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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02 1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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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春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何春林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延明、李华荣: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庐执字第007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云、王少梅:你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庐执字第014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俏菊:本院受理原告赵耀武诉被告张俏菊离婚纠纷一案,赵耀武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赵耀武与张俏菊离婚;2.婚生女赵伊纯由赵耀武抚养,张俏菊承担婚生女赵伊纯每月生活费500元,至赵伊纯18岁;3. 赔偿赵耀武在2011年张俏菊怀孕期间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费5万元;4.夫妻无共同财产;5.本案诉讼费用由张俏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中权、郝江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春与被告徐中权、郝江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祥云、毕灵、安徽祥云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35164U):本院受理原告周华与被告陶祥云、毕灵、安徽祥云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陶祥云、毕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43200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之后以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陶祥云、毕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7000元;三、原告周华对被告陶祥云、毕灵提供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香江国际大厦1幢301室房产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安徽祥云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驳回原告周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232元。由原告周华负担732元,被告陶祥云、毕灵、安徽祥云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陶祥云、毕灵、安徽祥云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肖森兵:本院受理原告杨其花与被告肖森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肖森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其花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利息60900元(此后利息以14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肖森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月霞:本院受理原告张婉娣与被告石昊光、郑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6.9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偿清本息之日止)本息暂合计226.9万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光辉、张慧:原告王军与被告许光辉、张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军与被告许光辉、张慧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二、被告许光辉、张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军380000元;三、被告许光辉、张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军违约金200000元;四、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35元,由原告王军承担8835元,被告许光辉、张慧承担960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许光辉、张慧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梁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133422011310199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83527.54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3日,其中本金180319.47元,利息3208.07元),从2017年5月4日起每月还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执行之日止。3、判令原告就抵押房产实现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67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典东:本院受理的巢湖巢润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薛典东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龙岗交口琥珀名城沁园A-12幢1603室房产(产权证号:合瑶120004959号)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白海:本院受理原告朱四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许白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四宏1885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85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四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被告许白海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许白海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自力: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诉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戴松莲:本院受理原告龚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许原告龚胜与被告戴松莲离婚;婚生子龚天杰由原告龚胜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建国:本院受理了原告张广金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318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朝科、刘运武:本院立案执行的张道斌与刘朝科、刘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刘运武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北、桃花路东橡树湾2幢1701室房屋(备案号1112000252号)、橡树湾1幢地下车库车-1107(备案号1310002210号)房产及车库予以评估,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46.44万元(其中成套住宅236.44万元,车位10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3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7)皖0111执2244-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勇:本院受理原告张彬诉刘勇、肖建、第三人张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刘勇、肖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彬借款本金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刘勇、肖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玉:原告郭炳军与被告黄杰、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汪登平、余超:本院受理原告余慧诉被告汪登平、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慧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运红、朱正国、邓明伏、张长文、刘良付、孙宏稳、李春学、闵方友、汪胜松、史彩刚、蔡世新诉你公司及邓云、江苏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共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共十一份。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之友、秦桃:本院受理原告李尔明、徐玉荣诉被告秦从道和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一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世成、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宝林:本院受理朱敏与陈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宝林:本院受理顾运芬与陈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千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焕新与被告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辉与被告曹光霞、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慧群: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侠诉被告沈玉权、陈慧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潜川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成发:本院受理原告阮怀香诉被告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怀香借款本金688879元并支付利息714138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以688879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怀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60元,由原告阮怀香负担5360 元,被告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钱负担23000元。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阮怀香负担400元,被告周成发负担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克定:本院受理原告吴先文与被告杨克定、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先文借款本金136500元并支付利息142118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之后的利息自2016年10月29日起以1365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先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82元,由原告吴先文负担82元,被告杨忠负担5500元。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吴先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翠:本院受理原告彭克金与被告范庆涛、杨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范庆涛、杨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克金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14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4月7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范庆涛、杨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克金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原告彭克金对被告范庆涛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恢复楼64幢103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32102号)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985元,由被告范庆涛、杨翠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道银、王树芳:本院受理原告倪有红诉被告李道银、王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道银、王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有红借款本金47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6日起以47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倪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原告倪有红负担80元,由被告李道银、王树芳负担8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道银、王树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志军:本院受理原告夏陈绿与被告王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光荣:本院受理原告侯帅亭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董光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侯帅亭定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董光荣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董光荣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合肥泽明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杨德毅、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被告合肥泽明工贸有限公司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4846、484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846、4847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银峰、侯光峰、程国英、淮南市精耕食品有限公司、王兴贤、吴菊英、安徽兴贤装饰有限公司、张陵昌、康玉仙、强世山、张传彩、夏灯明、王金梅、合肥市优夏商贸有限公司、童德胜、马翠芳、宿州市雪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胡朝桂、王萍、合肥朝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平、徐文勇、汪家法、马翠梅、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881、3552、3554、3843、3540、3631、3632、3901、3899、3900、389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熊申良、柳传军、王振华、王邦传、王涛、张翠翠: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984、4989、499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4984号判决如下:被告熊申良、柳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684.2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如未偿还原告有权以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龙凤嘉园4幢403室房屋(蜀053832)优先受偿。4989号判决如下:被告王振华、王邦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68941.94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如未偿还原告有权以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惠康小区(二期)惠园8幢508,509房屋(合瑶字第8120009100号、8120009101号)优先受偿。4991号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志红:关于李长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长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德彬、汪富贵:本院受理原告阮仁芳、方雪原与被告金德彬、汪富贵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辉、袁虹: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倩与被告王辉、袁虹、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王丽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李倩提供的证据“2016年4月27日保证书”上的“王丽”及手印真伪进行鉴定,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爱萍、赵亮:本院受理原告周增能与被告蒋爱萍、赵亮、桂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增能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蒋爱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整,利息14000元,并自2017年5月20日始按本金350000元支付2%月息至清偿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蒋爱萍赔偿原告违约金105000元;3、判决被告蒋爱萍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9000元;4、判令被告赵亮、桂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祝森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3020元,利息暂计6572元(以8302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8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年4.75%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的部分顺延至付清之日),合计89592元;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华:本院受理原告贺刚与被告王华、梁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华返还原告贺刚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王华赔偿贺刚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7年8月9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贺刚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文静:本院受理原告何爱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请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同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维勇诉被告陈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陈同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维勇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40元,由被告陈同才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水庆侠诉被告俞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忠求:本院受理原告尚昌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忠求偿还原告尚昌义2017年3月20日借款94000元加利息5640元整。共计:996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礼斌:本院重审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红、束旭坤、陈勇、郑礼斌追偿权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此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及相应补充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全:本院受理原告康庆红诉被告安徽建工海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家平诉被告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鸿路、王翠云、周月良:本院受理原告夏宝玉诉被告孙鸿路、王翠云及第三人周月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大鹏: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阮大鹏、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镜清:本院受理原告周辉诉陈镜清、张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周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建、邵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增加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奎东:本院受理原告徐雷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所借捌仟元整(¥8000)并支付利息(自借款日2014年11月24日起至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8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赵明意:本院受理原告钱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8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原告钱进与被告赵明意,经人介绍于1993年10月7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27日生育女钱慧敏,婚后因被告赵明意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一直没有与家里联系,更没有履行做一个母亲和妻子的职责,抚养女儿,抛弃家庭,女儿钱慧敏一直都由父亲钱进抚养至今。由于夫妻之间没有联系,被告赵明意现在何处都不清楚,导致感情破裂。无法挽回。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钱进诉讼请求,判决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志文:本院受理原告邓家宽与被告吴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邓家宽货款740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邓家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吴志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程观金、张啓芳、合肥庆元印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原审被告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终531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程观金、张啓芳、合肥庆元印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程观金、张啓芳、合肥庆元印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徽润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徐忠心、徐飞虎(曾用名徐飞)、张中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夏优盛商贸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50200051(20196229),票面金额肆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9月4日,付款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出票人宁夏优盛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局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金轮勇(身份证342423198310263619)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瑶海举[2017]0063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因你单位地址不详、电话拨打不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举证和答复,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行政决定。
特此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日
登报声明
肥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正在办理谈其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下一步案件将移送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请相关集资参与人(债权人)携带好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条据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登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到肥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615办公室登记,逾期请自行至人民法院诉讼。
特此告知
联系人:杨龙
联系电话:0551-67776745
肥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2017年11月2日
注销公告
广德来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082262)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春水;联系电话:13605636610。
广德来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日
遗失声明
▲广德来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082262)正本,现声明作废。
▲夏李华(执业机构: 安徽明泉(宁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18201511559222,声明作废。
▲歙县鸿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皖J6465挂,遗失原营运证号  341021253531,声明作废。
▲王仁芳遗失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案件受理费)一张,收据编号:皖财专字(2007)0702278267,金额:6090元,声明作废。
▲合肥衡正毛发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冬,遗失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注册号:3401000005882351-1);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340102586131250),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