产地为进口红酒,现无法收集到红酒的价格数据,导致红酒价值无法评估,需你提供相应评估材料。另本院拟对室内装潢部分进行价值评估,因涉及隐蔽工程,且无相应施工图纸,导致评估工作无法进行。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便于本院对上述财产予以价值评估;逾期不提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自行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杨宝凤: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汇元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杨宝凤典当纠纷执行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为110217080007(对“一批珠宝饰品的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该评估报告载明: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9月5日,杨宝凤持有的四件珠宝总评估值为119万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处置。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赵琪俊:原告宣守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守青:原告陈义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东斌、王娅男:原告陶大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明青、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原告徐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仇付彬: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童乃金、周梅、周勇、邢光明、童献青、楼松林、楼惠仙:本院现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993号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皖之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白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328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次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固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956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次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炎、汪霞:本院受理原告闻鹏与被告汪炎、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汪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闻鹏借款本金96600元及利息386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之后利息以本金96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汪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90元,由被告汪炎、汪霞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俞豪威、安徽金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忠与被告俞豪威、安徽金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永忠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9823元,逾期利息暂计85005.74 元(按照419823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24%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扣除已付部分);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龙才与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程龙才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54800元;2、判令被告自2014年11月6日起,以人民币154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付至本清息止;3、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坤荣:本院受理原告范厚才与被告冯坤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范厚才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从速归还原告中介服务费15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乐乐: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挺与被告周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周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桂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1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3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28元,由被告周乐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雄健:本院受理原告朱磊与被告牛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943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四倍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息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汉英:本院受理原告谢忠兰、付训芳、付训珍、付训生、付训刚、付训祥与被告王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忠兰、付训芳、付训珍、付训生、付训刚、付训祥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40500元,自2015年元月1日至12月30日计12个月,2016年全年12个月, 2017年3月30日计3个月合计27个月,当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月息2分5厘每月利息为壹仟伍佰元,合计利息27个月为40500元,共计被告要付本息100500元,直至利息还清为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金柱、侯圣兰、周浩、周金柱、孙建强、梁菊英、卢卫兵: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408、6409、6407、6406、6405、6411、6412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传凤、付应云、王霞:本委受理的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321号案(刘传凤物业纠纷案件案号)、(2017)合仲字第0320号案(付应云物业纠纷案件案号)、(2017)合仲字第0318号案(王霞物业纠纷案件案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三案你们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2017)合仲字第0321号、(2017)合仲字第0320号、(2017)合仲字第0318号案先后分别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7日下午2时30分、3时30分、4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遗失声明
▲阜阳市胜利路46号个体工商户张士臣遗失营业执照,注册号34210432053,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