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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06 1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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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东林、刘世珍:本院受理原告朱林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89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贵忠、田伟:本院受理原告肥东锦豪小汽车修理厂诉你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45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广州森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广州森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 24261996,出票金额柒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森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茂兵、罗云胜、马鸿梅、王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余茂兵、罗云胜、马鸿梅、王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489、4490、4502、4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克飞、高志飞:本院受理姚本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德跃、窦丽侠、陈明瑞:本院受理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琪、汪磊、胡鹏鹰、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皖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孟永胜:本院受理原告张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孟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毅借款利息32000元,同时支付原告张毅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墨鸿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陈雨亭:本院受理肥东县绍兰家具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志文:本院受理原告邓家宽与被告吴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邓家宽货款740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邓家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吴志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奎东:本院受理原告徐雷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所借捌仟元整(¥8000)并支付利息(自借款日2014年11月24日起至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8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赵明意:本院受理原告钱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8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原告钱进与被告赵明意,经人介绍于1993年10月7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27日生育女钱慧敏,婚后因被告赵明意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一直没有与家里联系,更没有做一个母亲和妻子的职责,抚养女儿,抛弃家庭,女儿钱慧敏一直都由父亲钱进抚养至今。由于夫妻之间没有联系,被告赵明意现在何处都不清楚,导致感情破裂。无法挽回。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钱进诉讼请求。判决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叶文义、陈昌慧、胡宴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63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叶文义与被告陈昌慧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123821元及违约金78656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202477元;2、被告胡宴军与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朋东、程培培、程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63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杨朋东与程培培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24294.56元及违约金45207.35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7月15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69501元;2、被告程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新兵:本院受理原告贾义坤与被告安徽国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新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项新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贾义坤劳务报酬21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汉英: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王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春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春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汉英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卞真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卞真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31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14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卞真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勇:本院受理卜文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2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令峰、杨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令峰、杨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令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44756元及截止2017年1月8日的违约损失128260.2元(之后违约损失计算自2017年1月9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李令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驳回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镇江拓耘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100051)25116783,票面金额贰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4月12日,付款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安徽谷创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维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镇江拓耘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1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镇江拓耘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