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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院长首次开庭案宣判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01 15:04:26


法治安徽网讯 由二级大法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担任审判长审理的上诉人王春祥故意杀人一案,10月24日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查明,上诉人王春祥与被害人王正权均从事互助献血业务以谋利,因业务竞争产生矛盾。去年10月8日13时许,王春祥在安徽省立医院门前,持刀朝王正权的腹部连捅数刀并追撵,王正权被刺后逃跑,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案发后,王春祥主动赔偿王正权亲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春祥无期徒刑;同案犯彭飞陪同王春祥寻找、确定被害人位置,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王春祥不服,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确,其行为应为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未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过错与王正权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错误。

合议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根据王春祥所持凶器,捅刺被害人的部位、刀数、力度,王春祥捅人后的表现及造成的后果等,认定王春祥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一审判决从彭飞主观上与王春祥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认定彭飞系故意杀人犯罪的共犯,定性准确。

同时,安徽省立医院的急救病历、死亡记录等证据证明,安徽省立医院对死者的诊疗行为符合急诊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

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春祥因业务竞争矛盾,伙同原审被告人彭飞多次携带刀具寻找被害人王正权,后王春祥持刀连续捅刺王正权腹部等部位数刀,致王正权多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春祥、彭飞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王春祥、彭飞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周瑞平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