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吉耀: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硕: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维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雪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晨:原告陈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刘晨返还陈亮借款30000元和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17年3月23日至3万元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刘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道贵:本院受理费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翰麒、秦夕云:本院受理原告汪才毓与被告孟翰麒、秦夕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汪才毓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752元;二、驳回原告汪才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149元,被告孟翰麒、秦夕云负担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多元办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眉山空心砖厂、方振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恒华建材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恒华建材经营部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嘉兴宏伟电梯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对其遗失的票号为4020005128125400,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安庆市龙珠建材有限公司,付款银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安庆支行,收款人:安庆市天琦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6月9日,到期日为2017年12月9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皖0811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丁云霞、王进益:上诉人何琰就(2017)皖081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为:1、请求依法撤销(2017)皖081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0000310号房屋买卖合同;3、依法改判丁云霞、王进益向何琰支付50000元违约金;4、依法判决安庆市金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何琰缴纳售房订金5000元;5、两审诉讼费及公告费均由丁云霞、王进益、安庆市金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许宝松:本院受理原告项长江诉被告许宝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明佳商贸有限公司、曹明刚、黄学群、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安庆市明喜商贸有限公司、曹明喜、李徐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贤梅、安徽旭龙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徐春虎、张贤梅、安徽旭龙货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鲍丙坤:本院受理合肥天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怡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鲍丙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被告安徽怡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2017)皖0104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沈鹤林、张晓娜、常正岩、闻才安、曾道芬、陈辉、房阳丽、汤多平、李燕珍、易红兵、宋祖莲、丁现军、邵多玉、乔石光、姚文杰、仇红林、万道虎、段瑞、樊刚、戴书怀、杨棣、胡庆芝、王大清、李少芬、王杰、吕祥、王梅、李兰英、张茂新、朱汉武、徐家应、邵毅先、杨秀英、尹良林、陈德秀、余文彬、薛丽、王剑、余秀兰、张士永、崔翠红、杨守田、余井苹、卢庆成、孔维平、张茂新、钱立兵、吴金霞、陈丽、刘学永、许德芬、梁发根、钱峰、吴千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6、217、218、219、220、221、222、233、234、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1、361、362、451、452、453、454、455、456、456、457、458、460号案件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詹羚、安庆市大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吴文辉、华勇、姚兵:本院受理原告胡以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7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詹羚、安庆市大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吴文辉、华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本付息时止);2、判令被告姚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滨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张良、江满玲、安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8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按年利率9.2865%计算,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92975%计算);二、被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23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二至被告四在被告一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广德众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皖交运管许可宣字342523202152号)正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足迹人家酒楼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600245822)正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融通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原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3月16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030366)副本,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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