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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03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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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国艮:本院受理原告张书高与被告沈国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沈国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书高欠款738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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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龙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春艳与被告安徽龙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龙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春艳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春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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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宏: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辉与被告匡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匡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永辉欠款7000元并支付利息3080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17日,之后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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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胜:本院受理原告何德春与被告李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德春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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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胜:本院受理原告梁华东与被告李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华东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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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胜:本院受理原告何维高与被告李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维高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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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奎:本院受理原告赵静与被告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静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利息为154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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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长荣:本院受理原告赵弘与被告谷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弘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截至起诉日利息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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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本报于2017年10月26日刊登的原告李群与被告丁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律公告,现将“被告丁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群借款本金34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2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按2%/年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更正为“被告丁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群借款本金34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2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按6%/年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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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荣、程英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文枝与被告朱昌荣、程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昌荣、程英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文枝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295500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文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00元,由被告朱昌荣、程英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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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守和与被告江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小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守和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5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守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李守和负担360元、被告江小旺负担550元;公告费400元,被告江小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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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俊保: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子平与被告谢俊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俊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子平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谢俊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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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鹏、汪雪:本院受理原告胡松与被告刘志鹏、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刘志鹏、汪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松借款本金200073元及利息12004.3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之后利息以本金20007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62元,由被告刘志鹏、汪雪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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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磊:本院受理原告李运萍与被告史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史晓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运萍借款本金218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1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3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李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298元,由原告李运萍负担2820元,由被告史晓磊负担47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史晓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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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勇、李玉玲:本院受理原告赵龙与被告吴勇、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龙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并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律师费3000元;3、本案一切相关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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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妍:本院受理原告顾楠与被告陈雨、杜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80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楠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杜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30579元及利息5157元(之后利息以本金2305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与被告陈雨向原告顾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顾楠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0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00元,由被告陈雨负担6934元,由陈雨、杜妍共同负担386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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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武、合肥新宝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春苗与被告陈文武、合肥新宝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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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庐轩铭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孔庆萍与被告安徽庐轩铭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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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家新与被告刘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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侴东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郑荣成与被告侴东杰、胡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 17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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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钊与被告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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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原告童敏诉被告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杨永偿还原告借款4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借款时间起以年利率24%计算直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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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峰:原告张乐业诉被告徐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人民币245100元借款本金及至至2017.6.8日产生的人民币152182.5元违约金,和为结清徐国峰政务区华邦世贸城5号楼808房屋在交通银行祁门路支行房贷等多支出的5069元,共计人民币402351.1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国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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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荣、李占怀:原告安徽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家荣、李占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3500元,欠付利息3340元(按照月利息2%,自2017年5月26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后期利息继续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交通费1000元。三、车辆租赁费用8000元(自2017年5月26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后期租赁费用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或被告将质押物交付给原告之日止。)四、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即牌号皖DP1619宝马牌小型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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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真鼠: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广阔与被告张真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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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旬: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庆虎与被告陈冠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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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敢: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涛与被告李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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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庆奎与被告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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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路:本院受理原告李静波与被告黄天路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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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付瑜:本院受理原告袁恒凡与被告沈付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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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我有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现受理原告安徽银泰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913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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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禹、杨燕:原告李慧与被告刘道禹、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刘道禹、杨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慧借款本金34100元并支付利息(以34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4.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52元由被告刘道禹、杨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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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禹、杨燕:原告丁琳静与被告刘道禹、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刘道禹、杨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琳静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4.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刘道禹、杨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贤康:原告胡凯与被告瞿贤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瞿贤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凯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7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26元,由原告胡凯负担58元,由被告瞿贤康负担56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瞿贤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燕:原告谭彬与被告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黄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彬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25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由被告黄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贤平:本院受理原告苗丽娟诉被告刘贤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刘贤平立即偿还原告苗丽娟支付的招商费用人民币5万元整及利息损失1661.46元(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10月8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请法院按前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共计人民币51661.46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贤平:本院受理原告苗丽娟诉被告刘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刘贤平立即偿还原告苗丽娟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整及利息2600元(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请法院按前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共计人民币5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成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后勤部诉被告王成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王成林立即返还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后勤部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丰路80号警泰苑五幢504室房屋;2、请求判决被告王成林立即支付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后勤部因逾期腾退位于合肥市长丰路80号警泰苑五幢504室房屋租金25786.80元(该租金以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10元,共67.86平方米,自2014年7月暂计算至2017年8月,以后产生的租金费用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房屋返还给原告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云臻贸易有限公司、吴臻、朱园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2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安徽徽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6月11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共358062.21元,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8.97%计算);2、判令被告安徽徽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代理费;3、判令原告对被告吴成修、黄介云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安庆市开发区海信苑3#楼附房1号【证号为房地权第3080117号,庆国用(2008)3943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安徽宜能电力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开发区浩绅制衣厂、安徽云臻贸易有限公司、吴臻、叶军、周峰、朱园华、吴成修、黄介云对第一被告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给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项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克洛蒂建材有限公司、刘洋、刘雪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同铭、方习枝: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同铭、方习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到2016年5月26日,利息为696372.57元,自2016年5月27日,按照双方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约定的罚息和复利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刘同铭、方习枝抵押的坐落于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迎宾大道西南角山圆小区4幢11、13、14、15室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宜字第505294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刘同铭、方习枝对被告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同铭、方习枝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帮林:本院受理原告沈业发诉被告李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军、项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李军、项慧、金濠(合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亚、李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博依棉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巢湖市欣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安诺鞋业有限公司、李家常、胡金花、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另告知你公司,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已就管辖权提起上诉,我院已作出相关裁定。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滨:本院受理原告林霁诉你、赵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牛艳、徐庆祝、王吉森、王沈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御盛堂酒业有限公司、你们、盛锦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袁世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任魁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汪临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淼: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高普庆: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晓蕾: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滨:本院受理原告刘伟权诉你、赵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铮铮:本院受理原告李庆生诉被告张铮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耀辉:本院受理原告夏江平诉被告张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9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宇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天诉被告合肥宇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合同履约金4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8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全部履约金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宇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磊诉被告合肥宇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合同履约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全部履约金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大伟、盛新霞、李高建: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杨大伟、盛新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首付款2162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期拖欠的首付款,按照年利率6%标准,分段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为95662.85元,此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216205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大伟、盛新霞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被告杨大伟、盛新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杨大伟、盛新霞、李高建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瑶010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大伟、盛新霞、李高建: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杨大伟、盛新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839300.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拖欠垫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分段计算至2013年8月30日为236533.02元,此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839300.8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大伟、盛新霞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9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7060元,由被告杨大伟、盛新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杨大伟、盛新霞、李高建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瑶010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明明、方国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7274.01元+34235.74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559元+3330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77062.95元+29408.5元,以87274.0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3月16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16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34235.7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4月9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16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7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红:本院已受理合肥诚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文俊、陈廷花:本院已受理合肥诚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钊:本院已受理陶庆德诉你及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成斌: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骆知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6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三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肥西节能设备厂诉你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0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学法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学法商铺租赁收益款38948元及违约金5380元(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4月17日,此后以3894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学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原告余学法负担316元,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学宏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学宏商铺租赁收益款21197元及违约金2927元(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4月17日,此后以2119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学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湘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玉湘商铺租赁收益款47698元及违约金6589元(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4月17日,此后以4769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玉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丽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丽商铺租赁收益款18648元及违约金2576元(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4月17日,此后以1864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正林:本院受理原告卫爱平与被告谢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3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3日的利息为75000元,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息暂合计375000元;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增铭、武汉万利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武汉万利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玉香与被执行人吴增铭、武汉万利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武汉万利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云飞;佘瑞雪:本院受理原告李季兴与被告彭云飞、佘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彭云飞、佘瑞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季兴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18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彭云飞、佘瑞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胜:本院受理原告刘贤安与被告李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贤安货款1988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贤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22元,由原告刘贤安负担22元,被告李明胜负担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明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