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薛慧芬与葛敬文、祖军、朱庆贵、施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朱庆贵名下位于合肥市琥珀名城锦苑5幢606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38938,建筑面积92.31m2)的房产进行评估。经法院确定,已选定拍卖机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物:位于合肥市琥珀名城锦苑5幢606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38938,建筑面积92.31m2)的房产,拍卖保留价150万元,保证金20万元,增价幅度4000元。
拍卖时间:2017年12月14日10时-2017年12月15日10时。
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朱庆贵。
拍卖机构名称:京东网。
瑕疵说明:该房屋有人居住,拍卖成交后办理房屋腾空手续。
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接收标的物,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拍品成交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持本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能否过户请自行到登记机构了解,法院不承担过户不能的责任。
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拍卖机构联系。
联系人:梁法官
联系电话:0558-5110936、18956868506
此公告在“京东网”上发布。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周正国(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911125770):本院立案执行的任良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查封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轩辕路南,习友路东南湖春城60幢19层1903室(房地权证:合房字第8110240967号,建筑面积:73.46m2)房屋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评字[2017]AS-14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981000元,其中房产评估总价936900元,单价12754元每平方米,装修评估总价44100元。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轩辕路南、习友路东南湖春城60幢19层1903室(房地权证:合房字第8110240967号,建筑面积:73.46m2)房屋一套。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杨轩、王建军、梁天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轩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杨轩、王建军、梁天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8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欠款148809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4881元(以本金148809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7年7月15日暂算至2017年8月14日),后本清息止,以上合计人民币1502987元; 2.被告杨轩、被告王建军对诉讼请求第一项各连带承担50%责任; 3.被告杨轩、被告梁天宇对被告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玉保、王从荣: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玉保、王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奶榜、徐文雅,周红梅、袁涛,周军、秦家芳、合肥超润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王林军、陈士菊、孙毅、陶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奶榜、徐文雅,周红梅、袁涛,周军、秦家芳、合肥超润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王林军、陈士菊、孙毅、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四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建钢:本院已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尹俊、被告程建钢、第三人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反诉原告)尹俊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好:本院受理原告宋宏计诉被告张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120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明传: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凯吉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你名下所有的皖A85042桑塔纳出租汽车及相应的经营权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97720.14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瑶执字第314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毅: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与被上诉人王毅、吴宗强、合肥健强土石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民终61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何昆、郑志丽、秦克飞、王传平、吴宗涛、张梅、胡茂忠、罗萍与被上诉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民终618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金合、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新中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与郭恒华、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恒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皖0191民初519号民事裁定书。现郭恒华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郭恒华上诉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撤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191民初519号】,并将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薛金合、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郭恒华、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恒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皖0191民初520号民事裁定书。现郭恒华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郭恒华上诉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撤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191民初520号】,并将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薛金合、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郭恒华、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恒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皖0191民初521号民事裁定书。现郭恒华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郭恒华上诉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撤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191民初521号】,并将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薛金合、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郭恒华、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恒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皖0191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现郭恒华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郭恒华上诉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撤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191民初525号】,并将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薛金合、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郭恒华、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恒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皖0191民初524号民事裁定书。现郭恒华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郭恒华上诉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撤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191民初524号】,并将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薛金合、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郭恒华、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恒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皖0191民初523号民事裁定书。现郭恒华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郭恒华上诉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撤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191民初523号】,并将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薛金合、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郭恒华、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恒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皖0191民初522号民事裁定书。现郭恒华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郭恒华上诉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撤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191民初522号】,并将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道和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之阁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道和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之阁家具有限公司工程款2679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开心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色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张平、王爱武、张祖俊、唐盛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太湖路支行诉被告合肥开心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色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张平、王爱武、张祖俊、唐盛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太湖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东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温耀文、陈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温耀文、陈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波、刘佳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波、刘佳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莉、花本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莉、花本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文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孔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如壮:本院受理原告韩悦诉被告李如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字16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周峰:本院受理张龙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8年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范海建、李孟雅:本院受理徐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8年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树:本院受理徐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8年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荣: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樊传祥: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昂晓琳: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茂生、郑冬梅:本院受理原告段瑞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陈茂生、郑冬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段瑞伟借款人民币16000元,并自2017年6月5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段瑞伟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殷伟良(又名王英先):本院受理原告马恒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02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波: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美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8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968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及滞纳金7000元,合计996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立胜:本院已受理原告田善桂民被告武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66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息1.5%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3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截至起诉日利息损失为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金福源烟酒超市: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38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腊英汽配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336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健、张洁: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郑健、张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59135.06元,利息(含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沙维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6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胡其江、沈艳:本院受理原告王良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7年9 月30日,该债权总额为5821.35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该债权由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担保(以债务人厂房和土地设置抵押)。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5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5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洪先生、呼女士
联系电话:0551-65803073
电子邮件:hongju@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后援基地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11月1日
赵翔:本院受理原告陈彦诉被告赵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000元(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月息2%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6月16日,以后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04000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海良:本会受理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6)合仲字第0815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1日
公 告
臧根梅:本会受理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6)合仲字第081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1日
公 告
茆荣虎:本会受理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6)合仲字第081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1日
公告函
管林章:本委受理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管林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80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1日
公告函
王东芹:本委受理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王东芹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800号仲裁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1日
朱长飞、俞晓春、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青云诉你们与潘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99945元,合计299945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2月7日暂计至2017年1月7日,此后顺延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之日);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管辖)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现春、袁霞、第三人合肥徽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玲诉被告安现春、袁霞以及第三人合肥徽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周玲与安现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已解除;二、安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周玲定金21511元;三、安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周玲违约金110000元;四、安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周玲中介费损失18904元、印花税损失1500元;五、驳回周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光明:原告肖志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朱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肖志江借款本金8万元;二、驳回原告肖志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朱光明负担4050元,肖志江负担970元;公告费800元,由朱光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庆永: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被告高庆永民间借贷纠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高庆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李俊借款9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李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庆萍: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诉被告朱庆萍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朱庆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王华借款33000元;二、驳回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旭:本院受理张明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初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旭:本院受理单文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初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家英诉被告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张家英借款8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长福、齐齐哈尔永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俞杭金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智慧、陈艳:本院已受理原告黄东风与被告蒋智慧、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12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童海:本院受理原告丁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违约金3000元(逾期偿还占用期间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年息6%,自2017年6月9日起付至款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童海:本院受理原告巩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违约金4000元(逾期偿还占用期间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年息6%,自2017年6月11日起付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凤阳县远东石英砂有限公司、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兰润年、陈淑红、刘冠东、刘园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9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凤阳县远东石英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75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分别以30429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5日计算至2015年2月26日,以3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7日计算至2015年12月29日、以28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以27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登记编号为055102002014003上所载明的动产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兰润年、陈淑红、刘冠东、刘园园对被告凤阳县远东石英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兰润年、陈淑红、刘冠东、刘园园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凤阳县远东石英砂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2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226元,由被告凤阳县远东石英砂有限公司、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兰润年、陈淑红、刘冠东、刘园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红光:原告薛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红光:原告李公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永年:本院受理原告陈勇诉被告宋少华、沈永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振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融侨金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罗明、朱博、朱伟光、凡丽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博名下位于合肥市铜陵路与临泉路交口橘郡万绿园B4幢203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026082)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上述财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其中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245393元。由于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该房产抵债,本院依法发出变卖公告,如有买受人愿意以上述价格买受该财产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购买申请(递交地点:本院501室,王从朋65352689。提出时间以501室的签收时间为准),并应在提出购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户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开户行:中信银行璟泰大厦支行)支付全部变卖款。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公告期内有多个买受人提出购买申请的,以提出购买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排序。首位提出购买申请的买受人应当在上述指定期限内付清全部变卖款,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购买,后一顺序位的买受人转为首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段其墩诉凌春、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安徽广德广瑞亮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21805)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何宝琴;联系电话:13966177122。
安徽广德广瑞亮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日
注销公告
广德瑞企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84995)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吴金国;联系电话:13705632927。
广德瑞企物流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日
注销公告
安徽天瑞华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注册号:341822000109871)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秦静;联系电话:13965408739。
安徽天瑞华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
2017年11月1日
遗失声明
▲安徽广德广瑞亮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原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4月21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42523000021805)正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四通木业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22MA2NB2947J)正本,现声明作废。
▲遗失“合肥鑫雨雨具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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